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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西欧令成千上万名女巫在5至17世纪命丧黄泉的律法源出何处

发布时间:2020-05-13 作者:


    《汉谟拉比法典》对希伯来律法的发展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但它的缺憾在于,它没有编纂新的法律体系。事实上,希伯来律法中的大量词汇,均出自苏美尔和巴比伦的法律传统。


 

《汉谟拉比法典》希伯来律法的发展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但它的缺憾在于,它没有编纂新的法律体系。

事实上,希伯来律法中的大量词汇,均出自苏美尔巴比伦的法律传统。




 

例如,现代正统犹太教徒使用苏美尔词语表述离婚,这表明希伯来词语keritut(分离中断),有可能源于古苏美尔人的做法:丈夫“割断妻子衣袍的一角,以象征割断婚姻纽带”。

还有一个更好的例子:当正统犹太教徒在犹太教堂里诵读《摩西五经》时,仍然会用祈祷披肩的边缘触碰卷轴上的相应地方。

他们做得如此自然,并未意识到其实自己正重复着一个古老的美索不达米亚传统,即要求人们用外衣的绳边拂拭陶碑,以表示对法条的遵从。

无论如何,包含了《十诫》《圣经》前五卷,也就是希腊人所谓的《旧约》首五卷、犹太人所谓的《摩西五经》为西方世界大部分法律体系奠定了基础。

《圣经》中描述的传统家庭,类似于一个以父亲为首的、拥有生死裁量权的大家族。

古希伯来人的村落里,权力掌握在父辈们手中,他们也是整个社群的首领,这体现了男性主导的司法体系。

家庭中往往包括若干对有生育能力的成年人和他们的子女,人数足以自我保护并自给自足。

当家庭中的一名子嗣或某个家庭成员被另一名家庭成员伤害时,将由父亲决定赔偿的数额,而这个数额通常取决于在儿子受伤休养期间“损失的工作量”(《出埃及记》)。

如果坚持要伤害行凶者,则会令家庭损失两个劳动力,反倒事与愿违。

如果受伤的是女性,则赔偿取决于袭击行为对其日后生育能力造成的影响。

在杀人案中,如果凶手与受害人来自同一个家庭,即为手足相残;若凶手来自另一个家庭,则被视为谋杀

在这种情况下,村民将遵循对等原则进行处罚,一命偿一命。

村民会议将决定是判凶手本人死刑,还是让其家中的另一名成员顶替。

另一方面,村民会议也有可能允许凶手的家庭向受害者家庭支付赔偿。

是否适用死刑判决,需要从整个村庄的最大利益着眼。

如果会议认为不诉诸以命偿命的方式,更有利于村庄,则可以适用赔偿。随后,凶手要向受害者家属献出土地和子嗣。


 

 

希伯来人相似,非洲的一些村落也用赔偿替代死刑,赔偿给受害者家庭的通常是牲口、与受害者身体条件相仿的人,或可以为受害者的家庭生育子女的女性。

虽然摩西律法并未跻身世上最伟大的法律体系之一,但它的《十诫》或许是史上最著名的行为禁令

所不同的是,《十诫》没有包含对每一种罪行的具体惩罚,因此,不应被误认为是法典

希伯来律法讲求刑同其害(受害者受到怎样的伤害就怎样惩罚凶手)。

“以眼还眼,以命偿命”这句谚语,最好地诠释了他们的罪与罚。

这种严格字面意义上的罪与罚《出埃及记》里是这样写的:“以命偿命,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以手还手,以脚还脚,以烙还烙,以伤还伤,以打还打。”

直到后《圣经》时代,评论家才开始用比喻手法诠释这些词,给惩罚设置了诸如“至多一只眼”“至多一颗牙”的限制。

彼时的着眼点,已明显从身体伤害转到了某种形式的经济补偿上。

巴比伦律法犹太律法有几个主要分歧。

古代以色列,涉及财产的罪行从不会被判死刑,而是适用罚金。

由于人的生命神圣不可侵犯,人是根据上帝的样子造出来的。因此,摩西法典在很多方面比早前近东地区的律法宽容得多。它既尊重身体,也极力避免部落流血。

相反,在美索不达米亚地区的杀人案中,受害者可以接受经济赔偿;而根据犹太律法,已定罪的凶手则会被处决。

根据希伯来《圣经》,夺去人类的生命,即杀人行为,只有在自卫、战争和适用死刑时才被允许

古代希伯来人确定了36种当判死刑的罪行,包括杀人、某些性犯罪、偶像崇拜、亵渎神明、不守安息日和行巫术

美国米切尔•P•罗斯教授曾著书说,上述种种日后都在西欧产生了影响,令成千上万名女巫在5至17世纪命丧黄泉。

非死刑罪行通过各种非致死的手段进行惩罚,包括监禁、放逐罚款和刑同其害的惩罚等。

对于蓄意杀人或过失杀人,罪犯有可能被判放逐到六个避难城市中的一个,但绝不会被放逐到非犹太人的土地上。因为,那样的话,他们就有可能被迫崇拜异教神明。

同样,在避难城市中,罪犯会受到保护,以免遭受害者亲属的私刑。

正如我们前面提到的,刑同其害的惩罚会让罪犯承受与受害者相同的伤害。

放逐一直持续到该城的大祭司去世。被判放逐的罪犯自然希望刚刚到达流放地就有年长的祭司去世。因为,倘若大祭司年富力强,这放逐恐怕就成了终身监禁了。

在罪犯被迫住在避难城市期间,当地的大祭司家庭会为他们提供衣物、住宿和食物。

《圣经》中提及了一系列处决方式,包括火刑石刑斩首,其中最常见的是投石击毙,即石刑

这种刑罚的参与者包括整个社群成员,特别适用于被认为给整个社会带来最大威胁的那些罪犯。

行刑时,提起诉讼的证人要最先投掷石块,其目的在于杜绝不实控告。

石刑是死刑惩罚中最古老的一种。两千多年来,这种惩罚手段已经在许多国家使用。

最早规定该刑罚的是摩西律法,但由于伊斯兰国家在当代也偶尔使用,因此在人们的印象中,它或许与后者的联系更密切。

最近的两次石刑分别于2007年和2010年发生在伊拉克库尔德雅兹迪(Kurdish Yazidi)社区和阿富汗北部地区;在后一起事件中,一对年轻夫妇因谋划私奔而被石刑处死。

石刑往往遵循特定的程序。受刑的男性在行刑前要被埋及腰部,女性则要被埋及颈部。

如今的宗教法庭规定行刑用的石块要足够小,一方面要避免受刑人过早地一命鸣呼,另一方面也要足以造成确实的肢体损伤。一次石刑短则10分钟,长则20分钟。

皮尤研究中心(Pew Research Center)2009年的一项研究显示,83%的巴基斯坦人认为通奸犯应用该刑处死

大赦国际(Amnesty International)称,就在200年,有1000多人目睹了索马里一名年仅13岁的女孩被石刑处死的过程。

斩首作为最迅速最人道的处决方式,适用于那些故意杀人和集体叛教的罪犯。

在21世纪的人看来,斩首等古老的行刑方式似乎已被抛诸脑后。

然而,在过去10年中,伊斯兰极端分子采用这种方式惩罚某些西方人

有人认为,这种方式起源于古代中东地区,曾一度被所有主要宗教采用。

斩首在今日的伊朗沙特阿拉伯仍是官方惩罚手段。

沙特阿拉伯,仅2003年就有52名男子和1名女性被斩首,他们所犯的罪行从系人、抢劫到同性恋、贩毒不一而足。

如今,罪犯在被带往公共广场之前往往先会被注射镇静剂,蒙上眼罩,戴上脚镣,双手铐在背后,然后被斩首。

虽然大赦国际等人权组织反复呼吁,但沙特人严守伊斯兰律法,对一系列罪行实施死刑。

实际上,大部分沙特公民被处决的可能性很小,而大多数贫穷的外来劳工往往更有可能成为刀下鬼。


 

 

但1977年,该国开国国王的曾孙女与其情人却双双被处死,她本人遭枪决,其情人则被斩首。

大多数神职人员之所以指责恐怖分子将斩首作为惩罚手段,不是因为这种举动是非伊斯兰式的,而是因为它被滥用了。

尽管如此,若是将斩首视为伊斯兰文明所特有的行为就大错特错了,因为斩首在很多文明中都被用作绞刑钉十字架开膛破肚人道替代手段

斩首是否真的人道,取决于刽子手的冷静程度。

1587年,苏格兰玛丽女王被处死时,刽子手可能是喝醉了,砍了三刀才让尸首分家。

英国人在1076年通过了砍头的法律,开始对高等级罪犯适用斩刑。

500年后,对托马斯・莫尔爵士(Sir Thomas More)的叛国罪惩处,被减刑为简单斩首,令他免受先被吊个“半死”,然后活生生遭肢解,即“割掉私处、开膛破肚、灼烧内脏,四肢分挂在四个城门上,首级悬在伦敦桥上”的酷刑。

《圣经》时代,火刑是对九种乱伦行为和一种通奸行为的罚。

火刑,或许是因为象征着通过刑罚让罪人得到净化,因而更多的被用于道德犯罪

有了针对部族相残的禁令后,对体罚的设计少了些血腥,但残酷程度丝毫不减。

到了后《圣经》时代,那些因乱伦和通奸被定罪的人会被判处缢毙

行刑时,两名见证人各执绳子的一端,绳子用光滑材料包裹,以免划伤受刑者的脖子。

当死刑犯张嘴奋力呼吸时,熔化的铅水就会被灌进他的喉咙,烧灼其内脏。


 

 

古代以色列人使用的更痛苦的体罚之一是棒刑,该刑罚适用于168种罪行,包括7种乱伦行为、8种违背饮食教规行为、3种祭司违反婚姻法的行为、与私生子或基甸人的后代通婚、与经期女性发生性行为等。

后《圣经》时代,鞭刑和棒刑的上限是40次。

渐渐地,人们意识到应该根据罪犯的身体条件适度行刑

也就是说,量刑以法庭估计的罪犯的承受度为限。

以40次为上限的做法体现了更人道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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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源:立法网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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