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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向晖 滕修福:对《人民陪审员法》的解读

发布时间:2018-09-12 作者:程向晖 滕修福


    2004年8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简称“决定”),第一次以“决定”的形式确立了人民陪审员制度。

    截至今年4月2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简称“人民陪审员法”),人民陪审员制度历时近14年由“决定”到“法”定进行了立法优化。


 


 


    8月22日,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依据人民陪审员法又出台了《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简称“选任办法”),人民陪审员选任制度依法得到了进一步细化明确。

    小编结合以上“一法一办法”中的法定数字,就人民陪审员选任的相关问题谈一管之见。

二十八周岁

    人民陪审员的年龄下限。依据人民陪审员法第五条所规定的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的条件之一,要“年满二十八周岁”,在过去“决定”(23周岁)的基础上调高了5岁。

    小编认为,限定人民陪审员的年龄下限(28周岁),而不是18周岁(选举权、被选举权年限),重在考虑人民陪审员应当具有丰富的社会阅历和生活经验,能够广泛的熟悉和代表社情民意。

三倍

    人民陪审员的名额下限。依据人民陪审员法第八条和选任办法第五条之规定,人民陪审员的名额数不低于本院法官数的三倍,由基层法院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确定。这一名额下限法定,是过去规定的3至6倍。


 



 

    最高人民法院过去的《关于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规定:“在不低于所在法院现任法官人数的二分之一,不高于所在法院现任法官人数的范围内”,即:1/2至一倍。

    小编认为,更多倍数的人民陪审员既可以充分解决法院对人民陪审员参审的实际需要,降低人民陪审员年均参审案件数量,扩大人民陪审员的广泛性和随机性,大幅提升了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概率。

五倍

    随机抽选候选人的名额下限。采取随机抽选的方式选任人民陪审员是过去“决定”没有规定的。依据人民陪审员法第九条和选任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人民陪审员的候选名单由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基层法院、公安机关在辖区居民名单中随机抽选拟任人民陪审员数5倍以上,进行资格审查和征求候选人本人意见。

    例如:该基层法院如果有法官50名,那么拟任人民陪审员应当不少于150名,这样就应该随机抽选750名以上候选名单。

    这一随机抽选的名额下限法定,依法不应该包括采取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的人选,也就是说人民陪审员的第一轮候任人选应该是拟任人民陪审员总数的绝对5倍以上。


 


 


    小编认为,依法明确以随机抽选的方式产生人民陪审员,可以使更多的人民群众有机会参与到司法审判活动之中,实地感受法庭审判氛围,能够最大程度地实现人民陪审员的广泛性和代表性。

五个工作日

    拟任人民陪审员公示时间下限。依据选任办法第十九条之规定,拟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民陪审员,要公示五个工作日,遇节假日应该顺延。

    小编认为,这一公示时限规定,能够更好地检验拟任人民陪审员人选的民意基础,是否具有广泛性、代表性。

三十日

    人民陪审员选任公告期。依据人民陪审员法第九条和选任办法第十条之规定,人民陪审员选任以司法行政机关为主,会同基层法院、公安机关,“向社会发布选任人民陪审员公告,内容包括选任名额、选任条件、选任程序等有关事项,公告期为三十日。”“需要通过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方式产生人民陪审员的,还应当在公告中明确申请和推荐期限。”(选任办法第十条)
这一选任公告的内容和时限要求,能够让更多的社会公众有充足的时间参与到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中来,也让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能够更好地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监督,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五分之一

    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的上限。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是过去“决定”所采用的人民陪审员选任方式,现在依法只是随机抽选为主的例外和补充。依据人民陪审员法第十一条和选任办法第八条之规定,通过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产生的人民陪审员,不得超过所在基层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名额数的五分之一。


 


 


    这一“五分之一”的上限法定,进一步依法保障了随机抽选人民陪审员的主渠道,可以有效避免人民陪审员被包括法院自身在内的有关组织所左右,以充分体现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人民性。

十分之一

    人民陪审员缺额补选上限。依据选任办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人民陪审员缺额数超过基层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名额十分之一的,或者因审判工作需要,可以适时增补人民陪审员。”“增补人民陪审员人选从通过资格审查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名单中随机抽选确定”。

    这一“十分之一”缺额必须补选的规定,依法保障了人民陪审员总数的相对稳定,有助于强化和保障人民陪审员队伍建设,确保人民陪审员的参审率。

五年

    人民陪审员的任期限定。依据人民陪审员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五年,一般不得连任”;选任办法第二十四条更进一步规定,“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不得超过两次”。

    这一任期法定,明确了人民陪审员任期届满职务应自动终止,且绝大多数情况下不得连任;连任需要再行选任,也只能特例一次。选任办法第二十五条还规定,“公民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基层人民法院担任人民陪审员”。


 


 


    小编认为,依法限定任期和连任,有利于更好地解决个别人民陪审员长期在法院参审案件的所谓“业余法官”现象,能够让更多的公民成为人民陪审员参与到司法事务中来。
 


原文标题:程向晖、滕修福 “数”说人民陪审员选任――对《人民陪审员法》的解读

原文来源:立法网微信公众号

(立法网  程向晖 滕修福/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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