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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天科:浅析县级人大工作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的性质和职能

发布时间:2020-12-15 作者:张天科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分别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有的还设有专门委员会。那么,什么是人大工作委员会,什么是人大专门委员会?他们之间有何联系和区别?其性质地位是什么?都有那些职能?这些问题还需要作进一步探讨。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分别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有的还设有专门委员会。那么,什么是人大工作委员会,什么是人大专门委员会?他们之间有何联系和区别?其性质地位是什么?都有那些职能?这些问题还需要作进一步探讨。

 



 

    一、关于人大工作委员会的性质、地位和作用


    人大工作委员会,即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是常委会内设的工作机构,其性质类似于政府之组成部门。


    地方人大的工作委员会是地方人大常委会的工作班子,是为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提供专业服务的工作机构。其任务是为人大及其常委会、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组成人员及人大代表行使职权、履行职务、发挥作用提供专业方面的服务。


    从目前地方人大工作的实际情况看,地方人大工作委员会的职责主要是:


    1、为会议服务,包括为本级人大会议、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服务。


    2、为日常工作服务,包括负责联系代表,组织代表活动、视察,处理代表和委员提出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组织外事活动,接待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


    3、为常委会审议决策提供研究、咨询服务,包括围绕常委会和主任会议确定的议题,进行调查研究、视察调研与执法检查,发现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为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问题、审议监督提供信息和参考。


    二、关于人大专门委员会的性质、地位和作用


    人大专门委员会即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是本级人大的常设工作机关。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受本级人大领导;在大会闭会期间,受本级人大常委会领导。


    专门委员会只能协助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职权,没有实体性权力。


    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专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根据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委会主任会议的交付,研究、审议有关议案,提出审议结果报告或者审议意见。


    2、研究、拟订有关议案,向本级人大或者常委会提出。


    3、对属于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本级人大或者常委会提出建议。


    三、关于人大工作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的联系与区别


    县(区)人大专门委员会与常委会工作机构一道,都属于人大的组织系统,都要经过依法选举和表决产生,共同实行的是民主集中。二者既有职能交叉,又有分工侧重;但其法律依据、产生方式、组成人员、领导机关、工作方法、法律地位以及职权职责都是不同的。


 



 

    1、机构设置的法律依据不同


    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宪法第七十条规定:“全国人大设立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各专门委员会受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领导。”地方组织法第三十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法制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直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法制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领导。”


    工作委员会的设置,地方组织第五十三条也有明确规定:“常委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事机构和其他工作机构。”这里的“工作机构”即为“工作委员会”。


    2、机构产生方式和人员组成不同


    从产生方式看,专门委员会由人大主席团提名,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而工作委员会则是由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


    从人员组成来看,专门委员会采用委员会制,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组成人员是从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选举产生的;而工作委员会则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其组成人员都是由人大常委会任命产生的,且组成人员不一定是本级人大代表,但都是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人员。


    3、机构产生方式和人员组成不同


    专门委员会是人大的常设机构,由本级人大选举产生,在大会期间受本级人大领导并对其负责,闭会期间则受人大常委会领导;工作委员会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命产生,是本级人大常委会的具体工作部门,是在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开展各项工作的。


    4、法律地位不同


    专门委员会的所有组成人员均是同级人大代表,甚至有相当部分组成人员还是同级人大常委会的委员。在人民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各专门委员会直接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大会闭会期间,专门委员会受本级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但值得注意的是,人大常委会对各专门委员会的领导是有限领导(即时限性领导,就是法律上常讲的时间效力问题),不是完整领导。


    而工作委员会隶属于本级人大常委会,完全受本级常委会的领导。因此在法律地位上,专门委员会的法律地位要高于工作委员会。


    5、职权职责不同


    从工作职责上看,专门委员会其职责有两项,一是在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定有关议案;二是接受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授权,对属于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研究调查,提出建议,并具体承办和组织实施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与本委员会相关的具体工作。也就是专门委员会有提议案和审议交付议案的权力;而工作委员会是本级人大常委会的具体工作机构,其职责主要是在本级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承办本级人大常委会和主任会议交付的与本工作机构相关的具体事务,既没有提案权,也没有审议权。


    6、工作方法不同


    专门委员会的工作主要是通过举行会议进行的,必须遵循一定的规则和程序,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个人不能决定重要事项,如只有“应到人员的过半数参加”才能举行会议,会议决定问题须“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少数服从多数;而工作委员会则是集体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和岗位责任制,工作方式较为灵活便捷,讨论问题不受法定人数的限制和严格的程序约束,可以随时承办人大常委会和主任会议交办的任何事项。


    四、关于县级人大的机构设置及职能


    (一)人大专门委员会机构设置及职能


    根据组织法的规定和工作需要,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设法制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


    1、法制委员会的职责:


    (1)对上级人大常委会或者法制委员会及法制工作委员会交付征求意见的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做好修改意见的征集工作;


    (2)配合上级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或其它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开展立法调研、执法检查;


    (3)对有关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和检查监督,提出执法检查报告、立法后评估报告和常委会执法检查项目的建议;


    (4)受常委会主任会议的委托,配合相关工作委员会组织实施执法检查和工作视察;


    (5)负责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相关工作;


    (6)研究、审议、拟定和提出有关议案;


    (7)对属于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或者建议;


    (8)办理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2、财经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1)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或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财经类议案。


    (2)审议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交付审议的财经类议案,并提出审议意见或审议结果报告。


    (3)审议财经委员会联系的有关部门代县政府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工作报告,并提出建议意见。


    (4)审议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交付审议的质询案、听取和审议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并向大会主席团、常委会或主任会议提出审议意见或报告。


    (5)审议县级预算执行情况及其它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并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意见。


    (6)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和财政决算草案,并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或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报告;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调整草案,并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报告。


    (7)协助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财经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有关决议、决定的实施情况,协助常委会开展执法检查。


    (8)听取所联系的县级有关部门关于财经方面的专题工作汇报,对有关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和人民群众关心的重大问题组织专门视察或调研,并向主任会议或常委会提出专项报告。


    (9)协助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政府债务限额进行审查监督,必要时就有关债务限额问题向主任会议或常委会提出报告。


    (10)对县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实行在线监控,适时向主任会议或常委会专题报告。


    (11)对全国人大常委会、省、市人大常委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征求意见的法律、法规草案提出修改完善意见。


    (12)办理省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和县人大常委会领导交办的有关事项。


    (二)人大工作委员会机构设置及职能


    目前,县级人大常委会普遍下设有法制监察(政法)工作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城乡建设与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有的还设有预算工作委员会。


    1、法制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负责联系监察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信访局、城市执法局、政府法制办等单位,了解他们的工作情况、重大活动和问题,经常向人大常委会提供参考意见。


    (2)负责与省、市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的对口联系,开展人大工作。     


    (3)负责对与本工作委员会职责相关的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提出报告和建议;草拟有关法律决议、决定(草案)。


    (4)负责承办政府规章的备案工作。对人民政府和“一委两院”报送与本工作委员会职责相关的备案规章进行审查,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报送主任会议决定,并对有关部门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撤销不适当规章的决定情况进行督查。


    (5)承担与本工作委员会相关的工作监督、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


    (6)围绕本工作委员会的职责,听取有关部门的工作报告,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


    (7)督促办理与本工作委员会职责相关的代表议案,提出初审意见。承办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8)处理县人大主席团或县人大常委会交付处理的相关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必要时向大会主席团或县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


    (9)承办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相关部门下达给本工作委员会的法律草案的征求意见和反馈工作。


    (10)承办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2、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负责联系发展和计划局、财政局、审计局、统计局、工信局、招商局、商贸局、税务局、粮食局、物价局、安检局、中小企业局、交通运输局、质检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业园等单位,了解他们的工作情况、重大活动和问题,经常向人大常委会提供参考意见。


    (2)负责与省市人大财经委、预算工委以及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的对口联系,开展人大工作。


    (3)负责对与本工作委员会职责相关的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提出报告和建议。


    (4)对人民政府报送与本工作委员会职责相关的备案规章进行审查,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报送主任会议决定,并对有关部门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撤销不适当规章的决定情况进行督查。


    (5)承担与本工作委员会相关的视察调查、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围绕本工作委员会的职责,听取有关部门的工作报告,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


    (6)负责草拟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财政、经济方面的决议、决定(草案),对常委会作出的有关决议、决定抓好督促落实。


    (7)督促办理与本工作委员会职责相关的代表议案,提出初审意见。承办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8)处理人大主席团或人大常委会交付处理的相关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必要时向大会主席团或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


    (9)承办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相关部门下达给本工作委员会的法律草案的征求意见和反馈工作。


    (10)承担本县(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财政预算报告、决算报告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调整方案的初审工作;审查人民政府提出的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和本级财政预算调整方案,提出审查报告;对重大工程项目进行立项监督和督促实施;对政府有关部门报送的计划、财务月报表和季报表进行审查分析,发现问题,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11)负责对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经济计划和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国民经济和财政预算等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 每半年召开一次经济运行分析会,随时掌握区域经济运行情况,提出报告和建议。


    (12)承办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3、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的职责:


    (1)负责联系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科技局、工业信息发展局、教育局、民政局、档案局、卫生健康局、民族宗教局、老干局、老龄委、残联、文联、科协、爱卫办、文明办、人防办、退役军人事务局、应急管理局、食品和药品监管局、医保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单位,了解他们的工作情况、重大活动和问题,经常向人大常委会提供参考意见。


    (2)负责与省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或社会发展委员会的对口联系,开展人大工作。          


    (3)对与本工作委员会职责相关的法律、法规实地情况进行检查,提出报告和建议;草拟有关决议、决定(草案)。


    (4)对人民政府报送与本工作委员会职责相关的备案规章进行审查,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报送主任会议决定,并对有关部门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撤销不适当规章的决定情况进行督查。


    (5)承担与本工作委员会相关的视察调查、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


    (6)围绕本工作委员会的职责,听取有关部门的工作报告,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


    (7)督促办理与本工作委员会职责相关的代表议案,提出初审意见。承办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8)处理人大主席团或人大常委会交付处理的相关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必要时向大会主席团或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


    (9)承办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相关部门下达给本工作委员会的法律草案的征求意见和反馈工作。


    (10)承办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4、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1)负责联系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土局、环境与资源保护局、林水局、农业局、气象局、环卫局等单位,了解他们的工作情况、重大活动和问题,经常向人大常委会提供参考意见。


    (2)负责与省、市人大环境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与县政府所属环境资源保护的对口联系,开展人大工作。


    (3)掌握国家、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环境和资源保护方面的决定、决议内容,向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属本委员会职责范围内有关环境和资源保护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4)负责草拟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环境资源保护方面的决议、决定(草案),对常委会作出的有关决定、决议抓好贯彻落实。


    (5)对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关于环境和资源保护工作的决定、决议和规章及行政措施进行初审,并对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条文提出修改或废止意见,提出报告。


    (6)对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实施环境和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与环境和资源保护方面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


    (7)围绕县人大常委会有关本县环境和资源保护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组织开展调查研究和视察检查活动,提出报告;完成上级人大安排的专题任务或调研检查等工作任务。


    (8)联系环境和资源保护方面的市、县人大代表,接待有关方面的来信来访;约请县环境和资源保护的有关单位汇报通报工作情况,并参加与此项工作有关的全县性会议。


    (9)承办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5、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的职责:


    (1)负责联系组织部、人事劳动保障局等单位,及时就人事任免事项进行联系沟通,并向人大常委会和主任会议提出人事任免议案,为人大常委会依法进行人事任免提供参考意见。


    (2)负责与省市人大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的对口联系,开展人大工作。


    (3)负责本级人大换届选举及选举县乡人大代表的具体工作;承担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具体工作;了解和研究县乡大选举工作情况,为指导人大的选举工作服务。


    (4)受省、市人大常委会的委托,联系我市选举产生的省、市人大代表;做好联系本级人大代表的工作;做好人大代表视察、专题调研和开展闭会期间活动的有关联系工作;做好省、市人大代表列席省、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参加“一府一委两院”及有关部门各种会议和活动的联络工作;为人大代表知情知政服务。


    (5)办理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人事任免的有关事项。


    (6)负责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转办和督办工作,督促承办机关研究办理并答复代表。


    (7)负责人大代表的学习培训工作。

 
    (8)对属于本工作委员会职责范围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对人大常委会交办的与本工委有关的法律法规草案提出意见;制定和修订本工作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规章制度。


    (9)联系了解乡镇街道人大工作情况,为人大常委会指导乡(镇)街人大工作服务;联系省人大常委会和兄弟市县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了解人大工作动态,沟通工作情况。


    (10)承办人大常委会和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6、预算工作委员会主要职责


    (1)它是地方人大常委会的预算审查工作机构,负责联系财政部门,了解预决算编制情况,对相关问题进行具体分析,经常向人大常委会提供参考意见。


    (2)协助财政经济委员会承担人大及其常委会审查预决算、审查预算调整方案和监督预算执行方面的具体工作。


    (3)协助财政经济委员会承担有关法律草案方面的意见征求工作。


    (4)承办常委会、主任会议交办以及财政经济委员会需要协助办理的其他有关财政预算的具体事项等。




原文标题:张天科:浅析县级人大工作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的性质和职能


原文来源:立法网微信公众号


(立法网 张天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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