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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举报受理规定征求意见

发布时间:2013-09-22 作者:


    因生活消费需要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其进行价格举报时,可以一并提出请求保护未超过一年的涉及自身价格权益的申诉。



    立法网实习记者  赵娟

    日前,国家发改委发布《价格举报受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规定》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价格举报工作的主管机关,具体工作由其价格监督检查机构(价格举报中心)承担。价格主管部门接收价格举报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价格举报,由本机关转至有管辖权的价格主管部门处理,接受转办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规定》还指出,因生活消费需要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其进行价格举报时,可以一并提出请求保护未超过一年的涉及自身价格权益的申诉(简称价格申诉)。价格主管部门在办理价格申诉中,发现经营者有涉嫌价格违法行为的,应当依照《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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