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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将立法禁为恐怖活动提供资金

发布时间:2013-05-23 作者:


    对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与他人共同拥有或控制的资金或者其他资产,且冻结当时无法分割或确定份额的,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一并予以冻结。



   
5月23日上午,国务院法制办就《涉及恐怖活动资产冻结管理办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我国拟立法禁为恐怖活动提供资金。

    办法草案拟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提供或募集资金或者其他资产,不得为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提供任何形式的物质便利或者服务。

    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对于涉及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的资金或其他资产,应立即予以冻结。

    办法草案拟规定,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名单由公安部统一公布,公布名单同时决定冻结与恐怖组织、恐怖活动人员有关的资金或者其他资产。

    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制定涉及恐怖活动资产冻结的内部操作规程和控制措施,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可疑交易。发现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的资金或者其他资产,应立即予以冻结。

    对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与他人共同拥有或控制的资金或者其他资产,且冻结当时无法分割或确定份额的,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一并予以冻结。

    办法草案拟强调,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与冻结资金或者其他资产有关的工作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得在冻结资金或者其他资产前通知当事人。

    办法草案还规定,因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对资金或者其他资产的冻结发生错误,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向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

    因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的过错,导致对资金或者其他资产的冻结发生错误,或者财产损失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泄露工作秘密,导致有关资金或者其他资产被非法转移或隐匿,或者冻结发生错误或财产损失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原文标题:发现恐怖资金立即冻结 

资料来源:法制日报(记者 温如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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