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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史:上古苗民最早立法 后黄帝“灭其族而用其刑”

发布时间:2019-05-29 作者:


    上古时期,华夏族以外的苗民便已开始制定法律,所谓“苗民弗用灵,制以刑……爰始淫为劓、刵、椓、黥。越兹利刑并制,罔差有辞”。




     中华法系和中华民族发展的历史一样,由众多支流而汇集成滚滚长江。


 



 

    上古时期,华夏族以外的苗民便已开始制定法律,所谓“苗民弗用灵,制以刑……爰始淫为劓、刵、椓、黥。越兹利刑并制,罔差有辞”。


    其后,黄帝灭其族而用其刑,使苗民的刑制发展成为整个夏、商、周三代通行的五刑一一墨、劓、刖、官、辟,并沿用至汉初。


 



 

    南北朝时期,少数民族相继建立了政权,根据统治广大中原地区的需要并结合本民族的习惯,制定了适用范围不同的法律,从而丰富了中华法文化的内容,甚至创造了为隋唐律所直接取法的法律。


    唐朝统治者对少数民族的法律和习俗持认同态度。


    《唐律疏议》规定:“诸化外人,同类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


    在此条律文的疏议中,特别指出:“化外人谓番夷之国,别立君长者,各有风俗,制法不同。其有同类自相犯者,须问本国之制,依其俗法断之。”


    由此,开创了在统一多民族国家中不同民族在特定条件下可以适用本民族法律的先河。这条规定也从侧面反映了各族法律的发展状况,以及在互相交流中不断得到演进的历史。


    在宋朝统治期间,契丹族、党项族、女真族先后崛起并建立辽、西夏、金等国,分别制定了既吸收中原地区传统法律文化,又具有各民族特色的辽《重熙新定条例》、金《泰和律义》、西夏《天盛改旧新定律令》等。


 



 

    辽金律已佚,只有西夏国天盛年间制定的《改日新定律令》保存完好。《天盛改旧新定律令》“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用少数民族文字印行的法典。……其详细程度为现存中古法律之最。没有注释和案例,全部是律令条文,总计二十余万字。其内容包括刑法、诉讼法、民法、经济法、军事法,多方位地反映了西夏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至元代,在蒙古族的统治下,天下又合而为一。元朝统治的疆域空前辽阔,其法制的民族性、创造性更加明显。目前存留的《大元通制条格》,既是中华民族法制史上重要的一部法典,又是蒙古民族法制文化所达到的高度的代表。


    清朝在关外开国肇基时期,便采用【“参汉酌金”】的立法路线,创造了民族特色鲜明而又迅速封建化的关外法制;入关以后,更将“参汉酌金”的路线推向全国。


    顺治三年(1646年)制定的《大清律集解附例》,其实是大明律的翻版。随着汉满法文化交流的深化,至乾隆五年(1740年)修订的《大清律例》,除某些确认满族权益的特殊规定外,实质上已经成为与唐明律一样的正统封建法典。


 



 

    清朝还设立理藩院作为专管民族事务的机关,它是中央政府的重要行政部门之一,为民族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提供了组织保证。清朝政府除制定《理藩院则例》外,还根据民族特色和地域条件制定了专门适用于某些少数民族地区的基本法和单行法,如《蒙古律例》、《西宁青海番夷成例》、《西藏章程》、《回疆则例》等。《大清会典》中也汇编了有关适用于少数民族的诉讼、审判、定罪、量刑等方面的律例近百条。


    这都标志着民族立法进入了前所未有的辉煌时期。




原文标题:立法史:上古苗民最早立法 后黄帝“灭其族而用其刑”


原文来源:立法网公众号


(立法网 /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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