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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听证:96118立法服务产品新义之三

发布时间:2017-04-18 作者:


 



    听,顺也;证,谏也。立法听证,是指立法者在立法过程中听取利害各方当事人直爽地陈述法条之过,择善而从之,勿犯“愎过自用,不过证移”(《吕氏春秋·巫徒》)之过。

    证,又作证据解,所谓“罪无申证,狱不讯鞠”(《后汉书》)。1946年,美国制定《联邦行政程序法》,第一次规定听证程序为行政程序的核心。它的基本精神是:以程序的公正,保证结果的公正。目前,立法听证在国外是一种比较成熟的立法民主制度。

    据百库百科载,中国最早引进听证制度的是深圳市。真正在全国普及是在1996年,《行政处罚法》将听证制度纳入行政执法程序。

    2001年7月3月,四川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第七十次会议通过《四川省地方立法听证会规则》,规定“听证报告应当印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作为审议和修改地方性法规草案的重要依据”。于是,从这个时间开始,立法听证在四川省地方立法中,不再仅仅是一种民主的装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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