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颁发给被任命干部的任命书,一直是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对通过任命干部发给任命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第五条的规定:“任命书由人大常委会主任署名”,然后颁发的。
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颁发给被任命干部的任命书,一直是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对通过任命干部发给任命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第五条的规定:“任命书由人大常委会主任署名”,然后颁发的。
但在实践中,有的地方人大常委会在人大常委会主任署名后,又加盖了人大常委会的印章。尽管《通知》中没有要求加盖人大常委会印章,但加盖人大常委会印章的地方人大常委会,认为人大常委会是这些干部的任命机关,加盖印章,理所当然。
因此长期以来地方人大常委会颁发的任命书:仅有人大常委会主任署名的,或者既有人大常委会主任署名,同时又加盖人大常委会印章的,均有出现。这两种方式都存在着“任命权”在“任命书”上体现得不确切、不规范的问题,笔者认为应当修改。
人大常委会行使权力的原则是集体行使职权。即人们通常所说的: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各类事项,其组成人员个人都只有一票的权利,任何一位组成人员包括常委会主任,都没有代行人大常委会集体职权的权力。因此,《通知》中关于“任命书由人大常委会主任署名”的规定是不妥的。
笔者认为应将“任命书由人大常委会主任署名”,修改为“任命书加盖人大常委会印章”。这既是体现人大常委会集体行权原则的需要,也是彰显任命书应有权威性和公信力的必须。
该《通知》是在我国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建立不久的1981年11月15日发出的,当时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尚缺乏制发任命书的实践经验,需要全国有一个统一遵循的规定。
而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在这一《通知》中关于“任命书由人大常委会主任署名”的规定,又是有参照样本的,即《通知》中提到的:“任命书的式样,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任命书》式样印制”。这种格式体现的是宪法关于行政机关实行首长负责制的原则。
而对国家行政机关行使监督权力的人大常委会,是国家权力机关,不实行首长负责制,参照国家行政机关任命书格式“由人大常委会主任署名”,显然是不合适的。既有人大常委会主任署名又加盖人大常委会印章任命书模式,也是不可取的,因为人大常委会主任署名是不必要的,应将这一规定修改为只加盖人大常委会印章。
(作者单位:王鸿任 安徽省砀山县人大常委会)
原文标题:王鸿任:干部任命书不宜“由人大常委会主任署名”
原文来源:立法网微信公众号
(立法网 王鸿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