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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峰:修订后的《四川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概览

发布时间:2018-08-06 作者:翟峰


    7月26日,备受四川民众关注的《四川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修订草案)》,经四川省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并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小编先后两次在省人代会上领衔与其他人大代表联名提出修订该地方性法规的议案,通过数十条具体举措之建言表达出来的对全川老年人的美好祝福和衷心祝愿之“福利愿景”。

    现在,小编拟在对国家相关法律和本省相关法规对比分析的基础上,对修订后的老年人权益保障地方性法规所彰显的两大亮点予以概览。


 

 

    2016、2017年,小编在担任四川省十二届人大代表期间,先后两次领衔在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五次会上与十名省人大代表联名提出过《关于重新制定〈四川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的议案》,故一直对四川该项法规的修订予以特别关注,并在该法规修订草案表决通过后的第一时间,对其与国家修正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本省原有的老年人合法权益保护地方性法规之间的立法特点予以较为深层的对比分析。

    亮点一:尽力彰显国家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之“共享福利”

    2012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次修正案,获得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会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二次修正后的国家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新增了“社会优待、宜居环境、参与社会发展”等三章,修改、新增了38条,无论是对全国老年人权益保障范围和容量,还是其保障厚度和力度,皆属前所未有,使其成为新中国成立以来的法律修订草案中修改内容最多的法律之一,在依法保障老年人权益方面达到了“脱胎换骨”之实效。


 



    这种“脱胎换骨”之质的飞跃,突出表现在积极“应对了人口老龄化上升为国家战略的任务、对家庭养老进行了重新定位、规定各级政府要长期开展养老护理保障工作、构建了老龄服务体系建设基本框架、突出了对老年人的精神慰藉、增加了社会优待内容、确定了老年人监护制度、增加了宜居环境建设的内容”等八大“共享福利”方面,甫一公布,即深获全国老年人之赏赞!也为四川老年人权益保障地方性法规的修订工作指明了方向!

    按照“下位法遵循上位法”之法定原则,在《四川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修订草案中尽显国家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次修正案之八大“共享福利”,就既属法所使然,又属理所当然!经研究发现,历经三年修订的《四川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不仅是这样做的,而且还做得“相当到位”:

    ――修订案彰显的“积极应对了人口老龄化上升为国家战略的任务”这一大“共享福利”,即体现在将此次修订老年人权益保障地方性法规作为了四川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十九大战略部署、积极应对全省人口老龄化挑战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

    ――修订案中“健全以居家为基础”之规定,将原法中的“老年人养老以家庭为基础”修改成了现法中的“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到“居家”的一字之差,发生了截然迥异之意变,也为确保“居家养老”的顺利实现提供了法定依据,其彰显的则是:“对家庭养老进行了重新定位”这第二大“共享福利”。

    ――修订案中的相关条款因涉及本省县以上各级政府制定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建立老年人状况统计监测与信息发布制度和为老年人提供志愿服务等基本制度的规定,其彰显的则是:“规定了各级政府要长期开展养老护理保障工作”这第三大“共享福利”。

    ――修订案中因其涉及家庭赡养义务、将养老服务设施纳入城乡社区配套设施建设规划、对养老机构予以扶持和监管等内容,故其彰显的则是:“构建了老龄服务体系建设基本框架”这第四大“共享福利”。

    ――修订案中因涉及家庭成员应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赡养人应对老年人提供精神慰藉义务、应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看望或问候老年人的权利等规定,故其彰显的则是:“突出了对老年人的精神慰藉”这第五大“共享福利”。

    ――修订案第五章(社会优待)中的各相关条款,因其涉及到为老年人办事提供便利、提供法律援助、交通优待、参观游览优待,以及免除农村老年人承担兴办公益事业的筹劳义务和为老年人提供义诊服务等规定,因而其彰显的则是:“增加了社会优待内容”这第六大“共享福利”。

    ――修订案涉及到保障老年人婚姻自由和对老年人及其赡养人、继承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性规定, 以及对老年人负有赡养义务、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扶养并虐待老年人或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等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规定,故其彰显的则是:“确定了老年人监护制度”这第七大“共享福利”。


 


 


    ――修订案涉及到对适老性的公共设施、服务设施、医疗卫生和文化设施等在宜人宜居的环境条件下所应该达到无障碍建设目的的这一类规定,以及开展宜居老人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等规定,因而其彰显的则是:“增加了宜居环境建设的内容”这第八大“共享福利”。

    亮点二:着力凸显地方老年人权益保障之“特色福利”

    修改“法规名称”

    《四川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修订草案)》于2017年11月正式进入立法“三审制”程序以来,不仅按国家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之名称将原来的《四川省老年人合法权益保护条例》改为了《四川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增加“篇幅条文”

    修订案由原来的不分章节的共28条,修改并增加为现在的共9章66条,从而使其法规的内容在其结构和条款的顺序进行重新调整之后,而显得更为全面和丰富,尤其是对老年人权益保障之规定更为明确、更便于实际操作和运行。

    凸显“特色福利”

    《四川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修订案)在国家《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彰显的对全国老年人规制的“共享福利”的基础上,立足于四川省情,尤为突出地凸显四川老年人权益保障方面的“特色福利”:

    ――修订案中诸如“带薪休假”“回应‘啃老’”“高龄津贴”等与本省老年人权益保障相关的地方“特色福利”,都是在历时三年的修订过程中初步凸显的。

    ――修订案突出了对“护理假”方面的地方“特色福利”,规定非独生子女也有带薪休假资格,一年累计不超过7日;独生子女一年累计不超过15日;加大了老年人在乘坐交通工具、景区游玩等方面的社会优待力度。

    ――修订案对老年人旅游优待方面的规定予以了更为明确的表述,其“护理假”“强扶助”“免门票”“办事易”“装电梯”“保权益”等地方“特色福利”规定更为凸显,终获一致通过。
 


原文标题:既显国家法律“共享福利”,又享地方法规“特色福利”——修订后的《四川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概览

原文来源:立法网微信公众号

(立法网  翟峰/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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