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烹协质疑工商总局:有悖十八大精神

发布时间:2013-12-20 作者:


     上海市烹饪协会认为,餐饮业不是垄断行业,北京市工商局认定的餐饮业的“霸王条款”客观上不存在——所谓霸王条款一般指垄断行业利用垄断地位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而餐饮业并非垄断行业,相反,餐饮业是准入门槛低、竞争激烈、开放充分的领域,谁都没有能力垄断。既然不存在垄断,霸王条款的指责也就站不住脚。



    作者  王小四

    12月9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社会发布了《餐饮行业6种不公平格式条款》,一石激起千层浪,中国烹饪协会12日发出公开信,请求国家工商总局对北京市工商局行为予以制止并公开道歉。

    不料,13日,国家工商总局、北京市工商局、北京市消协齐声回应中烹协,表示对餐饮行业不公平消费合同的监管是法定职责,有充分的法律依据,17日,上海市烹饪协会就工商总局的回应再度提出质疑,认为工商局的做法违反了市场经济,有悖于十八大精神。

工商局发布餐饮业霸王条款

    12月9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社会发布了《餐饮行业6种不公平格式条款》,并将之界定为北京市餐饮行业6种常见的“经营者免除自己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或排除消费者权利的不公平格式条款”,具体条款表述为:1.“禁止自带酒水”;2.“消毒餐具工本费一元”,或“消毒餐具另收费”;3.“包间最低消费xx元”;4.“如甲方需减少订席数,须提前十五天告知乙方,否则乙方将按原订席数全额收费”;5.“请保管好自己的物品,谨防被盗,丢失本店概不负责”,或“公共场所请您携带好您的随身物品,如有丢失自负”;6.“餐厅有权接受或拒绝顾客自带酒水和食品。如果顾客不接受餐厅建议将被视为自动放弃食品卫生投诉权利。”

    实际上,凡是进过馆子的人都知道,北京市工商局所列举的餐饮行业6种不公平格式条款,不仅北京存在,全国都存在,而且一直存在。尽管消费者无数次提出过反对,消协也无数次指责此种行为违法,但“潜规则”依然挥之不去。

    此次,工商局以正式行文的方式发布,并将之界定为“霸王条款”,还是头一次,于是迅速在餐饮业形成了一次强震。

中国烹饪协会公开质疑工商局

    中国烹饪协会作为全国性餐饮行业组织,第一时间与北京的餐饮行业兄弟协会进行意见沟通,并紧急召集部分重点餐饮企业进行座谈调研,12日,以公开信的方式就北京市工商局的行政作为提出质疑,声称餐饮企业在店堂内的各类告示标示内容众多,是按照《合同法》、《民法》要求履行商家的提醒义务。北京市工商局已以某一种表述来做违法定性,不仅使得行政监督执法时有失客观,自由裁量权过大,而且以偏概全,缺乏对餐饮行业充分而准确的调研。

    中国烹饪协会还质疑工商局“违法定性”理由牵强,中国烹饪协会在公开信中认为,餐饮业作为关乎民生的开放型充分竞争行业,根本不可能侵犯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公开信中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餐饮企业和消费者都有充分选择的自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自主选择权”的具体描述是消费者有权“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现实中,既有设定“禁止自带酒水”的商家,也有未设定“禁止自带酒水”的商家。餐饮业与铁路运输、电力、石油等垄断行业不同,消费者完全可以用脚投票。

    中国烹饪协会同时认为,经济体制改革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加快形成企业自主经营、公平竞争,消费者自由选择、自主消费,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平等交换的现代市场体系;要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而不是处处受到政府有形之手的干预。

工商总局回应:对不公平合同的监管是法定职责

    针对中国烹饪协会的公开申明,13日,国家工商总局、北京市工商局、北京市消协齐声回应中烹协,工商总局新闻发言人表示,合同行政监督管理是合同法和国务院“三定方案”赋予工商部门的法定职责。北京市工商局对相关行业存在的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进行规范和监督处理,是对上述职责的具体落实。

    这位发言人指出,由于合同格式条款具有单方拟订、重复使用且不与对方协商的特性,不少经营者利用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作为合同弱势方的消费者,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的大量存在,破坏了正常的消费秩序,容易引发矛盾和纠纷,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已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公害。针对这种情况,近年来工商总局组织全国工商系统对“霸王条款”加大监管执法力度,集中开展专项整治,得到社会各界和广大消费者的普遍认可。

    这位发言人说,开展合同格式条款行政监管工作,是工商部门服务民生、维护公平的具体体现。对于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违法行为,各级工商部门要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依法规范,依法查处。

烹饪协会再度质疑:有悖十八大精神

    17日,上海市烹饪协会就工商总局的回应再次以公开信的方式提出质疑,认为餐饮业不是垄断行业,北京市工商局认定的餐饮业的“霸王条款”客观上不存在——所谓霸王条款一般指垄断行业利用垄断地位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而餐饮业并非垄断行业,相反,餐饮业是准入门槛低、竞争激烈、开放充分的领域,谁都没有能力垄断。既然不存在垄断,霸王条款的指责也就站不住脚。

    公开信中说,餐饮业是买方市场,是改革开放以来最早进入开放的市场经济的行业。餐饮消费是一种选择型消费,餐饮业是集食品加工、商品销售和提供服务三种职能为一体的服务业,它既是生产性服务又是生活性服务,餐饮行业的价格早已从计划经济时代的卖方市场变为买方市场,消费者完全有充分权利根据自己的消费能力和需求,自主、自由选择符合自己意愿的消费场所。

    公开信中称,北京市工商局的做法有悖于十八大精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公报强调: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审批项目的决定》明确提出:凡是市场竞争机制能有效调节的事项,政府都要退出。这是深化改革的方向。北京市工商局反餐饮业的所谓“霸王条款”,是在错误的时间、选择了错误的命题、有悖于党的十八大精神。

    上海市烹饪协会还举例说,国外一般消费者不自带酒水进餐馆,这已形成国际惯例,港澳地区也有类似做法。如果餐馆没有客人想要的某种饮料,那就请喝别的饮料,如果非要喝某种饮料,就请去别的地方喝(个别欧洲国家允许客人自带酒水的饭店宾馆都会收取服务费,这是由市场的无形之手操控的)。

    上海市烹饪协会承认,餐饮行业发展参差不齐,这样或那样的不足与错误也是在所难免,但这构不成政府行政部门对整个行业随意处罚的理由。公开信中强调,工商部门应该与餐饮行业的从业人员一道,必须坚决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加强诚信建设、更好地服务民生、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繁荣。

消费者:多数支持工商局的认定

    伴随着此轮论战,很多网站也设置了民意调查:工商局是否应该道歉?记者纵观民意回复发现,民意的倾向显然是:不应该。也就是说,多数人认为,工商局的认定有道理。

    比如,有一个条款是“请保管好自己的物品,丢失本店概不负责”。中烹协认为,公安部门从保护人身财产安全角度,要求服务行业尽到提醒义务,在民警提示中也会强调在提醒后丢失自负。对此,消费者张先生就并不认同,他讲了个身边发生的小故事。

    张先生:客人吃完饭把东西落在这了,那么你就有义务把客人的东西收好。我的一个战友去吃饭,当时喝多了,手机落在餐馆里,被服务员捡到了,服务员就觅下了。后来他回去找的时候,老板、服务员都不认帐,后来他怒了,把门都踹坏了。最后警察来了,手机也掏出来了。

    对此,北京市工商局昨天在解读文章中援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解释说:对于消费者在餐厅丢失物品的情况,应当先对具体责任进行合理界定,使用诸如“概不负责”或“责任自负”这样的绝对化用语,就构成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

律师:烹饪协会有理 政府没必要限制

    但是,也有一部分人认为,工商局对于个别所谓“霸王条款”的认定并不合理。尤其是“禁止自带酒水”和“包间最低消费”,包括收“开瓶费”、“服务费”,这些都是市场行为,只要事先告知消费者就行。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岳屾山:有的饭店挣钱不从酒水里挣,从菜品上挣;有的饭店50%的钱是从酒水上挣。只要收开瓶费或禁止自带酒水,仍然能够满足经营状况,那就没有必要进行调整。如果去掉这些限制,可能有大量客户涌入,商家却没有这种接待能力。我倒是觉得,没有必要非要把它认定成是霸王条款予以限制。如果形成一个统一的联盟,完完全全从行业的角度限制消费者的选择权,这个时候行政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就可以介入了,但如果仅仅是商家竞争手段不同的话,那完全没有必要。



(立法网  小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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