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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立勇:排“非”程序实行“无因启动”

发布时间:2017-05-17 作者:


    日前,河南省高院与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实证研究中心等机构联合主办错案警示日座谈会。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提出,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要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启动程序上,实行无因启动”……


 




    日前,河南省高院与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实证研究中心等机构联合主办“错案警示日座谈会”。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提出,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要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启动程序上,实行无因启动”。

 

    杜绝错案,重在激活庭审程序。用张立勇的说法,是“努力实现以卷宗为中心向以庭审为中心”。

 

    南都社论认为,“无因启动”并非一个常见的法律用词,或是借用民事法律关系中无因管理、无因行为的概念,对刑事诉讼程序进行类比。

 

    所谓“无因”,意在不以原因为条件。

 

    对排非程序的“无因启动”,具体的解读为“只要被告人或辩护人提出请求并提供了一定的线索、材料,就应当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进行证据合法性调查”,降低排非程序的启动门槛。

 

    刑诉法对排非程序的启动,在法院阶段除了靠法官的主动发现,还有依当事人及其辩护人的申请启动。

 

    刑诉法56条规定“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2010年5月,两高三部联合出台的非法证据排除细则中,明确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前或者庭审中乃至法庭辩论结束后,只要提出审前供述系非法取得,法庭均应启动调查。

 

    严格意义上,河南高院提到的“无因启动”详情,并未超出现有法律的规定范畴。用最高法常务副院长沈德咏近来的表述,那就是排非程序是整个刑诉制度改革的“牛鼻子”。

 

    南都社论认为,在具体司法实践中,排非程序的启动和运行依然堪称难题,并不是“只要提出就应当调查”这么简单。

 

    用张立勇的话说,“被告人提出了遭受刑讯逼供的地点、人员、方式,法院却没有按照规定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有的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后,公诉人重复宣读了一下之前的供述笔录,没有通知侦查人员出庭,没有调取体检证明,没有播放讯问的同步录音录像”。

 

    简单归纳,排非程序存在“提出了但没启动”、“启动了但简单应付”等诸多问题。

 

    “无因启动”并不是完全不需要理由,但却重申了“有排非指控,法庭就应当遵循庭审实质化要求严格调查”的原则。

 

    正如有法律学者在2016年同主题座谈会上所言,“不能仅仅启动一下程序,要求被告人提供排非线索,就草草收场。”

 

    常见的排非程序应用中,往往侦查人员一纸“不存在刑讯”的声明,即可终结法庭调查。这显然有违庭审实质化的要求,也为冤案酿成留下制度隐患。

 

    什么是非法证据,刑诉法第54条中提到的“刑讯逼供、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应有更符合立法初衷的范围解释。

 

    最高法刑三庭庭长戴长林直言,“目前发现的错案,都与刑讯逼供取得的非法证据有关,很多口供是在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的情况下取得的”。

 

    “冻、饿、晒、烤、疲劳审讯”也是刑讯逼供,法庭认定须秉持中立、专业和排除合理怀疑的法治立场。

 

    南都社论认为,刑讯手段具体举例可能永远无法穷尽想象,但立法和司法对非法证据的绝对否定态度应当足够明确。



原文标题:排“非”程序实行“无因启动”:只因立法“列举式”解释可能永远无法穷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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