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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探索国家赔偿案件心灵抚慰机制

发布时间:2014-03-20 作者:


    在现有的国家赔偿制度框架之内,在最大程度依法弥补当事人损失的基础上,有必要对赔偿请求人进行适当的心理疏导、必要的善后安抚,以化解赔偿请求人心中的积郁和怨愤,在解开“法结”的同时解开“心结”。



    作者  梅贤明 许秀珍

    近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马新岚在省高院国家赔偿办与省妇联法律服务中心签订的《关于合作建立国家赔偿案件心灵抚慰机制的纪要》上批示:“可探索创新国赔案件效果延伸机制。”最高人民法院派人专门到福建调研,对该做法给予充分肯定。

    据福建高院行政庭庭长王珩介绍,当前我国国家赔偿制度处于过渡阶段,国家赔偿的范围还不宽、赔偿的标准还比较低,不能充分填平补齐赔偿请求人的损害。实践中,民众对国家赔偿的期待较高,这就造成已经满腹委屈和怨言的当事人通过国家赔偿无法满足其心理预期。因此,在现有的国家赔偿制度框架之内,在最大程度依法弥补当事人损失的基础上,有必要对赔偿请求人进行适当的心理疏导、必要的善后安抚,以化解赔偿请求人心中的积郁和怨愤,在解开“法结”的同时解开“心结”。

    1月26日,福建高院国家赔偿办与省妇联法律服务中心签订纪要,就双方在心灵抚慰工作中的协作配合、信息资源共享等问题达成共识。

    双方确定了心灵抚慰的对象,对于重大疑难复杂、社会影响大、媒体关注度高以及赔偿请求人情绪激动、反映强烈的案件,可以确定为需要重点对赔偿请求人进行心灵抚慰。对于上述案件,由省高院国赔办向省妇联法律服务中心发出心灵抚慰邀请函并附案件相关材料,告知主要案情、赔偿请求人的特点、主要诉求等。省妇联法律服务中心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指派既有国家赔偿法律专业知识,又具有心理咨询资质的人员为赔偿请求人提供心灵抚慰,并将指派情况反馈省高院国赔办。

    纪要还对商定心灵抚慰方案和实施中的协作配合作了规定。鉴于进行心灵抚慰有自身的特殊要求,省高院国赔办应提前通知心理咨询人员旁听案件的质证或听证,深入了解案情;参与合议庭与当事人面对面的协调沟通;为心理咨询人员提供适合的场所为赔偿请求人开展心灵抚慰工作等。心理咨询人员将配合法院做好案件的矛盾化解工作。



原文来源:人民法院报

(立法网  小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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