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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供状不得定罪”:古代中国的这一立法始于何时

发布时间:2020-05-27 作者:


    西方人在讨论世上最伟大的法律传统时很少提及中国,但中国有着令其自豪的近2000年的法律体系。中国传统经由朝鲜半岛影响了日本的发展。



    西方人在讨论世上最伟大的法律传统时很少提及中国,但中国有着令其自豪的近2000年的法律体系。

    中国传统经由朝鲜半岛影响了日本的发展。

    早在公元8世纪,随着诸多建立中央集权国家所需的要素传人日本儒家学说佛学汉字也在日本被奉为范式。


 



 

    在日本,与中国的交流常常被视为来自亚洲的最早的外部影响,而其与西方的接触则要再过8个世纪。

    商朝(前1600—前1046年)是第一个有据可考的朝代,也是第一个有刑法的朝代

    最早的中华法典《法经》是在早期法典的基础上编纂而成的,其中收录了关于盗窃抢劫的律条,以及拘捕监禁审判规则

    各种肉刑在早期的中国,都有应用其中一些是作为标记罪犯的手段。

    当罪犯带着被刺墨的脸、缺失的鼻子和伤残的双脚出现时,无言中就已宣告了罪行的存在。

    不过,被处宫刑的罪犯就不那么容易辨认了。

    对于一个试图用有限的工具凝聚起整个社会的国家而言,这部早期法典可谓一大进步。

    直到约8个世纪之后,即唐朝(618—907年)时,另一个重大转变方オ出现。

    大部分资料显示,中世纪时期中国的罪犯以青年、无一技之长的人和单身汉为主——这类人在今天通常也是犯罪高危人群。

    大约从7世纪到18世纪,法律规定没有供状不得定罪。

    法律允许法官进行刑讯,但如果有无辜者因刑讯死亡,法官及其师爷会被处决

    法律允许的刑讯手段包括用小鞭子抽打以竹棍笞股夹指夹脚踝用皮带抽脸

    当被告最终招供后,法官便可按照自7世纪中叶时启用的判决程序进行定罪。

    起初,中国人把最严厉的惩罚手段通称为“五刑”。不过,这一通称的实际内容已在数个世纪中发生了变化。

    在上古时代五刑专指墨、劓、刖、宫、大辟五种体罚

    汉朝(公元前202年—公元220年)的刑罚较为宽松,朝廷在公元前167年废除了劓刑刖刑墨刑宫刑大约是在3世纪时被废除的。

    在汉朝,除死刑和鞭笞外的所有肉刑,都被各种形式的劳役取代。

    根据公元581至583年颁布的隋律(此律令是公元624年的唐律的前身),上述五刑得到进一步调整,形成了一直沿用至现代的形式。

    这五种刑罚包括:(用细荆条打10-50下),(用粗荆条打60~100下),(劳役1~3年),(流放千里之外),(绞刑和斩首)。


 

 

 

    唐朝时期的中国或许是世界上疆域最广、最富庶、人口最多的帝国。它的边界直抵伊朗朝鲜半岛大部。

    与希腊法典类似,唐律这部中国最早的完整法典非源自宗教,而是出于需要的人为产物

    同其他很多社会的情形一样,依照一个人的社会地位以及罪犯和受害者的关系,相应的惩罚往往有所不同。

    威胁皇帝和国家以下犯上破坏家庭的行为,被视为最严重的罪行
犯此三类罪,通常不仅要处死罪犯本人,还要惩罚其全家

    对于叛国罪,父亲和儿子皆判绞刑,其余家庭成员中不满15岁者连同家中的祖父母辈、曾孙辈一律充作奴役

    根据公元653年的唐律有233种罪行可被处绞刑或斩首

    300年后,宋律又增加了60条死罪。

    凌迟之刑最早出现在元朝律法中。

    在1397年的大明律中,有13种罪行适用凌迟,282种罪行适用传统刑罚。

    如果有人因此以为中国滥施死刑,那么请别忘了,中国的死罪从未超过300种,与英国18世纪太平盛世时使用的《血腥法典》(Bloody Code)相仿

    《血腥法典》指的是1688—1815年英国的刑法制度。彼时,刑法中增加了数百条死刑重罪。

    现代中国刑法改革的主要障碍之一,是这个国家悠久的历史和深厚的传统。

    在此传统中,刑法不是适用于所有居民的“客观法典”,而是被视作帝王权力的延伸

    因此,“供词是对权威的屈服,而鸣冤则被视作大逆不道”

    换句话说,按照唐朝律法,只有有了供词才能定罪(没有供状的案件不会被正式受理)。

    归根到底,确立司法制度是为了维护政府的权威,而不是为了保护嫌疑人的权利

    理解中国的惩罚制度,尤其是帝国时代的惩罚制度,我们必须把握儒家学说的某些要义

    在儒家“忠”(尊敬师长、官员和皇帝)的原则之下,古代中国的官员拥有特权地位,这使得他们有时可以“用赎金或降职的方式免于惩罚”,甚至某些特定的死罪亦可被免除

    这种保护措施与儒家的以善行为天下表率的思想是一致的。

    反之,当他们未能达到这样的期许且作奸犯科时,将受到比普通人要严厉的惩罚。

    这一点在叛国罪上尤为突出,犯此罪者诛灭三族,包括父母、兄弟、妻室和子女。

    涉及儿女之道,也就是“孝”的案件,若儿子殴打父亲,可判死刑;反之,若父亲殴打儿子,可以不受惩罚。因为,约束子女乃是做父母的责任。

    另一方面,如果家中的独子被判死刑,或许可以得到宽恕,因为他是唯一能照顾父母的继承人。

    儒家的指的是仁爱,认为一个社会应该保护弱小

    刑法中的规定或许最能说明此思想:未满15岁的少年、超过70岁的老者女性(尤其是孕妇)以及精神异常、身体羸弱的人若犯罪,其所受惩罚应轻于普通人


 

 

 

    成吉思汗在其统治时期颁行了《大扎撒》(Great Law)。

    虽然他的法律成就常常被军事功绩淹没,但值得我们在此做一番回顾。

    由蒙古帝国首领推行的这部法典,同当时其他的法典有很大区别。

    它既非基于神明的启示,也非承袭自定居社会的古老法典,而是整合了数个世纪以来游牧部落践行的习俗传统

    《大扎撒》是所有人都要遵守的习惯法,但各部族可以在自己的领地内遵循各自的传统法律只要不与《大扎撒》冲突即可

    根据近期的一项关于成吉思汗的研究,《大扎撒》并不是一部法律汇编,而是一项持续的工作,一个在他生命的最后20年仍然不断发展的“活法律”

    成吉思汗用《大扎撒》来控制日常生活中最麻烦的问题。他的法律大部分来源于自身的经历

    他的妻子曾遭绑架、强奸,并生下了第一个孩子(虽然不是自己的亲生孩子,成吉思汗仍将他当亲骨肉般养育,并视为长子)。

    从此,他废除了草原上绑架女性的传统,以图终止部族间的不和。

    此外,他宣布所有的孩子,无论是嫡出还是庶出,都受到法律认可,这同样来自他的亲身经历。

    他大刀阔斧地斩除矛盾源头,宣布通奸为非法行为

    从定义上说,这里的通奸不包括女性和她丈夫的近亲发生性关系,也不包括男性和女仆以及家中的小妾之间的性关系,仅仅指来自两个不同家庭的已婚男女间的性关系,且除非这种关系引发了家庭间的矛盾,否则不被视为犯罪。

    成吉思汗《大扎撒》仅实行了70年,在那期间,所有人都享有宗教自由。
而且与当时的西方国家不同,《大扎撒》规定没有人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包括统治者在内。

    到了13世纪,这部法典的影响力已渗入蒙古帝国司法体系的方方面面。

    法典将死罪由233种减为135种,而且很少施用。

    成吉思汗在位34年,其中30年有记录留存。

    这些现存的记录显示,在那期间,被判死刑人数最多的是1283年为278人。最少的是1263年,只有7人。


 



 

    最值得一提的是,当蒙古朝着限制死刑酷刑方向迈进时,欧洲那些更“先进”的国家以及天主教会正颁布法律扩大死刑范围,以应对日益增多的犯罪。

    当蒙古人对拷问做出限制,规定只能使用藤条时,西欧人却在用越来越精巧的刑具增加罪犯的痛苦,比如轮刑架钉板火刑柱



原文标题:“没有供状不得定罪”:古代中国的这一立法始于何时

原文来源:立法网微信公众号

(立法网 /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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