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法对行为能力分别规定三个阶段,即首先是年满25周岁视为完全的行为能力;其次,是限制行为能力阶段,而这个阶段分两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男孩7-14岁,女孩是7-12岁,这个层面的孩子称之为未成年人的限制行为能力。
孩子和奴隶在罗马法中属于是无法律能力,但是这并不阻碍他的行为能力。
这里的行为能力是指缔结契约以及从事一些其他法律行为的能力,它的这种规定同今天很相似,所不同的就是相对较为复杂些。
罗马法对行为能力分别规定三个阶段,即首先是年满25周岁视为完全的行为能力;其次,是限制行为能力阶段,而这个阶段分两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男孩7-14岁,女孩是7-12岁,这个层面的孩子称之为未成年人的限制行为能力,像今天德国民法典的第107条的规定。在没有他的父亲或者监护人的同意的情况下,他所能实施的行为仅仅限定在与他身体发育相适应的行为,诸如他能接受礼物或者请求某人对他作出承诺。
第二个层面是男孩15-25岁,女孩是13-25岁,这个层面的孩子称之为青少年(minores viginti quinque annorum),他们所实施的行为自始有效。
但是,根据公元前200年通过的普雷托利亚法的规定,为了防止青少年受到诈骗并给以保护特设置特别条款。
该法既规定青少年能够缔结契约同时也规定他可以取消或撤销契约,即如果当事人利用他的经验不足而签订不利于他的契约,他可以以原告的身份提出损害赔偿或者可以向执政官提出恢复先前状态(restitutio in integrum),同时他也可以针对其他原告提出抗辩(exceptiolegis Plaetoriae)。总体上可以将行为能力分为如下情况:
1-6岁的是儿童,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像德国民法典的第104条。
7-14岁未成年人(女孩是7-12岁),限制行为能力,像德国民法典第107条。
15-24岁是青少年,限制行为能力,需要监管。从25岁开始成年人完全的行为能力,像德国民法典第2条。
罗马法的这种对成年的界定一直保留到1875年的德国,后德意志帝国修改为21岁。
直到100年之后的1974年オ最终确定18岁为成年。
原文标题:何为“成年”:最早为青少年受诈骗设置特别保护条款的立法始于何时
原文来源:立法网微信公众号
(立法网 /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