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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恺:读八十年前章士钊为陈独秀的辩护词有感

发布时间:2018-08-27 作者: 周恺


    编者按:章士钊是谁?毛主席的大恩人!当毛主席还是一介青年“毛润之”时,章士钊就慷慨资助两万银元――这番情谊,毛主席终生不忘――建国后,虽然政治斗争风起云涌,无数人落入网罗,但章士钊却始终安然无恙,不能不说是这番情谊在起作用。

    陈独秀是谁?中国共产党的第一任总书记!这是党史中绕不过去的始祖、源头。

    小编所要介绍的这篇章士钊为陈独秀的辩护词,虽然写在八十多年前,但颇具时代意义。其中的许多观点振聋发聩,今天依然震动人心。而且,有这两个根红苗正的“好人”坐镇,辩词仿佛上了保险,少去了很多质疑指责,所以屡屡被人提起。
 
    章士钊在这篇辩词中说主要了两个问题:(一)对公言论不可入罪;(二)政府不是国家。

    “四·一二”反革命政变之后,大革命失败。国共两党正式决裂。在下一步中国革命向何处去的问题上,作为党的总书记的陈独秀与苏联的共产国际发生了严重分歧。

    当时苏联共产党也发生了分裂,分成了斯大林派和托洛斯基派。斯大林在政治斗争中胜利,把托洛斯基赶到了君士坦丁堡。所以,共产国际对中共的指示是根据斯大林的主张作出的。但陈独秀是同情托洛斯基的。所以,难免不同意共产国际的指示。最终,陈独秀被撤销了总书记的职务,并被开除出党。

    陈独秀并没有因此停止革命活动。他自己组建了新党:中共反对派。一边宣传托洛斯基的主张,一边反对国民党。但处境大不如前,受到了两面夹击:中共和共产国际认为他是叛徒,国民党也打击他。

    即使在这种困难的情况下,陈独秀和他的党依然顽强地生存。1932年10月,正当他们的党中央在上海的租借开会时,国民党逮捕了他们。包括陈独秀在内,有十余人被捕,而且是全部领导人。“中共反对派”几乎被一网打尽。

    陈独秀被捕后,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巨大反映。蔡元培、胡适等人展开营救陈独秀的行动。已经是著名律师的章士钊义务为陈独秀辩护。这篇辩词理论功底扎实、文采斐然,轰动一时。中外报纸竞相登载。章士钊在辩词中说:
 
    言论者何?近世文明国家,莫不争言论自由。

    而所谓自由,大都指公的方面而言。以云私也,甲之自由。当以不侵乙之自由为限。一涉毁谤,即负罪责。独至于公而不然.一党在朝执政,凡所施设,一任天下之公开评荐。而国会、而新闻纸、而集会、而著书、而私居聚议,无论批评之酷达于何度,只需动因为公,界域得以“政治”二字标之,俱享有充分发表之权。

    其在私法,个人所有,几同神圣,一有侵夺,典章随之。以言政权,适反乎是,甲党柄政,不得视所柄为私有,乙党倡言攻之,并有方法,取得国人共同信用,一转移间,政权即为已党所衣。“夺取政权”云云,”夺取”二字、丝毫不含法律意味。设有甲党首领以夺权之罪控乙,于理天下当无此类法院足辩斯狱。”

 
    章士钊将言论分成公、私两个领域:

    私人言论领域,以不侵别人的自由为限。一旦构成诽谤,即应当负法律责任;

    但在公共领域不同,一个政党当朝执政,所有行为都要任人评说,无论批评达到多么严酷的地步,也都应当享有充分的自由。

    想起今天有些官员,动辄以自己的名誉权、隐私权受到侵犯为由拒绝监督和披露,章士钊的辩词多么有针对性呀!

    进入到公共的政治生活领域,个人的权利就要被削减,否则不要来当官。这种批评、指责、谩骂、质疑、造谣,不仅不能够禁止,而且要用新闻、出版等法律加以保护。因为这是公共的言论领域,与对私人的领域不同。

    章士钊的另一个观点,今天也大有意义:政府不是国家。“国家与主持国家之机关(即政府)或人物,既截然不同范畴,因而攻击机关或人物之言论,遽断为危及国家,于逻辑无取,即于法理不当。”因此,反对政府不是反对国家。政府可以变来变去,国家还是一个。

    所以,章士钊认为陈独秀无罪――陈反对的是国民党政府,又不是中华民国。

    章士钊在辩词里说:你到伦敦或者纽约的街头,随便拉住一个人问他,如果你说反对政府就是反对国家,他一定会认为你是“疯子”!

    在辩词中,章士钊还紧紧攀附住孙中山和国民党自身。反复引用孙中山认为“三民主义”就是“共产主义”的观点和国民党自己就暴力夺权的历史抨击检察官的起诉。

    一审法院最终判处了陈独秀十三年有期徒刑,较之于死刑和无期徒刑的法律规定,辩方已经是很大的胜利了。

    但为什么如此有力的一篇辩护词却不能够让陈独秀无罪呢?有人会说,这还用问吗?当然是法院受到国民党的指示,枉法判陈独秀有罪了。几乎所有人都会想当然地这样认为。但这是真的吗?难道从法律上讲,陈独秀真的无罪吗?让我们再深入一下,

    看一下陈独秀的判决书吧?

    陈独秀被控违反的是国民政府1931年颁布的《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
 
    第二条 以危害民国为目的,而有左列行为之一者,处死刑或无期徒刑:

    (一)煽惑他人扰乱治安,或与叛徒勾结者。

    (二)以文字、图画或演说为叛国之宣传者。

    第六条 以危害民国为目的而组织团体或集会,或宣传与三民主义不相容之主义者,处五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章士钊主张“对公言论”不能入罪,但第二条明确规定“宣传”是可以定罪的。辩词所说的是法理,抨击的是立法。国民党的议会为什么会颁布这样的法律?应当谴责!但这不是司法的事情。法院不管这些,判决必须依据生效的实体法。既然有了法律,就要执行。所以,判决陈独秀构成宣传罪是没有问题的。

    针对“政府不是国家,反对国民党政府不是反对民国”的辩护意见,判决书是这样回答的:
 
    查中华民国为民主国家,其主权寄于全民,故凡属中华民国国民,无男女、种族、宗教、阶级之区别,在法律上一律平等(见约法第六条),而在苏维埃国家,则主权仅寄于工农阶级,除此特殊阶级以外之人,皆无参政权,是两种制度,显然为两种国体。

    该被告等所组织之中共反对派,既以打倒三民主义,实行共产主义为第一要旨,以颠复(覆)国民党国民政府而组织苏维埃,由无产阶级专政为最终目标,是不独图谋变更全民主治之中华民国国体,并将中华民国之建设从根本上推翻,其危害民国及叛国毫无疑义。

 
    法院的观点很清楚:推翻国民政府,建立苏维埃政府,这可不是变更政府,这是变更国家。章士钊辩词中所举的国外政府的例子与此完全不同。国外政府变来变去很正常,政府今天下台,明天上台,所以推翻政府不是罪。但陈独秀所说的变更政府,已经是另外一番天地了,哪里还可能变回来?说他“叛国”是一点错也没有的。

    章士钊的辩词,都是法律的基本原则,却偏偏不适用于本案。他只讲了原则,没有讲例外。只讲了法理,没有讲实体法。所以,虽然辩词很精彩,但与法院的判决比较起来,还是后者更加持平――陈独秀应该是有罪的。

    当然了,这也没什么。不违反国民党的法,又怎能叫共产党人?陈独秀在法庭上就丝毫不掩饰自己违法,他以此为荣。

    那么,章士钊的辩词错了吗?他没错。律师的职责就在于此。

    《中庸》里有一句话:“执其两端,用其中于民,其斯以为舜乎!”就是掌握了事物的两个极端(过与不及),然后采用适中的态度应用于百姓,就是像尧舜一样的君主了。其所讲的,是儒家一向提倡的中庸之道。

    但小编认为用这句话来说明法官与律师各自的作用是再恰当不过的了。

    律师就是那些找“两端”的人:原告律师(包括检察官)去找有利于自己的那一端;被告律师去找有利于自己的另一端,一起提供给法官。法官则是那个“用其中”的人:根据律师提供的两端居中裁判,作出像尧舜一样的判决。

    法官不是神仙。简单的案件尚不明显,遇到复杂的案件,法官就像在看不见岸的汪洋大海中游泳,放眼望去都是一模一样的海水。这时非常需要参照物来给自己定位。律师的观点就是提供给法官的参照物。让法官能够在这汪洋大海中找到方向,确定位置。

    有些法官不让律师说话,觉得他们的观点极端、偏激,殊不知这是他们的职责。他们(律师)提供给法官“两端”,能让法官能够全面、通盘地考虑问题,作出正确的裁判。如果法官不去听应有的“两端”,只听“一端”断案,公正就少了一层保障;如果法官得到的两端是错误的,那么他的居中裁判就几乎不可能是正确的。

    比如,找到0和10这两个端点,很容易确定中点是5。但如果错误地以为两个端点是0和6,那么就会判定中点为3,从而犯下错误。所以,知道案件法律适用的两端对法官正确裁判案件是至关重要的。而这正是律师的职责。

    章士钊作为陈独秀一方的律师,他的辩词找尽了陈独秀无罪一端的理由,将对陈独秀有利的理由都说尽了,让法官真正能够“执其一端”居中裁决,这是一篇尽职尽责的辩护词。

    当然,辩词虽然要有利于己方的当事人,也不能太偏颇,也要“有度”。因为律师的职责虽然是“找一端”,但也是为了正确适用法律,不是为了强词夺理。如果极度偏激,甚至已经超出了法律范围发表意见。那就起不到帮助法官的作用了。通俗的讲,这篇辩词就没有用处了。律师也是失职。

    像章士钊的这篇辩词,虽是一面之辞,但始终在法律的范围内发表意见,让法官看到了无罪的这一端能找到的所有理由,真正起到了辩护律师的作用。几十年后,它又因为自身闪耀着法律理论的智慧之光和时代背景,再次焕发出了生命力。
 


原文标题:律师的观点就是提供给法官的“参照物”――读八十年前章士钊为陈独秀的辩护词有感

原文来源:立法网微信公众号

(立法网  周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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