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十八条等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应认定为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裁判要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十八条等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应认定为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基本案情:
2016年,甲某某到某火锅店上班,被安排在门店进行工作,工作岗位为服务员,主要工作内容为打扫卫生、接待客人等。2020年甲某某突发疾病,并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后甲某某之子就确认甲某某与火锅店存在劳动关系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以“主体不适格”为由下达了《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与被告双方曾就本问题多次进行协商,均无果。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甲某某与火锅店之间是否形成劳动关系。针对双方之间形成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的问题,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结合本省实际,于2016年1月15日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十八条“用人单位招用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劳动者,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按劳务关系处理”的规定,本案中甲某某出事时与火锅店之间的用工关系符合上述情况。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的规定,甲某某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后与用人单位建立的用工关系,系劳务关系,并非劳动关系。甲某某之子基于劳动关系提出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是双方之间是否建立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涵义的复函》[劳社厅(2001)125号]“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的规定,甲某某事发前半年便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的规定,参照《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的通知》第十八条“用人单位招用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劳动者,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按劳务关系处理。”的意见,本案死者在事发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因此原告主张与被告之间成立劳动关系的请求缺乏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故不应支持诉请。
(绵阳市经开区人民法院 涂欣)
原文标题:涂欣: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与单位间关系认定
原文来源:立法网微信公众号
(立法网 涂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