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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保健品乱象仅有立法不够

发布时间:2018-11-01 作者:欧阳晨雨


    近日,黑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加强老年人保健产品等消费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决议》。根据这个决议,60岁以上老年人通过会议营销等方式购买的保健产品,在7日内可以无理由退货等。


 


 


    实际上,这一地方立法还有上位法的根据。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消费者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消费者享有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除了“消费者定作”“鲜活易腐”等四种商品外,“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须说明理由”。不难看出,这一地方规定符合这一精神。


    不过,打击天价保健品,仅凭一纸立法还不够。对那些打定主意蒙骗老人的不法商家,通常是“打一枪换一个地方”,等到老人察觉到购买的保健品有假上当,再拿着法规上门算账,很可能已是人去楼空。很多受到蒙骗的老人,对不法分子的一套说辞深信不疑,对家人的劝说拒不听从,等清醒过来,早已过了法定的“保护期”。因此,在完善“无理由退赔”规定的同时,还应加强对营销骗局的管控执法,避免立法“悬浮”。


 



 

    从更深处看,打击保健品骗局、维护老年人消费权益,还应下好应对“老龄化”这盘大棋。在老年人保健品消费量高企的背后,是老龄社会的到来。这些孤独的老人,是“天价保健品”骗局的主要对象。防范知识和信息技能的匮乏,个体判断力的不足,子女知情劝告的滞后无力,决定了他们很容易为不法商家围猎受骗。在加强专项执法打击、提供防骗警示、求偿法律援助等精细化服务的同时,还应健全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帮助老年人融入社会,增强安全感,让保健品骗局没有市场。




原文标题:治保健品乱象仅有立法不够


原文来源:光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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