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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峰:读莎士比亚名著《李尔王》想到法律之“爱”

发布时间:2018-09-05 作者: 翟峰


    当我们再细细品味世界文学史中最伟大的一部杰作《李尔王》,即会发现,原来这部杰作实际上早已满载着莎士比亚对“爱法律”之“爱”这个问题的深层思考。

    是的,我们皆知“生命中不能没有爱”。然而,当法律遇见“爱”之时,当“爱”与法律相遇之期,那将又会发生怎样发人深省的故事呢?用法律去证明和考验“爱”的存在,结果往往会出人预料。莎翁传世名剧《李尔王》即如此。

    《李尔王》中的主人公李尔王想将“爱”和“权力”完美地结合在一起,于是进行了一次以“爱”之名进行的公开审判。而审判的对象即是他的三个亲生女儿。也就是说,他的三个亲生女儿都要在庭审现场的众目睽睽之下,公开表达她们有多么“爱”自己的父亲。


 


 


    而且,如果谁对这种“爱之誓言”表达得愈充分、愈得体,即不仅可获得王国的一部分领地,而且将得到李尔王的终身挚爱。

    李尔王的两个大女儿在庭审现场通过“甜言蜜语、信誓旦旦”的“发誓比赛”成功地做到了这一点。

    而唯独李尔王最钟爱的小女儿考黛莲,因其直言自己对父亲的爱“只是依照做女儿的本分”而更愿深藏于心,即则无需“甜言蜜语、信誓旦旦”。

    于是,考黛莲没有通过父亲在庭审中对自己的考验。

    而只信奉“呈堂证供”之“爱”的李尔王,即因此而终将其平常最钟爱的小女儿考黛莲“放逐”。

    可见,当出自天性的“爱”需要通过“呈堂证供”来证明时,这样的“爱”的审判亦就蜕变成了一场荒唐可笑的“发誓比赛”。


 


 


    而作为庭审证言的“甜言蜜语”之虚假言词,即愈是“信誓旦旦”,则愈是难以证明一个人的真心。

    由此可见,虽然“奉行法律,无往不利”一直是西方文明宣扬“法治之上”的核心成果,但《李尔王》却告诉我们,确实未必尽然!

    因为,在西方法治传统上,对“爱法律”的质疑确实一直存在。法律的领域之外,另有一片“爱”的天空。

    “爱”,作为一种强大的力量,始终挑战着法律的“王道”。而西方法治传统上貌似“公正的法律”,对其真正的“爱”,却确实是无能为力的。

    如在《李尔王》中,所有的法律手段,从开始审判一直到最终作出判决,既无法发现,亦无法创造和维持“公正的法律”对真正的“爱”的呵护。


 


 


    当李尔王终于明白这一点时,最终的悲剧结局即已注定。

    由此我们即知,当我们把《李尔王》中这个以“爱”之名进行的公开审判用来推定罪之有无时,即可谓已超逾了人性的范畴,即多少变得如此不合常情,甚或多少有些荒唐可笑了。

    而作为既是莎翁传世名剧,又是世界著名悲剧的《李尔王》,其中深度解读的“法律对爱的摧残,爱对法律的颠覆”的主题,即使我们必须正视这样一个问题——

    仅“爱法律”是未必“有未来”的,而只有当“爱法律”和“会法律”完美地对接在一起时,“爱法律”才可能“有未来”。

    于是,我们或许可以这样结论:“爱法律,有未来”是一个颇有历史和现实意义的命题。

    为何这样说?因为,仅从其“爱法律”之“爱”,即可让我们浮想联翩——

    虽然,在平常百姓生活中体现的那些诸如柴米油盐、你卿我卿之琐事亦可关乎为“爱”,然而,法律人心中永远充满的良心和良知之正义,却是关乎厅堂之上的大“爱”。


 


 


    例如,法官审案时不可忽略的或许对我们来说当时并不经意的一个眼神、案情中不可忽略的或许对我们来说并非经意的某一个细节。

    然而,法官却往往能为之呼唤道德的回归、能为之让人性闪耀更多的光辉。因为,法官作为法律人除了要具备普通人一样的良心,还应具有法律人在个人的人格修养、知识陶冶、社会教化、工作经验等方面积累的厚重法律之良心和良知。

    故此,法律人的良心和良知是一种超然的智慧、一种自由的精神理念、一种净洁的职业伦理,是处处体现着法律人的人文情怀、公正品质和善意、责任、正义、执着、追求的一种将“爱”作为“自律”、将“法律”作为“他律”的大“爱”之心!

    可见,只有当法律人真正做到了将“爱”作为“自律”,将“法律”作为“他律”,且真正做到了将“真理与公正”赋予在了“自律”与“他律”之中,法律人的良心和良知才能在守住道德底线、守护正义的基础上,演变为对“社会和人的行为”的“严格约束”。

    若此,我们方可说,这样的法律人基本达到了“会法律”之境界。

    若此,当我们真正做到了“会法律”时,不仅《李尔王》中“法律对爱的摧残,爱对法律的颠覆”的“荒唐审判”不会重现,而且“爱法律,有未来”亦会最终得以完美呈现。

    鉴此,我们还可从更多例证中找到答案。例如,我们不妨再读一读英国法律学者丹宁勋爵著作的《法律的未来》这本书。


 


 


    因为,在读该书之前,或许曾一度认为真理与公正才是最权威的法律审判,甚至还可认为法学在平时看来就是冗杂和纠结的代名词,感到那些条条款款下的文字游戏有时真让人头疼。

    然而,当我看完丹宁勋爵《法律的未来》这本书时,突然觉得法律或者法学,无论其是扎根于大陆之法,还是英美国家的判例之法,只要秉承着公正之心和坚持真理的原则,站在一个更高的角度,很多看似有些难以理解甚至是不可想象的法学理论和实践中的判决都是能够说得通的,都是合理的。

    因为,该书多少告诉了我们这样一些道理:无论是法律或法学,无论是大陆之法还是英美判例之法,只要秉承着公正之心和坚持真理的原则,站在一个更高的角度,很多看似有些难以理解甚至是不可想象的法学理论和实践中的判决都是能够说得通且合理的。

    因此,“真理与公正”才是历史和现实中最权威审判法律之真正原则,或者说亦才是“会法律”之真正标度。


 


 


    正因如此,所以正如“法律不应当回避或忽视那些实现正义有关的重要问题,法律的功能乃在于实现人类不断与时俱进理性美好生活的追求”这句话阐释的哲理一样,当我们真正做到了将“真理与公正”赋予在了“自律”与“他律”之中,并将其作为对“社会和人的行为”的“严格约束”之时,即是我们真正做到“会法律”之时。

    而此时,必然是“爱法律,有未来”最终得以完美呈现之日!
 


原文标题:翟峰 出自天性的“爱”无须通过“呈堂证供”!――读莎士比亚名著《李尔王》想到法律之“爱”

原文来源:立法网微信公众号

(立法网  翟峰/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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