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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铜表立法奴隶还具有半个人的地位 什么时候才将奴隶沦为与牲畜同等对待

发布时间:2019-12-18 作者:


    奴隶产生的来源有很多种,其中主要来自偏远地区的战俘,和以拐卖、海盗抢劫等方式被奴隶贩子从国境外带来的自由人,然后才沦为奴隶。




    在古典时期到处都有奴隶,罗马从一开始就毫不例外地存在着家庭奴隶,但是这些家庭奴隶在当时并没有太大的经济意义。


 



 

    也仅仅是在公元前2世纪和1世纪大量的奴隶开始在意大利进行流通,而且是作为战争掠夺的战利品进行交换。尽管交易的规模和数量在今天没办法具体统计,但客观上可以说对整个欧洲的发展造成了不同程度的伤害。


    在罗马帝国的奴隶市场里,我们能看见罗马世界主义的一面。


    奴隶产生的来源有很多种,其中主要来自偏远地区的战俘,和以拐卖、海盗抢劫等方式被奴隶贩子从国境外带来的自由人,然后才沦为奴隶。


    在古罗马,即使在和平时代,帝国总某处进行着军事活动。每个军团后面都跟着准备好要买战俘的私人贩子,借着罗马帝国所卖给他们的战俘而转卖到奴隶市场进行交易。


    来源之二还有被定罪的犯人、以及无家可归、流浪街头的孤儿等,后者通常会被一些皇宫贵族所收养,然后再转手变卖成为奴隶。也有一些普通人会因债务无力偿还而被债主卖为奴隶,甚至在历史上,少数出生自由的人会因贫穷而自愿卖身为奴


    在奴隶市场中,等待着被贩卖的奴隶会站一长串木头台上展示,他们身上都挂着一个牌子。奴隶贩子寥寥几个粗鄙的字眼,注明奴隶的国籍、品质和缺陷,并且在短短几分钟内,他们的命运将从此改变。有的也许会被有钱的贵族买下,成为豪宅中的仆人有的则被卖到砂石场当劳工更悲惨的命运是,成为妓院的性奴隶,直到染上恶疾或年华老去为止。


    而在奴隶市场中,往往依据日子的不同而贩卖不同种类的奴隶,一天专门贩卖适合重度劳动的强壮奴隶隔天则卖职业奴隶,像厨师、舞者、按摩师等再一天,则卖可作为家仆的男孩或女孩、甚至是身体有缺陷的奴隶。


    古罗马的奴隶市场就像一种生命的买卖集散地。对罗马人来说,奴隶只不过是一部机器而已。罗马的有钱人会将金钱投资在土地和奴隶上面,土地是从新领土上侵占或购买的,而奴隶则是在公开市场上,等到最便宜的时候才买下。在当时,奴隶的供给相当充足,所以奴隶主总要他们不停做艰苦工作,直到当场倒地死亡,然后再去大型奴隶市场上,买一批新的奴隶回来,如此周而复始,使得奴隶制度在古罗马时代达到了峰。


 



 

    到公元前1世纪的时候,罗马约有一半的城邦居民拥有奴隶,这其中绝大多数的奴隶被投入到农业当中,在种植园从事单一作物的种植。另外一部分则被投入到兵营当中,按照性别进行划分,毫无顾忌地榨取他们的血汗。尽管他们被善意地允许在城邦生活,但是他们的地位却是存在着天壤之别 


    从古罗马的建筑遗迹中,也可以发现许多奴隶历史的痕迹,其中又以罗马的圆形竞技场最负盛名。圆形竞技场最主要的功能在于进行角斗和竞技,因此又被称为斗兽场。一般是由一名角斗和一只野兽进行搏斗,直到其中一方倒下或死亡为止,场面非常残忍。而角斗士通常由奴隶囚犯来充当,他们被驱赶到竞技场上,与豺狼、狮子等凶猛的野兽进行搏斗、互相撕咬,且经常被咬得血肉横飞、不成人样。奴隶主和贵族们则在高高的看台上听着野兽的咆啸、斗兽的呐喊,欣赏场上的刀光剑影,甚至强迫角斗士彼此之间进行搏杀。谁赢了就赋予他荣誉和盛宴,而死亡的那一方则拿来喂食野兽。至于获胜的一方也不会因此改变奴隶身份,而是继续充当角斗士,直到有一天被另一名角斗士杀死


    他们的生活条件非常恶劣,人们完全可以从奴隶起义看出来这从公元前2世纪就已经开始,其程度如同公元前73年和前71年的斯巴达克起义,大约有12万人被卷入其中。


    这甚至在法律文献当中可以发现在佛罗伦萨这样一个例子,这个例子是由公元前2世纪末的一个法学家所记载的这样一段话奴隶制度简直就是一种违背人性的规则

尽管是这样,罗马人最终还是将奴隶制度引入到法律概念当中。


    在十二铜表法中,奴隶还是具有半个人地位,对他伤害必须举行相当于自由公民半场的忏悔仪式。但是,到了公元前3世纪的时候在阿奎利亚法增添了物的损毁新规则,奴隶和牲畜同等对待。


    从此开始,奴隶被作为可移动的物——要式移转物res mancipi,而其孩子及腹中的胎儿所有人是其母亲。


    尽管这样奴隶还是与其他物有所不同,一方面奴隶是能够被自由释放的物,并且他可以实施很多法律行为,而且行为本身随着时间的流逝而不断发展,最终可以自由进入教堂。


    通过主人的这种释放,奴隶可以成为自由的,但是这种自由是一种低级别的自由。由此,罗马人分三个等级,一种是出生自由,二是释放性自由,第三是奴隶


    当然,这种释放性自由还需要承担义务。主人可以要求被释放的自由人为主人从事一些劳务性,这对经济上是绝对重要的,甚至这个义务可以成为法定继承权的内容。


    如果被释放人没有自己的孩子而死亡,主人可以成为其法定继承人。


    另外,释放性奴隶与其他物还有一个区别,那就是奴隶像家子一样应该处于父权的控制之下。尽管他没有法律能力,但是可以有行为能力。如果达到一定的年龄的,可以取得行为能力。所有的获取行为也像家子一样,最终需要对他的所有权人或家父有利的影响。也像家子一样他能够对其私人财产自由支配,可以开办一些小型或中等的企业,诸如小酒馆、小店铺或者小型钱庄。也可以成为一个卓有成就的演员,为他的所有权人挣得更多的钱,自然也还允许自己留存一部分。


    应该说,这些奴隶其中大部分是好的,而且所有权人对他的行为责任负有担保责任,提出损害赔偿之诉,以特定的财产为限。


    从奴隶和家子的地位角度可以阐明为何罗马人能够发展出繁忙的商业活动,而他们的代理人却以其细腻而又娴熟的手法去完成。


 



 

    他们需要的不是别的,他们只需要委托他们的孩子或者奴隶去经营,然后从这个活动中获取所有的权益,并且通过这个依令之诉确保这种委托能够完全在范围内。像家子一样,奴隶在从事经营活动中给他人造成侵权性的伤害,将可能做裁决由奴隶承担,但是前提是判断是否是由于受到某种恐吓而实施损害的活动、所受的伤害是否能够弥补,或者由这个奴隶转让给受害人以弥补损失。


    这种规定尽管到了罗马帝国末期,也没做更改。




原文标题:十二铜表立法奴隶还具有半个人的地位 什么时候才将奴隶沦为与牲畜同等对待


原文来源:立法网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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