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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天科:代表候选人辞去选举委员会职务后需要补充任命选委会成员吗?

发布时间:2021-05-12 作者:张天科

    目前,对于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推荐为正式代表候选人辞去职务后,是否进行补充任命意见分歧较大,一种认为,补充任命实际意义不大,可以不补充任命。另一种认为,为确保换届选举依法进行,应该补充任命。那么,到底应该不应该补充任命呢?
 

 
    目前,对于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推荐为正式代表候选人辞去职务后,是否进行补充任命意见分歧较大,一种认为,补充任命实际意义不大,可以不补充任命。另一种认为,为确保换届选举依法进行,应该补充任命。那么,到底应该不应该补充任命呢?


 
    笔者认为应视情况而定,不能一概而论。
 
    一是法律规定的并不明确。现行《选举法》第九条规定,“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代表候选人的,应当辞去选举委员会的职务。而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对于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推荐为正式代表候选人辞去职务后,是否进行补充任命并无明确而具体的规定,致使补选工作不好操作。
 
    二是进行补充任命看是否有必要?从地方各级人大选举委员会的人员构成看,县级选举委员会由九至十五人组成,乡级选举委员会由九人组成,主要职责是负责主持本级人大代表选举,通过的事项必须有半数以上人员赞同。如果只是少数人辞去选举委员会成员职务,对选举委员会影响并不大,未必就要补充任命。但如果选举委员会多数成员辞职,致使选举委员会成员严重不足甚至不过半数,就必须补及时调整补充缺位。日常工作的实践中,由于人大换届选举时间较短,加之确定代表正式候选人到选举日只有七天,要在较短的时间内补齐缺额成员,不大现实。比较可行的办法是从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决定一人代理主任职务或者补充任命主任,做好相关衔接工作,以确保选举工作依法有序进行。


 
    三是要充分理解选委会成员成为代表候选人时,必须辞去选举委员会职务的实质意义。选举法之所以规定选委会成员成为代表候选人时,必须辞去选举委员会职务其用意就是要防止人大代表选举中“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现象出现,其目的就是要依法保障人大代表选举的公平、公正。因此,一方面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正式代表候选人的,应当向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辞去选举委员会的职务。常务委员会应当及时作出接受其辞职的决定,并予以公布;另一方面要求各级党委和人大事先要应通盘考虑,精心组配选举委员会成员,尽量减少党政主要领导或代表人选过多为选委会成员,以避免和防止选委会成员成为代表候选人比例过大,中途辞职人数过多,影响工作正常进行。



    原文标题:张天科:代表候选人辞去选举委员会职务后需要补充任命选委会成员吗?
 
    原文来源:立法网微信公众号
 
    (立法网 张天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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