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英国早期历史的各个时期,若论世俗罪行的严重性,当首推叛国罪。犯叛国罪的人也因而不太可能以金钱赎罪。
在英国早期历史的各个时期,若论世俗罪行的严重性,当首推叛国罪。
犯叛国罪的人也因而不太可能以金钱赎罪。
在诺曼王朝时期用绞刑来惩罚杀死领主的人已显得不够严厉。
对此类罪犯“应百般拆磨,让地狱之火都相形见绌”成了人们的共识。
为了达到这个目的,人们逐渐发明了吊、拉、分之刑。
起初,无论叛国罪情节轻重,罪犯都要被拴在马尾上仰面朝天地一直拖到绞架前。
可想而知,有些罪犯的脑袋会撞上半道里尖利的石头,没等被拖到刽子手面前就已一命呜呼。
于是,就有了用木架将罪犯拖到行刑地的做法,以示“仁慈”。事实上,这只不过是为了确保罪犯能活着来到行刑手面前。
后来,人们仍觉得这种刑罚对重罪犯而言太过温柔。于是,行刑过程被加长,包括拖、吊、开膛破肚、割阴茎、火烧、斩首和分尸。
正式行刑规则规定,罪犯要“被拖到绞刑台前”,“套住脖子吊起,趁着还没断气放下来”。
接着,他要被摊手椎脚、仰面朝天地绑好,开膛破肚拉出肠子。
如果罪犯仍活着,就当着他的面灼烧肠子。有时候,这一步也包括灼烧生殖器,象征着他无法再生出逆种。
最后一步是斩首、分尸。一旦行刑完毕,“他的首级和四肢将被扔在国王指定的地方”。
有人认为,这事实上体现了对多重死罪的惩罚。
该刑罚最臭名昭著的一次使用是在1305年,传奇的苏格兰人威廉・华莱士被判犯下了“违背上帝和人类的所有罪行”,应处4~5种死刑。
于是,他因叛国罪被拖,因抢劫杀人罪被吊,因亵渎罪被开膛破肚,作为逃犯被斩首,因“各种掠夺行为”被分尸。
无论如何,最初的拖吊之刑适用于较轻的犯罪,比如情节较轻的叛国罪和伪造货币罪。
1352年的法令对叛国罪给出了详细定义:
杀害(或图谋杀害)女王、国王或最年长的王子;
玷污王后、最年长的公主或最年长的王子之妻;
在王国内发动反对国王的战争;
协助或资助敌人;
伪造国王的印章或货币;
向国内走私假币;
杀死执行公务的官员或法官。
中世纪时期,英格兰和欧洲大陆都出现了基督教会和世俗法庭的双重司法体系。
基督教会规定的罪行,主要涉及性犯罪和道德犯罪,比如未婚淫乱、通奸、重婚或乱伦,且一般不在平民法院审理。
世俗法律中最严重的罪行是叛国,教会法律中则是信奉异端邪说。
这两种罪都要被处以极刑。
在欧洲大陆,对信奉异端者的惩罚是火刑。
不过,英格兰第一宗有记录的信奉异端案,发生在1166年,是由世俗权威处理的。
罪犯被处以鞭刑、烙面、放逐,到了13世纪,拉特兰会议(Lateran Council,1215年)之后,英国的宗教刑罚进一步升级,囊入了火刑。
原文标题:杀死执行公务的官员=叛国罪:英国这个立法始于何时
原文来源:立法网微信公众号
(立法网 /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