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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解释权为何应归国会?不妨听听当年民国议员秦广义的一番豪论

发布时间:2019-05-08 作者:


    大理院之司法官对于各种法理虽甚精通,而于当时宪法制定之精神实恐未必尽悉。在秦广礼看来,尽管在学理上法院拥有宪法解释权是成立的,但在事实上却并不可行。因为,一方面大理院的法官不一定能够胜任,另一方面大理院也并不一定有实力去行使这种解释权力。

 

 

 

 

    1916年至1917年,民国国会第一次复会。

 

    在1916年9月至1917年5月的制宪会议上,关于宪法解释权的问题,原案主张由宪法会议解释之,而修正案提出由大理院解释之。对此,存在着三种意见:

 

    一种是主张借鉴美国模式,由最高法院行使宪法解释权;

 

    另一种意见则是主张采用欧洲大陆模式,由国会行使宪法解释权;

 

    第三种为调和性的看法,主张由大理院行使最初解释权,宪法会议享有最终裁定权。

 

    据吴宗慈先生所著《中华民国宪法史》载,当时,主张由最高法院行使宪法解释权的,有众议员曹玉德、参议员王正廷汪荣宝

 

    主张由国会行使宪法解释权的,有秦广礼、汤漪、孙润宇、龚政

 

    针对曹玉德和王正廷的发言,秦广礼指出:“本员对于第一百十二条系反对修正案赞成原案者。

 

    如曹议员之说纯系宪法学理上之研究,本员亦颇表示赞同,惟以之制定条文,其势终难适用且并无优点之可言,盖宪法条文之制定在求适合本国之国情

 

 

 

 

    若谓最高法院之司法官系终身职,可以调和行政部与立法部之冲突,使得其平。要知此为学理上之解释,在事实上终不可通。

 

    况宪法为一国之母法位于各种法律之上,质言之,即为一国诸般法律之根本法,所谓法源是也。

 

    大理院之司法官对于各种法理虽甚精通,而于当时宪法制定之精神实恐未必尽悉。且从解释论,当注重在大理院机关能否胜任一层上,不能偏重于大理院之司法官个人学术上,何以言之大理院究竟能否超脱立于行政以外,能否克尽人职?

 

    再就我国国情方面着想,将来司法果能独立,是否有实在势力不能使生偏颇之象,此为一种问题,试以已往之事实言之。

 

    当民国二年时,大理院果能依据法理解释约法,则国会必不至于解散。设国会不至解散,则袁世凯必不甘冒不韪帝制自为。

 

    最近如同意案之咨询案,设在大理院为之解释,恐尚不能如今日之有结果。总之近一ニ十年以内殊难断决大理院必能超脱立于行政部之外,既不能超脱立于行政部之外即无实力可以依法解释

 

    如谓大理院院长在宪法上系经参议院同意者,则解释宪法之权即毋妨委之于大理院,且必不致有违法之事实,然试问今日之财政总长是否当日曾经国会同意者,何以今日竟有受贿之事发生?

 

    故仅凭学理上之研究而制定条文,终必不能适用。

 

    宪法关系何等重大,何等尊严,设非有最强固且有势力之机关实不足以解释宪法,此一定不易之理。

 

    两院议员为人民代表,又为拥护国民福利唯一无二之机关,自足当解释宪法之任。原案之所以如此规定者,其优点即在使制宪之精神始终贯彻总不失其真像,并不因他种势力致宪法因解释而失其意味。

 

 

 

 

    又王议员谓表决之人数限制过高,将来即难免不因双方意见之抵触而终无结果,本员以为宪法会议议员即国会之议员,当制宪时之取义若何,必能深悉底蕴,绝不致有抵触之发生,使宪法条文因解释而失其效用也。

 

    且关于疑义之解释亦非能预有发见,至国会制定其他各种之法律亦必时防其与宪法或有抵触。所以,本员一再研索,以为原案已甚妥当,固不必予以修正也。

 

    有学者认为,很显然,在秦广礼看来,尽管在学理上法院拥有宪法解释权是成立的,但在事实上却并不可行。因为,一方面大理院的法官不一定能够胜任,另一方面大理院也并不一定有实力去行使这种解释权力



 

原文标题:宪法解释权为何应归国会?不妨听听当年民国议员秦广义的一番豪论

 

原文来源:立法网微信公众号
 

(立法网/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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