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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修福:主任会议对人大常委会即将审议的报告事先进行初审有必要吗?——非法定 无必要

发布时间:2021-05-19 作者:滕修福

    多年来,地方各级的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草案都是由主任会议拟定的。对于议程草案确定的议案和报告,主任会议是否都要进行初步审议,目前存在两种不同的认识和看法。一种观点认为,听取报告和审议议案是人大常委会的法定权力,主任会议不需要事先初步审议;一种观点认为,主任会议事先把关也未尝不可。
 
 

    多年来,地方各级的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草案都是由主任会议拟定的。对于议程草案确定的议案和报告,主任会议是否都要进行初步审议,目前存在两种不同的认识和看法。一种观点认为,听取报告和审议议案是人大常委会的法定权力,主任会议不需要事先初步审议;一种观点认为,主任会议事先把关也未尝不可。


 
    笔者认为,主任会议对是否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报告,依法有决定权;但是,对拟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的报告,由主任会议事先来初审把关,非法定、无必要。

    依据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主任会议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也可以决定有关议案是否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议。比照这一法理,主任会议对是否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相关报告,也有决定权。

    依据监督法之规定,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是由主任会议通过的(第八条第二款);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主任会议可以组织会前视察或专题调研(第十条),相关办事机构应当将各方面对该项工作的意见汇总,交“一府两院”在专项工作报告中作出回应(第十一条);“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稿应在召开人大常委会20天前交由相关专门委员会或工作机构征求意见(第十二条之规定)。但是,并没有法定要将报告稿事先交由主任会议来初审把关。
那么,对本级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的报告,是否要事先进行初审把关呢?笔者认为,初审把关有必要,但主任会议不妥。

    依据监督法第十二条之规定,“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稿要在开会20天前送交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专门机构)或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工作委员会)征求意见,“一府两院”对报告修改后,在开会10天前送交人大常委会,常委会办事机构在开会7天前将专项工作报告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据这一时限程序,专项工作报告应在会前10天定稿送交。如果要初审把关,应该在定稿之前进行,这样有修改意见还可以修改;如果放在定稿之后,对报告稿即便有意见和建议,也不宜再行修改。依据这一程序规定,“一府两院”报告专项工作依法要向人大有关专门机构或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实际上,就是要将报告稿送交这些机构初审把关。因此,对报告稿初审把关,由人大专门机构或常委会工作机构来承担,合乎法理。



    依据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主任会议是处理本级人大常委会重要日常工作的机构。如果将对拟提请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进行初审作为人大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由主任会议进行初审把关,似乎也未尝不可。但是,主任会议作为现实中的本级人大常委会的核心,对“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进行初审定调,不太合乎先民主后集中的民主集中制议事决策程序。因此,与其会前初审,不如会后把关。会后,对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通过主任会议进行归纳提炼,列出一二三四,交“一府两院”及有关方面研究处理(监督法第十四条之规定),更为合法必要。



    原文标题:滕修福:主任会议对人大常委会即将审议的报告事先进行初审有必要吗?——非法定 无必要

    原文来源:立法网微信公众号

    (立法网 滕修福/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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