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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社会性别意识纳入土地立法

发布时间:2014-06-05 作者:


    南京审计学院经济与贸易学院副教授张笑寒认为,必须尽快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对保护妇女土地承包权的条款加以细化,增设一些关于妇女婚嫁时农户分割承包地的相关规定等,使其在实践中更具可操作性。



    作者  陈丽平

    随着当前我国农村集体土地确权颁证工作不断推进,妇女土地权益流失问题日益暴露,并已成为当前影响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

    南京审计学院经济与贸易学院副教授张笑寒认为,必须尽快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对保护妇女土地承包权的条款加以细化,增设一些关于妇女婚嫁时农户分割承包地的相关规定等,使其在实践中更具可操作性。

侵权主要发生在两类妇女身上

    从现有的法律法规看,我国法律已赋予妇女与男子平等的土地权益,妇女权益保障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都对保障妇女土地权利进行了明确规定。其中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随着城市化、现代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土地经济价值日趋凸显,各种利益博弈与冲突更加频繁,其中包括妇女的土地权益受侵害问题。”张笑寒说,在土地承包权分配、征地补偿款分配、宅基地分配以及土地入股流转等制度改革的主要领域,一些地方公然漠视男女平等原则,侵犯和剥夺妇女的合法土地权益。

    张笑寒分析,侵权现象主要发生在两类妇女身上:一是出嫁女户口迁出土地份额被收回、婆家村已无土地再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失;二是离婚女享有承包经营权的土地不能随户口迁走,土地往往仍依附于前夫,无法单独分出来,如户口移回娘家,娘家所在地已难再分其土地,导致离婚女失去承包地。

家庭承包制设计缺乏性别视角

    “导致农村妇女土地权益流失的根源不仅包括国家相关法律制度,也包括长期以来不断形成的社会惯例、传统习惯、道德和风俗等非成文制度以及妇女自身维权能力低等。”张笑寒说。

    张笑寒指出,我国的法律政策并非有意歧视妇女,但由于缺乏社会性别视角,法律在实施过程中会给不同社会性别的人带来不同利益,因而使很多看似公平的法律条款,无法保证妇女对土地的实际占有、使用和收益,因而实质上仍然不平等。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实践中,当妇女在承包期内结婚时,其新居住地的发包方认为只要该妇女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即能维持原承包地,因此就以此为借口拒绝在新居住地给其分地。”张笑寒说,在这种情况下,如何保障出嫁妇女在迁居他乡之后依然拥有和行使其在原居住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就显得十分重要。离婚妇女要切实享有原住地的承包经营权,必须有两个条件:一是集体不得收回,二是能够对原家庭的承包地进行分割。对前者,法律作了明确规定,但对后者,法律没有规定,所以婚嫁妇女很难主张其在父母家庭中的土地权利,因为这意味着与其他家庭成员“争权夺利”。即使她们能够继续拥有原住地的土地,对于嫁入他乡的妇女而言,其新住地与原住地之间的距离也将成为她们有效行使这一权利的障碍。

    张笑寒指出,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设计上,一般强化“农户”权利的整体性,忽视家庭成员个人权利的独立性,如民法通则基于农户在农村经济发展中特殊的地位和作用,将“农户”确定为不同于自然人和法人的一种独立民事主体。农村土地承包法将农户确定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然而,尽管以户为单位的承包制度设计体现了农村家庭的经济属性和保障功能,但容易忽视家庭内部妇女个体的合法权益。

    张笑寒认为,我国绝大多数村庄在土地承包时发包方与农户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发放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由于现行法律政策未强调将夫妻双方的名字都记入土地承包合同和经营权证书,所以大多数村庄在签订承包合同时一般只要求户主签字,承包经营权证书也只列出户主姓名,且大多是男性户主的名字。这种状况造成男性户主有机会擅自将作为家庭共有财产的家庭承包地流转出去,侵害妇女的土地权益。

进一步完善土地家庭承包制度

    “保障妇女土地权益,不仅要不断增强妇女自身维权意识,完善村民自治制度,而且要改革和完善现行土地家庭承包制度,切实保障妇女土地权益。”张笑寒认为。

    张笑寒提出,应将社会性别意识纳入土地立法程序,提高立法部门、决策部门对社会性别的敏感度,使立法者在政策论证阶段就有意识地预见政策实施和运行可能带给妇女的负面影响。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有关妇女权益的规定过于笼统,大多体现在“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不得剥夺妇女的土地权益”等原则性规定上,缺乏实质性的、可操作性的内容,导致各地在实际执行时差异很大,落实效果不一。“必须尽快修改这些法律法规。”张笑寒说。

    张笑寒还建议,在法律中明确界定家庭土地承包权的共有性质,真正赋予妇女共有产权。结合目前各地正在开展的农村土地确权工作,可以采取土地承包证书“夫妻双名制”的做法,即在土地承包证书上应有夫妻二人的名字,或者把妇女作为承包权共有权人进行登记,或者单独另发土地证给妇女,真正实现每一位妇女登有其名、名下有地。在土地承包期内,妇女因结婚、离婚、丧偶等原因分户并申请变更承包合同的,发包方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在进行家庭土地租赁、转让或抵押时,要求出具两份土地承包关系书并有夫妻二人的签名才能生效,防止家庭其他成员私自流转土地。



原文标题:侵犯和剥夺妇女合法土地权益情况时有发生 专家建议将社会性别意识纳入土地立法

原文来源:法制网

(立法网  何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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