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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不准离婚未免强人所难

发布时间:2017-10-02 作者:吴悠


    顿时,舆论哗然。有人觉得离婚是夫妻俩的自由权利,法院管得太宽了;也有人称赞法院“法外有情”,还有人认为用“离婚考卷”的“分数”来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纯属“不靠谱”……




    编者按:一份命题人是主审法官、考生是原、被告的“离婚考卷”在四川宜宾县人民法院观音法庭出现。

    最先参加“离婚考试”的是一对育有一对子女的80后夫妻,女方坚持要离婚,但男方希望和解。二人都考出了80分以上的高分,法院最终判决“不准离婚”。

    顿时,舆论哗然。有人觉得离婚是夫妻俩的自由权利,法院管得太宽了;也有人称赞法院“法外有情”,还有人认为用“离婚考卷”的“分数”来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纯属“不靠谱”……
 
    9月14日,一份命题人是主审法官,考生是原、被告的“离婚考卷”在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观音法庭出现。


 



 

    法官称,通过让原、被告夫妻做题考试,可以对双方感情做一个考察,60分以上初步表明有挽回余地,60分以下可以初步认定婚姻关系岌岌可危。

    这份“观音人民法庭婚姻家庭考试卷”,分为填空题、简述题和陈述题等题型,满分为100分。其中既有“结婚纪念日、配偶和孩子生日、孩子最喜欢的零食、谈了多久的恋爱、家务事是怎么分工的”等客观题,也有“陈述对婚姻和家庭现在的想法”等主观题。

    在“命题人”宜宾县人民法院观音法庭法官王士雨看来,对于客观题,夫妻心里有标准答案,而主观题的意义在于自我评价,提出对这段婚姻的真实想法――这不仅仅是为了检测二人感情,更重要的是唤起夫妻之间回忆的点滴。

    不过还是有专家表示:婚姻关系里面的深层次问题,可能无法通过试题反映出来。

    据报道,最先参加“离婚考试”的是一对育有一对子女的80后夫妻,女方坚持要离婚,但男方希望和解。二人都考出了80分以上的高分,法院最终判决“不准离婚”。

    此事一出,舆论哗然。有人觉得离婚是夫妻俩的自由权利,法院管得太宽了;也有人称赞法院“法外有情”。

    随着社会发展,现在的中国早已不同于旧时代了,公民依法享有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在我国儒家传统中,最为推崇的是世俗伦理。而世俗伦理的基础就在婚姻家庭中,由此扩散到一乡一城,一邦一国。婚姻对于中国人来说,是非常重要的,维护婚姻制度的法律,也是十分严密:比如,从商周开始,六礼的结婚制度,“七出三不去”、强制解婚的离婚制度,一夫一妻多妾的配偶制度,夫权父权家长族长权的家庭权力制度,宗祧继承的继承制度,在两千年绵延不断。

    受儒家意识的影响,自古以来,我国老百姓都保留着“宁拆十座庙,不毁一桩婚”的传统观念,很多人在身边亲友夫妻感情出现裂痕的时候,多是劝和,很少人劝离。

    这次的“离婚考卷”,也是本着“劝和不劝分”的原则,尽力维护小家庭的和谐和稳定,从而维护社会的稳定,某一程度上体现了法官的变通性和人情味。

    那么,这份“离婚考卷”到底有无法律依据呢?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修正)


    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由此看来,法律不仅要求人民法院对离婚有权进行“调解”,而且还是“应当进行调解”,故人民法院当然可以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来判定是否准予离婚。

    但上述规定中所列举的五种“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的情形却是不应当被忽略的!也不是有了一纸“离婚考卷”就可以取代的!

    小编认为,根据“离婚考卷”内容,在被告的男方长期赌博、不投入家庭、不顾妻儿、猜疑妻子的情况下,在妻子认为婚姻中的幸福美好“没有过”的情况下,能看出来实质上双方感情已经破裂,这时法院仍判定对方不准离婚,未免有些强人所难。

    再说“考卷”的评分标准,只看“答案是否一致”,不看“答案是否合理”,也值得研究。

    如考卷倒数第二题:男方每天打牌,孩子家务完全是女方在做;男方赌博,有时侮辱妻子……这种情况下法官还能给出双方“80分以上”的高分,实在是让人怀疑法官的判断能力!

    这让小编不禁想到之前的一个案例:2016年2月,原告张某某诉至法院,称被告袁某某常于酒后殴打自己,近日,被告再次实施家暴,原告报警后派出所已调解处理,现要求离婚,同时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可裁判结果一出来,令人咋舌:法院做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考虑到“双方感情尚未彻底破裂”,遂“驳回原告离婚的诉求”。

    如今,时人普推女权。很多女性开始抗拒家庭妇女这个标签,越来越多的女生对于男生义务的需求与日俱增。

    但毋庸置疑的是,女性在很多体力活、以及安全等保障方面比男性而言多几分劣势,因家庭不和睦而发生的惨案比比皆是:


 



 

    两年前,妇女袁某因不堪忍受丈夫长达十余年的家暴,持刀将丈夫杀死。

    今年1月6日,一位母亲患产后抑郁并遭家暴,在湖南湘潭岳塘区纳帕溪谷小区,携两个年幼的孩子从13楼跳下,3人无一生还;

    9月2日,一名女子因产后抑郁,在长江秭归段从一艘旅游船上跳江轻生。

    可以说,女性在家庭和社会中处于弱势,家暴、产后抑郁、家庭妇女自杀、杀夫的案件频频发生,都源于家庭不和。在这种情况下,若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顺利离婚、顺利解脱,那么这对夫妻往后面临的将是更大的灾难。

    基于此,小编认为,法官有权利、也有必要去判断夫妻双方“感情是否破裂”,从而得出是否允许离婚的结论,但法院应该给出一个量化的、客观的标准去衡量“双方在婚姻中是否尽到了义务、享受了权利”――如果这个标准“众口难调”,那么不妨适当听取夫妻受害一方的意见,再做出合理的判断。

    除此之外,如夫妻双方在婚前自己拟定一系列协议,包括“有生理出轨行为即双方自愿离婚”“有赌博、嫖娼等行为,双方自愿离婚”之类的条款,法院就应尊重这种书面协议,当一方提起离婚诉讼时,即可参考协议内容作出判决。



原文来源:立法网微信公众号

(立法网  吴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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