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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将把景区管理等纳入地方立法

发布时间:2016-12-25 作者:


    四川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确定乐山市开始行使地方立法权的决定。这标志着今后该市可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将进一步推动乐山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制建设,有力促进依法治市和依法行政,提升该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水平。
 

 据悉,从2011年至2015年,乐山市制定了涉及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方面的政府规范性文件20余件,工作中也积累了一些切实有效的工作经验和工作机制,这都需要通过地方立法的方式进一步确定下来,有利于今后工作开展。

    同时,乐山市作为全省旅游综合改革试点市、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市,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迫切需要地方立法的引领和推动解决。此外,乐山市“十三五”确立的“四个定位”发展目标,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社会管理要求高、城市建设和管理难度大、环境保护和历史文化保护任务重,迫切需要制定切合乐山实际的、针对性操作性强的地方性法规及规章来推动乐山经济社会发展。
 

 为行使好地方立法权,近年来,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前期各方面反映、征集的立法需求意见和已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情况,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审慎确定了地方立法项目,初步拟订了《乐山市2016-2020年立法规划设想和2016年立法计划(草案)》。

    今后5年,乐山市拟把地方立法程序、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旅游综合执法、饮用水源地保护、大气污染防治、乐山大佛和峨眉山景区管理、文物保护等方面的规范列入立法规划。




原文来源:乐山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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