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每个民族的幼年时代,宗教与法律似乎都很难被清晰地分离。古埃及国王的一切司法活动都是在玛娅特女神的指导下进行。
在每个民族的幼年时代,宗教与法律似乎都很难被清晰地分离。
古埃及国王的一切司法活动都是在玛娅特女神的指导下进行。
古希伯来的《摩西十诫》既是教规也是法律。
两河流域的《汉谟拉比法典》在序言部分,就宣称汉谟拉比是众王之神。
古印度的《摩奴法典》根本就是一部教规。
而在“众神守护”下的古罗马更是如此。
如同所有的原始社会,罗马人形成的共同体最初是为了防范外族的入侵。
不过在共同体内部,为了实现城邦的和平和发展,也自然形成了一套所有市民共同遵守的道德规范体系。
倚仗神明对人的威慑力,城邦的首领把共同体的民众普遍认可的道德品格纳入宗教的教义,将人世间的罪恶与惩罚与公正道义的神灵联系在一起。
这样一来,凡违背共同体规则或者说使罗马社会受到损害的人,均被视为有罪之人。
意大利著名的刑法学家贝卡利亚认为,法律是共同体内部人民为了安享自由而联合成社会的基本条件。
为了不使单独的个人霸占他人的自由,共同体的领袖才规定了刑罚。
通过这种易感触的力量,阻止个人专横的心灵使社会的秩序重新乱入古时的混乱,保护积存的公共利益并且最大限度地给予臣民自由,在最大范围内实现公正。
这便是刑罚的起源。
1889年,意大利考古学家雅克莫(Giacomo)在古罗马废墟的心脏地带——元老院前面的集会广场——发现了一块黑石。
该地方传说是罗慕洛斯死去的地方,周围是一系列神圣的祭祀神祠,而上面的碑文更是引起了众多考古学家、历史学家、语言学家和法学家的关注,甚至是论战。
这是一大块凝灰岩石,顶上一截残缺,不走到考古工地现场最下层并且钻到错落的废墟最中间,实际上是很难看到它的真实面目的。
石碑上的碑文是用古拉丁文以牛耕式转行书写法写成的。
具体是对何种行为进行规制,从碑文上并不能看出来,但是从其关键词中能够发现,这是一则明显具有宗教特征的碑文。
“quoi hon.sakros esed,ovvero sacer esto.”意思是:“如果谁……则为神圣人,处献祭刑。”
据罗马废墟首席考古学家帕特丽兹娅(Patrizia)和罗马第一大学罗马法史学教授塔茜(Tassi)说,此处是罗马第一任王罗慕洛斯的安息地。
由于罗慕洛斯死去后被公认为神,因此碑文应该规定的是“禁止从此神圣之地通行,否则将成为神圣人”。
这一术语明显具有浓厚的宗教色彩,但恰恰就是罗马刑罚最原始的模样。
公元2世纪的古罗马语法学家费斯图斯在《语法》中最早解释了“sacer esto”的含义:
他们是那些犯了臭名昭著的错误而被驱逐出城邦之人,因而人们要远离他们。
任何杀害他们的人,都不用承担任何责任,因为他们已经不受城邦的保护。
现代语言学家卡尔・阿贝尔(Karl Abel)则指出,sacer有“属神的和遭罪的”两层意思。
弗勒(William Fowler)在其就这一主题撰写的论文中认为,“sacer esto”实际上是一个诅咒,受到诅咒的神圣人是一个被放逐者,一个被禁止的危险的人。
随后,阿尔弗雷德・梅耶在其《拉丁语词源学辞典》中注解,这个词的意思是“神圣的”,近似于“被诅咒的”意思。
这些神圣的人,是祭祀给冥府诸神的有罪的人。
不过,当代意大利著名哲学家阿甘本则用这种古罗马最常见的刑罚制度来解释他独特的政治权力观点。
他在上述观点之上往前更推进一步,认为“神圣”包含将事物从世俗领域和神圣领域双重排除:
这些遭受刑罚之人,不仅被剥夺了“不被杀死”的被保护权,而且由于其污浊性也不允许被用来献祭。
因为祭祀会把一个人或物从世俗世界带到神的世界。
而神圣人是被排除在人法和神法双重领域之外的,指的是“一个已经被排除在共同体之外、能够被不受惩罚地杀死但却不能被祭祀给诸神的个体。”
蒙森曾经提到过,古罗马“以人供祭”的行为虽然是拉丁人信仰的精髓,但是就牺牲性命而言,罗马人是比较谨慎的,仅限于提交公民法庭受判的罪人以及无罪自愿赴死的人。
后者通常是在众神对无法抓获确定的罪人而愤怒时,自愿舍身来平息神怒之人。
那么,“神圣人”并不可以用来献祭的观点看来是正确的。
在很多可信的文献中,我们都能看到这样的刑罚:
关于庇护关系,引入了希腊的习俗,即每一位平民选择一名贵族作为自已的庇主,双方都要承担相应的义务:
无论是门客还是庇主,都禁止将对方告上法庭,或是在诉讼中为对立方作证、投票反对对方,或者与对方的敌人为伍。
任何一方作出上述事情根据罗慕洛斯所制定的法律,都因为违反违背双方之间的信义关系而被认为有罪,成为神圣人(DH2.10)。
如果移动田界标志物,或者是占有他人的牲畜,将为神圣人(DH2.74.3)。
允许丈夫拥有绞死妻子的权力,只要她毒害自己的儿女、伪造他的钥匙或是通奸。
如果丈夫用其他理由抛弃发妻,按照法律规定要将一半产业分给妻子,其余的部分奉献给西瑞斯女神。
无论何人要与妻子断绝关系,为了赎罪起见要向死神献祭。
如果贩卖妻子,则成为神圣人。(Plutarco.223)
可见,早期的刑事处罚带有浓重的宗教色彩,或者实质上说,宗教是统治者制定刑罚的正当理由。
早期的刑罚种类非常少,但是却非常严酷,且带有报复性。
不过,这种报复是来自神的报复,违德负义之事渎了神明,所以犯罪之人将被诉之于神并使之受到神的报复。
最原始的“献祭刑”中,神也不喜欢他,因此任何人都可以杀害他。
凶手不用承担任何责任,是因为这种刑事处罚仅限于那些严重危害了城邦共同体利益的行为,神借凶手之手对其进行处罚。
那为什么这种获罪于神的人(sacer)并没有被剥夺公民权呢?
因为,将其革出社会与所有公民内心的善良相违背。
任何亵渎神的人都不应该由凡人而应该由神去惩罚。
在罗马人眼里,杀死一个无辜的自由民是一种耻辱,因为亵渎了神明。
但是,杀死一个受神诛之刑的人也会被认为并不是什么光彩的行为,虽然不用承担责任,但是常常需要一场祭祀来为自己救赎。
普鲁塔克在《希腊罗马英豪列传》(Plutarco.23.24)中还记载了这样一则故事:
罗马与萨宾和解之后,在萨宾人的领袖塔提乌斯统领部落的第五年,他的一些朋友和亲戚在路上遇到了来自第勒尼亚海岸劳伦图姆的使臣。
这些人起了歹心要抢夺使臣的金钱,在使臣反抗的过程中杀死了使臣。
死者的亲属提出罪犯偿命的要求,虽然罗慕洛斯认为应该立即惩处抓到的罪犯,但是却遭到塔提乌斯的故意阻挠。
在罗慕洛斯与塔提乌斯在阿文庭山上献祭的时候,死者的亲属发起袭击,杀死了从中作梗的塔提乌斯。
但是,罗慕洛斯认为这也是一种罪行的抵偿,因此开释了杀害塔提乌斯的凶手,但是他们举行了一场隆重的祭祀仪式以获得城市的安宁。
法学博士黄美玲说,换言之,古罗马的刑罚,并不是一种来自外部暴力的刑罚,而是种源于神明报复的威慑。
对于一个在众神守护下所建立的国度而言,对神的蔑视相当于叛国,要将罪犯献祭给守卫城邦的神灵。
这种刑罚的基础是人们对宗教的信仰,而后者通过刑罚完成其世俗化的转变,获得更加丰富的内涵。
不过,人们也会以神的名义起誓,缔结一些私人约定或者进行承诺。
1880年,德国考古学家海因里希(Heinrich Dressel)在罗马奎利那雷山发现了一个约公元前600年的三联陶罐。
上面的文字从右及左,意思是:“我以神的名义发誓,请相信我的承诺:……否则,我将……”。
法律意味着秩序,宗教却植根于信仰。
罗马早期的法律与宗教,由于他们共同的仪式感、权威性和普遍力而交织在一起,两者之间并没有截然分明的界限。
法律因宗教的信仰力量而获得神圣性,教义渗入法律而披上世俗的外衣。
但是,古罗马的刑罚更多的是为了教化和威慑,公开的审判也不是为了确定罪行,而是为了使公众达成共识。
在罗马统治者的眼里,即使是审判,也不过是为了帮助民众净化灵魂。
原文标题:“神圣人”:获罪于神 人恒灭之 这种最早的立法理念始于何时
原文来源:立法网微信公众号
(立法网 /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