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学家艾伦・麦克法兰(Alan Macfarlane)曾说:“除了日本之外,英国大体上被视作第一个“现代”集权国……第一个确立了法律制度并控制暴力的国家”。
历史学家艾伦・麦克法兰(Alan Macfarlane)曾说:“除了日本之外,英国大体上被视作第一个“现代”集权国……第一个确立了法律制度并控制暴力的国家”。
在15至18世纪的英国,离城市中心越远,人们就越容易觉得周遭的社会混乱、暴力持续时间长。
托马斯·巴宾顿·麦考利(Thomas Babington Macaulay)在19世纪中期的评述,便是这种现象的极佳注解:
“旅行者都得先下遗嘱才敢去乡下(过了特伦特、诺森伯兰和北部边境)……定罪量刑的随意性让那些习惯了在安宁地区生活的人大为震惊。陪审团被愤怒和共同危险感驱策着,毫不犹豫地将入室抢劫和偷窃牛马的行为定为暴动。定了罪的罪犯被匆匆赶上绞架。”
的确,16世纪末17世纪初“对于英国人而言是个棍棒交加的年代”,“每个乡村都竖着鞭刑桩,这已成了维护秩序的惯常手段”。
亨利八世(Henry VIll,1509—1547年在位)与当时欧洲大陆的其他君主一样,也对酷刑的效果笃信不疑。
他对平民暴乱和犯罪行为实施了越来越强硬的打击,是第一个也是唯一一个允许在周日进行处决、允许将烹煮之刑作为合法刑罚的英国国王。
1512年,他将在教堂内或大道上杀人定为“罪无可恕的”行为(死罪)。
1536年,他又将此类罪行扩大至海盗、杀人、强奸、渎圣、拦路抢劫、诱拐以及某些入室盗窃行为。
1530年,享利八世颁行了针对盲流和乞丐的鞭刑法,下令将这两类人拴在马车后面,剥去全身衣裤(后来改为只剥去上衣),一边游街一边鞭打,直到“抽得浑身是血”。
男人、女人、儿童,一律适用此刑。对于那些企图逃避去教堂的人,割双耳。
苏格兰的刑法较之英格兰略为仁慈,但也仅体现在量刑上而已。
诚然,普通窃贼不会被判死刑(除了累犯),但肉刑的使用相当广泛。
被当场抓获的窃贼会先被烙面、割耳,然后被鞭打或绞死。
处决的手段包括斩首、绞刑、溺毙、火刑,以及用绳子扭断脖子。
如果罪犯罪不至死,那么有可能会被判处用钳子扯掉指甲、鞭刑加烙刑、割舌(或者在舌头上钻孔)、斩断手脚。
在15、16世纪,政治犯和女巫会被施以最残酷的处罚。
1437年,一名行刺苏格兰国王詹姆士的刺客的右手被钉在绞架上,用车一直拖到爱丁堡。
到达目的地后,行刑者先用烧红的铁矛刺入他的大腿和手臂,然后强迫他眼睁睁看着亲生儿子被处决,最后将他本人车裂。
原文标题:亨利八世:第一个允许将烹煮之刑作为“合法”刑罚的英国国王
原文来源:立法网微信公众号
(立法网 /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