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择善从者:李某行拘案讨论之浅见——警方通报、媒体报道及法律存废

发布时间:2021-10-25 作者:择善从者

    这几天有两件大事,其实只有一件是真大事,另一件是炒作的大事,但所涉及的法律存废之争,倒也是一件有意义的“大事”。
 


    这几天有两件大事,其实只有一件是真大事,另一件是炒作的大事,但所涉及的法律存废之争,倒也是一件有意义的“大事”。



    看到昨天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房地产税试点五年的决定,我有感,写了一篇文稿,不是从道理,而是从实际,认可这种开征的需要性。然后与友人讨论了一会,算是关注了。

    另外那件大事,就是那位小李老乡惹上的事。网上议论热闹,我归纳涉及三点争议:一是警方是不是该通报?二是官媒民媒是不是该大量报道?三是这种处罚法律该否修改废止?

    就此,谈点粗浅看法,仅供商讨:

    (一)警方的通报是否违法?目前看警方并不违法

    警方在法律上找得到通报的依据,说我是政务公开。你说应该只作程序通报,不应作隐私结果通报,本案看实际上很难做到。

    因为这个行为本身是一种隐私,既然要公开信息,哪怕只是就程序问题说事情,如笼统说是嫖娼,但意思也明了,而这就已经涉及披露隐私了。

    看来,在政务信息公开,与保护公民隐私权两者间,有一个较大的模糊的适用空间,要靠人的具体掌握,属于行政的自由裁量权。警方选择了其中一种,要说他通报不合法,推翻的理由就不充分。

    是否进行通报,这是一个道德层面、社会层面或者政治层面去权衡的问题。如果没有其他因素促使,这种情况是可以不通报的,并且也以不通报为宜。

    因为人的行为,有公德与私德之分,嫖娼行为属于私德方面的缺陷,而不是公德的不良,公德是面向公众或者公共事务方面的品德表现。

    李的行为是一个私德问题,在通报之前,影响的确很小,社会危害性小。他不像公德所造成的危害,具有相应的社会危害性。所以警方是完全可以选择不通报的。

    但现在它既然选择了通报,就不好说它是违法。只能说它是做法的优平,还可商榷的。

    但是,川大韩教授能够率先提出质疑,引起社会关注和讨论“政务公开与保护公民隐私”这个事关公民权利的重要问题,是一种可贵的学者品格,行为有益,对于今后立法和执法会有积极的意义。

    (二)各种媒体该不该去争相报道评议?我觉得不应该

    单纯从报道来说,与前一问题的逻辑差不多,媒体有报道的权利;但从媒体的理想属性来说,它主要应该关注公共事务,在公共领域行使监督权,履行它的社会职责。这种因私德发生的事情,不应该过多消费社会的可贵资源。

    网上有人讲了媒体应为和不为的两种事例:一是当前社会同时有几件大事如东北爆炸案、北方缺煤缺电、还有什么凶杀案等,这些涉及大的民生问题,媒体没去很好关注,有的事情甚至集体禁声,是一种社会责任的缺失。

    二是比较国外媒体,早年美国黑人民权领袖马丁路德.金,中央情报局专门收集了他嫖娼事实,投给各大报企图搞臭金,但那些大媒体都认为那是他的私德问题,与他所正在从事的人权的公德无关,于是集体不报道,表明媒体对于道德性质分得清楚,恪守其责。

    这次国内大量媒体甚至大媒体,积极报道或炒作这件事,不是表明媒体的道德水平高了,反而显得社会的道德水准降低了,官民都去关注这些庸俗小事,于社会于百姓不是好现象。

    (三)这个处罚的法律应否修改废止?我赞成修改废止

    根据这次争议中发表的资料,有文章讲到“卖淫嫖娼”入法,是在1986年的时候,经过三次讨论才进入的,说明当时争议就大,而且也正是在严打的高峰期(83年开始),当时整个社会形势趋严,此事入法也是一种特殊情况。

    入法距今三十五年了,社会在进步,人性在增强,可以考虑适时废止。理由有三:

    1、横向世界比较。已有文章讲到,现在世界上有86个国家明确卖淫嫖娼不违法,而且这些多数是经济发达、文化程度高的国家。

    我国无论经济程度和文化程度都未及人家高,在道德这方面要求比人家要更高,理由就不充分,精神和物质是要相适应的。

    相反,倒是一些宗教国家,即政教合一的国家,对这方面的禁止要求很高,但显然,这些国家不是我们应该看齐的国家。

    2、纵向中国比较。中国历史上,除了新中国禁止以后又立法打击卖淫嫖娼这七十年外,往上几千年,基本不禁止,连皇帝、士大夫、文人墨客都参与。

    许多流传至今的诗词歌赋也与此有关,风流狂才如李白、苏东坡、唐伯虎等。

    还有一些文学戏剧作品是歌颂妓女的,称其为义女、侠女等等,如李师师、杜十娘、苏三、陈圆圆、小凤仙、薛涛等等。

    这些都构成中国历史文化的一部分,现在也不能武断地说这些就是糟粕。如果把老祖先人几千年的东西都否定了,自己这个种也好不到哪里去,那是打自己的脸。

    3、现时禁止㢢多利少。当今社会,大量青年大龄不婚,结婚率下降、离婚率上升,男女单身狗比例惊人。
 
    有文章指出,据人民日报今年4月19日报道,有统计,2020年,我国单身人口有2.4亿人,占总人口的17.14%。同年结婚对数814.3万对,结婚率只有5.8%,有90%多适龄者没结婚。没有结婚的原因,一是结不起婚,二是生不起娃。

    这样多的人民没有结婚,人民政府应该怎么疏导、怎么解决人民的正常的、正当的性需求?

    如果继续以前那种非婚姻的禁欲,显然对大量的人是不人道的,会较大地损害他们的身心健康,甚至可能促使其中部分人产生严重的违法和犯罪行为,对社会也是有害的。

    所以,从纵向的中国历史、从横向的世界格局的坐标上看,中国现在的禁止反而是特殊的情况。而这种特殊做法放在中国现阶段,明显是㢢多利少了。

    综合三者考量,改进并废止那种禁止性法律规范,已经是民心所向、大势所趋了。



    (四)其他争议或顾虑方面的内容

    1、有人说,现在法律也没有禁止发生性行为,只是禁止性交易,有交易就是违法。
看来立法的初衷要求很纯洁,不交易没人管;最多只是道德问题,那部分有人管。无形中是在标榜无交易的性行为,是道德的和公平的。

    如果我们反问一句:这种标榜,难道是要提倡“白嫖白娼”吗?难道“白嫖白娼”占人便宜,才是道德的和公平的吗?这是一种什么样的道德导向和行事逻辑啊?
其实换个思路,有交易才是道德的和公平的,对于男女双方的私权利来说,那是一种自愿的等价交换。否则,对男女相对弱势的另一方,就是不道德也是不公平的。

    2、还有人指出,现行禁止性法律,造成了一种很滑稽的矛盾现象:

    一些有钱人包二奶,其实里面也有一些金钱的交易,不过有时不直接,但是不违法,只是道德问题。而一些没多少钱的打工者,包不起二奶,在外面约个炮,就是违法了。

    其结果相当于什么呢?中端搞批发的不违法,底层做零售的反而是违法了。

    更有甚者,顶端那些有权有势者,对异性的长时性占有或短时性行为,反而成了社会容忍,甚至民众乐道和羡慕的了。

    这样就把“富贵不能淫”作了反向的讽刺性解释了:同一行为,针对穷人就是淫乱,针对富人就是风流。

    于是又有人把这种矛盾怪象,调侃为 “只准州官放火,不准百姓点灯”那方面去了。

    所以这个法律规定,包含了不合理的逻辑,和事实结果的矛盾,是有修改废止的必要。

    3、还有人担心,取消法律制裁和打击后,社会性道德会不会乱套?

    试想,中国历史乱套了吗?国外允许的国家乱套了吗?其实一个社会并不需要政府管理一切,而是应该相信和发挥社会自我净化的道德功能和。

    比如这次有文章也讲到,陈独秀当年在北大嫖娼,尽管那时社会对此事不禁止,但陈把事情搞大了、伤了青楼女之后,学校还是坚持把他开了,要求他辞职了。

    这留有脸面的、并没有被通报的、被要求辞职结果,对他个人的影响还是很大的。
对社会也是有积极的导向作用的,让社会看到,对于一些公众人物,在道德方面,要求是应该更严格一些的。

    对这个历史故事,有人还就此开玩笑:幸亏,也感谢当年法律很宽松,如果按现在标准,让陈先生坐牢了,或者把他搞臭了,那就缺少了一个建党的创始人,也缺少了创办“新青年”杂志对某人的指引作用。

    有人还笑言,就凭这份历史作用,政府也应该放宽管制嘛。

    人们要相信,这种私事,没有政府的干预,人民自己也是能够把它管理好的。政府不能取代社会,法律功能不能代替道德功能,尤其在构建和谐社会的文明时代,要让社会和道德多发挥作用。

    相信这件事,迟早会跟劳教、收审一样,以后终将也会适时退出历史舞台的。  
 
 

    原文标题:择善从者:李某行拘案讨论之浅见——警方通报、媒体报道及法律存废
 
    原文来源:立法网微信公众号
              
    (立法网 择善从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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