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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资姓社”四年七审:物权法草案之“郎顾之争”为何至今也没有完全尘埃落定

发布时间:2019-09-02 作者:


    2005年7月,经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委员长会议决定,全文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




    十四年前,中国立法学界出现了一次具有广泛影响的“郎顾之争”。


    2005年7月,经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委员长会议决定,全文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


 



 

    《草案》自公布开始,受到了整个社会的广泛关注及深刻讨论,我国法学界就《草案》展开了一场影响深远的争论。


    争论由北京大学法学院巩献田教授的一封公开信正式发起。他作为论战反方,认为《草案》与宪法的规定不一致,是违宪行为。


    以《草案》的主要起草者之一、时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的王利明教授为代表的论战正方,认为《草案》完全符合宪法的相关规定,充分反映了改革开放以来所取得的成果。


    中国政法大学金成波博士说,这场争论在学术界产生了广泛的影响,被称为“法学界的郎顾之争”。同时,这场争论也引起海外媒体的关注,被认为是中国立法机关第一次面临“姓资姓社”的意识形态争论。可以说,这场争论至今也没有完全尘埃落定。


    2005年8月,北京大学法学院巩献田教授发表了一封“致吴邦国委员长并转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公开信》,从多个方面对正在接受公众评议的《草案》提出了尖锐的批评,公开质疑《草案》违宪。


    一项立法是否违宪,无非表现在具体的条款规定和蕴含的立法精神这两个方面。


 



 

    按照巩献田教授的公开信,《草案》在这两个方面都违反《宪法》:


    在具体条款方面,《草案》对《宪法》和《民法通则》核心条款的废除是违宪的。


    公民的经济、社会自由等要求,构成了近代西方国家宪法价值体系的根本。而在这一系列的权利和自由中,财产权是核心。


    统览现今世界各国宪法,绝大多数国家宪法中都有关于财产权的规定,我国宪法也不例外。而社会主义国家通过宪法确立了社会主义公有制,这成了社会主义宪法最本质的特征之一,也是区别资本主义宪法的最明显标志。


    我国《宪法》对公共财产地位的规定表现在一系列条款中,如第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第7条规定“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


    第12条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民法通则》第73条也规定:“国家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


    但是,《草案》对公共财产的地位未作规定,实质上是对《宪法》和《民法通则》核心条款的废除,属于违宪行为。


    在立法精神方面,《草案》规定的物权平等保护原则违反了《宪法》的区别保护原则。


    从形式上看,《草案》对每个公民的物权给予平等保护,但其核心和重点却是在保护极少数人的物权。


    《草案》非但没有保护作为我国公民权利平等的物质前提和经济基础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法律表现的公有物权,相反,却确认了极少数人的既得利益和通过非法手段进一步攫取社会财富的权利。


    巩献田教授进一步认为,《草案》所体现的基本精神和反映出的根本倾向,必将进一步加速私有化进程,促使两极分化,造成更大的贫富悬殊和社会的严重分化及尖锐对立。


    据此,巩教授认为《草案》是一部背离社会主义基本原则、开历史倒车的草案,具有明显鼓吹私有化倾向,是违宪行为的产物。


    一石激起千层浪。


    以王利明教授为代表的论战正方,针对巩献田教授的《公开信》进行了回应。


    王利明教授认为,《草案》坚持了平等保护原则。
 

 



 

    他从物权主体的平等、适用平等的规则解决纠纷、各个物权权利主体都应当平等受到保护等三个方面解说了平等保护原则的内容。


    同时,他还论证了物权法草案坚持平等保护原则的五条理由,即:


    平等保护原则是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准确反映;


    物权法只有确立平等保护原则,才能够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保障20多年来的改革开放成果;


    平等保护原则有利于强化对财产的平等保护,促进社会财富的增长;


    平等保护原则也体现了现代法治的基本精神,也有助于建设社会主义的法治文明;


    平等保护原则也为司法实践中法官正确处理各类纠纷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


    以王利明教授为代表的论战正方还指出,“《草案》不对公共财产实施特殊保护就是违宪”的观点,实际上是对物权法本身的误解。


    我国《宪法》和《民法通则》明确规定了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但《宪法》也规定了合法的私有财产受法律保护。


    《宪法》第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宪法》和十六大报告精神都明确表示,要促进多种经济形式的共同发展,这就表示多种所有财产权形式将并存发展。既要保护公有财产也要保护私有财产,绝对不能割裂二者之间的密切联系而对宪法的规定断章取义。


    因而,对宪法意识的正确延伸应该是贯彻平等保护原则。


    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是民法平等原则的具体化,它是指物权的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其享有的所有权和其他物权在受到侵害以后,也应当受到物权法的平等保护。


    这就是说,尽管每个物权的主体在享有物权范围上可能是不同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物权不具有平等性。


    各个权利人无论在保护的范围还是保护的力度上,都应当一致。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金成波博士说,可以说,《草案》是否违宪的争论使得这部法律的颁布比既定时间推迟了一年多。然而,这一争论是深刻的、非常有必要的,在我国的立法史上留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笔,在宪法史上的意义更是不容磨灭。


    四年六审,物权法草案已经创下立法审议次数之最。第七次审议,更是全国人大立法史上第一部进入七审的法律草案。




原文标题:“姓资姓社”四年七审:物权法草案之“郎顾之争”为何至今也没有完全尘埃落定


原文来源:立法网微信公众号


(立法网 /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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