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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用人单位拒付二倍工资常用的六种“理由”以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发布时间:2017-07-12 作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1款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这一规定包含了如下基本内容:

 

   (一)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的具体条件。这个条件是唯一的,即只要发生“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即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的最长时间。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的最长时间为11个月,可见,法律给予了用人单位1个月的考察(或称宽限)期。用人单位在用工后的1个月内,即便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也不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同时,虽然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用工满1年的,视为与劳动者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三)对用人单位用工行为的法律规范,与劳动者的行为无关。从立法内容看,一是为用人单位设定了义务,即用工必须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是规定了用人单位违背法定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即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本款法律并未涉及劳动者,更未给劳动者设定任何义务。换言之,在是否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问题上,劳动者的行为,包括积极行为和消极行为,都不属于本款法律调整的范围。

 

   (四)用人单位对自己违法行为承担的一种民事责任。究其原因:一是用人单位的此种违法行为,将会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不明确,容易产生劳动争议,损害劳动者的权益;二是用人单位的此种违法行为,对劳动者的民事权利影响很大,或已经严重地侵害了劳动者的权益。而且,从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的性质上看,是用人单位对自己违法行为承担的一种民事责任,相当于惩罚性的赔偿金。

 

    然而,小编研究发现,自从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施行以来,在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判决的相关案件中,劳动者提出的二倍工资请求经常“被驳回”,这些“被驳回”的情形主要包括:一是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和过错在劳动者;二是劳动者应聘时学历造假;三是已经倒签劳动合同;四是一个月内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五是行政(人事)经理未签劳动合同;六是劳动者工伤期间。

 

 



 

    小编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和立法精神,对上述“被驳回”的各种“理由”分析评判于后:

 

   (一)关于“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和过错在劳动者”。此种理由实质上为用人单位承担二倍工资的民事责任设置了一个前提条件,即劳动者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无责任和过错。同时,也就为用人单位承担二倍工资的民事责任设置了一个除外条件,即如果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和过错在劳动者一方时,用人单位不承担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的民事责任。显然,这个“除外条件”是对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1款的曲解,与立法本意相去甚远。

 

   (二)关于“劳动者应聘时学历造假”。此种理由的逻辑与第一种观点相同,即为用人单位承担二倍工资民事责任设置的除外条件变为了劳动者应聘时学历造假。设置此种除外情形,同样无法律依据,也是对法律的曲解,具体理由不再赘述。

 

   (三)关于“倒签劳动合同”。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凡是用工,就必须与劳动者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否则,即是违法。正因如此,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这种行为的违法性,不会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倒签劳动合同而消失。同时,倒签劳动合同本身就是规避法律的一种违法行为,不可能产生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自用工之日起就签有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故倒签劳动合同视为自始签有劳动合同的理由不成立。

 

   (四)关于“一个月内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法律规定的“自用工之日起的第1个月”,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初次建立劳动关系的第1个月,这一个月是用工和打工双方相互考察的期间,在此期间可以不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但该款法律并无原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在是否再次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还“享有一个月考察期”的含义,同时,劳动合同法的其他条文,也没有在是否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的问题上,再次给予用人单位1个月考察期的规定。可见,此种理由既无法律依据,也不合理

 

   (五)关于“行政(人事)经理未签劳动合同”。如前所述,在是否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问题上,劳动者的态度和任何行为,都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1款的调整范围,不构成免除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的事由。故用人单位以未与行政、人事经理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二倍工资的观点是不能成立的。

 

   (六)关于“劳动者工伤期间”。劳动者工伤后,可能出现两种情况:一是劳动者伤情重,客观上无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条件,在这种情况下,硬性要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不合常理的;二是劳动者受伤后,虽然可以亲自签订合同,但劳动者工伤治疗的结果如何,是否有后遗症,工伤治好后是否胜任用人单位的工作岗位等,都还是一个未知数。在劳动者劳动能力都不确定的情况下,强行要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显然是极不公平的。因此,劳动者工伤期间未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应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的观点是有合理性的。



 

(立法网 务实/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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