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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高院将再审成都幼稚园场地租赁案

发布时间:2014-05-28 作者:


    备受社会关注的成都森温米兰香洲幼稚园因场地租赁纠纷引发的去留问题,又出现新的转折。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该幼稚园与房东的租赁合同有效,可继续留下办学后,房东又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省高院受理后将于明日(29)开庭。



    作者  王仁根 吴经纬


    备受社会关注的成都森温米兰香洲幼稚园因场地租赁纠纷引发的去留问题,又出现新的转折。

    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该幼稚园与房东的租赁合同有效,可继续留下办学后,房东又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省高院受理后将于明日(29)开庭。

老房东卖房,新房东要与承租方解除有效租约

   
2007年2月,四川某房产公司将自身开发的楼盘部分与成都森温米兰香洲幼稚园签订了租赁合同,面积3391.61平米,及与之配套的户外场地,租赁期限为10年,用于开办幼稚园。随后,双方还签署了补充协议,将全部权利义务交予幼稚园方。

    米兰香洲幼稚园开办5年来平安无事。但这种平静在去年9月被打破。

    2012年7月,米兰香洲幼稚园房屋的开发商将先前租赁给幼稚园的房屋三千多平米卖给了苏某、朱某夫妇。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

    紧接着,房屋新买主苏某、朱某于去年9月数次到幼稚园滋事,要求收回房屋,未果。去年10月29日,苏某、朱某向幼稚园方发出“解除合同函”,10月31日又向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解除与幼稚园的租赁合同。10月30日幼稚园方收到“解除合同函”,7天后的11月6日,幼稚园方向苏某等回函,要求继续租赁房屋。

    10月31日当天,青羊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案件,并于2013年2月1日作出第4961号判决,认为幼稚园方在收到“解除合同函”后3个月内,没有及时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函”生效,幼稚园10内退还所租赁房屋。

    一审判决幼稚园方败诉,面临即刻搬离,300名幼儿无学可上的困境。家长们心急如焚,四处上访,积极支持幼稚园方上诉,争取权利。

终审判决:幼稚园胜诉,数百家长赞法院秉公办案

   
幼稚园方认为一审法院判决有误,加之得到广大家长们的鼓励,遂向成都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法院的判决。

    2013年2月18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成都市中院通过仔细调查认为,一审原告苏某等以“成都森温米兰香洲幼稚园”有违法搭建和拖欠房屋租金为由,起诉幼稚园方的观点不成立。

    成都市中院审理查明,没有证据证明幼稚园方有违法搭建行为,原房屋租赁主人(即房屋开发方)也证明幼稚园方没有违法搭建房屋;幼稚园每年按时如约将房屋租金通过转账方式支付给了原房主(开发方),不存在拖欠租金行为;另外,原告苏某、朱某不具备“法定或约定的房屋租赁合同解除权主体资格”;其次,关于三个月的规定是指解除通知发出后至起诉前三个月,本案原告苏某等发出解除合同通知的次日,即向原审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合同解除,法院受理该案后已进入诉讼期,也即合同解除三个月的异议期间正处于法院审理阶段,米兰香洲幼稚园参与诉讼并提出异议,客观上已构成对合同解除的抗辩,无需另行提起诉讼或者反诉;幼稚园方2012年11月6日,即一审诉讼期间已向苏某、朱某提出书面异议,原审法院对此应当审查是否符合合同解除条件及是否属于合同应该解除的情形,而非当然认为该解除函发生解除合同的法律效力。原审法院以米兰香洲幼稚园于2012年10月30日收到解除合同的通知,至下达一审判决时“已超过三个月未起诉为由”,判决确认双方之间的租赁协议已解除属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纠正。

    据此,2013年4月19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撤销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2)青羊民初字第4961号民事判决;驳回苏某某、朱某某的诉讼请求……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至此,幼稚园师生及家长们终于如释重负,称赞成都市中院的判决——客观、公正、依法、及时纠正了一审法院的错误,维护了广大师生们的正当权益。

波澜再起:新房东向省高院申请再审

   
可事情远没结束,随后,苏某某、朱某某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再审申请,理由是成都市终审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省高院经审查后受理了此案,决定于2014年5月29日开庭审理。

    成都一位律师说,纵观现有证据和两级人民法院判决书,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公平公正,无懈可击,新房东除非有新的重要证据,本案被推翻的可能性不大。

    该律师分析说,虽然苏某、朱某夫妇与原房屋主人(即开发商)达成了房屋买卖合同,但获得房屋产权后,苏某夫妇并未与幼稚园方“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因此苏某夫妇不具备解除原房屋甲乙双方之间订立的“租赁合同”的主体资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再有,苏某夫妇在购买该房屋前明知房屋的用途,于购买前并没有对此提出异议,因此,成都市中院的判决适用法律正确。

    该律师进一步分析说,该幼儿园的去留的问题,不仅是简单的民事纠纷,更关涉到周边小区众多幼儿们的学前教育问题,因此,公平正义的判决结果意义非常。



原文标题:成都一幼稚园场地租赁再起波澜 四川省高院明日开庭再审

原文来源:中国发展网四川频道

(立法网  王小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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