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圈有人询问:某省一县进行县级机构改革中,有的县人大常委会的主任、副主任还没有到届,但按照当地机构改革确定的任职年龄界限,要全部免掉职务。
朋友圈有人询问:某省一县进行县级机构改革中,有的县人大常委会的主任、副主任还没有到届,但按照当地机构改革确定的任职年龄界限,要全部免掉职务。
在县人民代表大会进行选举新的主任、副主任时,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认为,地方组织法第二十五条既然规定补选可以等额也可以差额,那么在选举办法中就可以规定主任、副主任都可以等额选举;另一种意见认为,既然主任、副主任全部离任,与“换届”相同了,已不是“出缺”,应当按“换届”来对待,实行差额选举。
笔者认为,该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因年龄全部达到机构改革确定的任职年限,需要召开人大会议,选举新的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这种情况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出缺”,建议不按补选程序办理为好。因此,在人民代表大会进行选举新的主任、副主任时,应依法实行差额选举,而不能采取等额选举。
原文标题:张天科: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全部离任是“补选”还是“换届”
原文来源:立法网微信公众号
(立法网 张天科/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