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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应视同恶意执法

发布时间:2018-11-09 作者:张保平


    2018年1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召开会议,贯彻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会议强调,要坚决防止将经济纠纷当作刑事犯罪案件处理,坚决防止将民事责任变为刑事责任,要切实维护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全。


    笔者为最高法等执法机关的这个积极举措点赞,个人认为,不仅要严禁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案件处理,还应进一步推进立法、制定相关规定,对于故意将经济纠纷当刑事案件处理的“恶意执法”行为,应纳入违法犯罪的打击范畴。


    当前,企业创业艰难,有的企业家在经营过程中稍不留神就会赔得血本无归。更令企业家噤若寒蝉的是,在经营中一但惹上官司,或者因为企业法人对公司法、财务、税务知识的缺失,很容易会触碰法律的红线。尤其在一些三四线城市的偏远城镇中,一些中小企业的企业家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在经济纠纷案件中很容易会被定性为经济犯罪。企业家不仅面临市场发展困难的瓶颈,还一致缺乏创业的安全感、人身安全感、财富安全感。


    2018年5月末,最高人民法院对物美创始人张文中诈骗、单位行贿、挪用资金一案再审后进行公开宣判,撤销原审判决,改判张文中无罪,就是一个典型冤案。


    造成这样冤案的原因,首先就在于执法部门“恶意执法”的违法行为。近年来,不少公安经侦部门频频出事,一些经侦警察滥用刑侦权,违法介入民商事纠纷,甚至以刑侦为名帮忙讨债或干预经济纠纷。只要有“受害人”报案,就随意扩大法律适用范围,故意混淆是非,不是刑事案件的经济纠纷也主观定义为刑事纠纷。这不仅侵害了公民和企业的正当权益,也损害了法律的权威,这样的现象在全国不是少数。


    这样办案不仅无益于经济纠纷的解决,还会导致矛盾的的扩大化、复杂化、使事态会滑向失控的边缘,甚至会引发当事人报复社会等一系列严重问题。将经济纠纷当刑事犯罪立案,背后必然是权力寻租的腐败规则在作祟。


    要防止将经济纠纷当犯罪案件处理,公安机关首先要严格把控罪与非罪的界限。要严格区分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区分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区分合法财产和违法犯罪所得、区分企业正当融资和非法集资等界限;严防刑事执法介入经济纠纷、严防将民事责任变为刑事责任,严禁超标的、超范围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法无授权即禁止,公权力不可乱用,否则会人人自危。一些执法者以捞取经济利益为目的、“积极”介入经济纠纷案件,擅自将经济纠纷认定为刑事犯罪,将当事企业置于倒闭的危险之中。这样的法治环境下,还有谁会安心创业?像张文中案,就是执法机关执法犯法的沉痛教训。   


    只要权力缺乏制衡或制约,就必定会有寻租的可能。对公权力的监督不力就是滋生腐败的土壤。只有扎牢管束权力的笼子,才能驯服公权力滥用这只猛虎。 因此,制定管好公权力的法律规则,将执法犯法列入犯罪的范畴,是有效遏制这种违法行为的看门利剑。


    在依法治国的今天,“严禁刑事手段介入经济纠纷案件”,是树立文明规范的司法理念的进步,是依法治国的时代强音,是民之幸事、国之幸事!是切实保护企业和公民合法权益的定心丸。只有这样,才能防止冤错案件的发生,给所有守法的企业和公民一份应有的尊严,才能真正为企业营造一个法治文明、健康发展的社会环境。




原文标题:【来论】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应视同恶意执法


原文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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