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法律明确规定是从本级人大代表中选举产生的,或者说这些职务都是依附于代表的职务,如果不是人大代表就不能担任这些职务。
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法律明确规定是从本级人大代表中选举产生的,或者说这些职务都是依附于代表的职务,如果不是人大代表就不能担任这些职务。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代表资格终止,那么依附于代表的这些职务应该终止吗?如何终止?可能是立法时考虑不周所致,现行法律对此规定得还不尽人意,有待于今后法律的修改和完善。
关于代表资格的终止,代表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了七种终止的情形。一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迁出或者调离本行政区域的;二是辞职被接受的;三是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四是被罢免的;五是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六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七是丧失行为能力的。
笔者认为,从法理上讲,如果代表资格终止,那么依附于代表的职务当然应该相应终止。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可是,对于依附于代表的职务终止,现行法律只规定了上述七种情形中的二种情形。
选举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专门委员会成员,辞去代表职务的请求被接受的,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职务相应终止,由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辞去代表职务的请求被接受的,其主席、副主席的职务相应终止,由主席团予以公告”。选举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成员的代表职务被罢免的,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职务相应撤销,由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的代表职务被罢免的,其主席、副主席的职务相应撤销,由主席团予以公告”。
从中可以看出,对于依附于代表的职务,辞去代表职务的请求被接受的是“相应终止”,代表职务被罢免的是“相应撤销”。“相应终止”也好,“相应撤销”也罢,其实质都是法定终止了依附于代表的职务。
遗憾的是,对于出现上述七种情形中的其它五种代表资格终止的情形,依附于代表的职务是否终止,法律并没有规定。还有,对于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职务的终止问题,法律也是只字未提,这不能不说是立法的遗憾。笔者建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能适时修改相关法律,无论代表资格如何终止,都应对依附于代表的职务终止做出明确的规定。
笔者认为,在目前法律规定的框架下,对依附于代表的职务,只有出现“辞去代表职务的”和“代表职务被罢免”这两种情形,将伴随着代表资格的终止而终止(不包括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的职务)。如果出现其它代表资格终止的情形,依附于代表的职务还不能伴随着代表资格的终止而终止,因为法律并没有做出相应终止的规定,法无规定不可为。若要终止依附于代表的职务,还需要采取其它的法定方式或采取相应措施。
原文标题:武春:依附于代表的职务应伴随着代表资格的终止而终止吗?
原文来源:立法网微信公众号
(立法网 武春/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