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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修福:当选检察长何时安排宣誓和颁发当选证书合适?

发布时间:2021-12-06 作者:滕修福

    朋友圈有人大工作者咨询:基于在地方各级人大会议上选举的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依法还要提请上一级人大常委会批准;那么,当选的检察长能否在本次人大会议上参加宪法宣誓仪式并接受颁发的当选证书?有人认为,未经上一级人大常委会批准,进行宣誓和接受当选证书不妥;有人则认为,既然已经当选,就应颁发当选证书和参加宣誓,批准只是走程序而已。
 


    朋友圈有人大工作者咨询:基于在地方各级人大会议上选举的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依法还要提请上一级人大常委会批准;那么,当选的检察长能否在本次人大会议上参加宪法宣誓仪式并接受颁发的当选证书?有人认为,未经上一级人大常委会批准,进行宣誓和接受当选证书不妥;有人则认为,既然已经当选,就应颁发当选证书和参加宣誓,批准只是走程序而已。



    笔者认为,地方性法规对当选检察长参加宪法宣誓和接受颁发当选证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在本次会议上接受颁发当选证书未尝不可,宪法宣誓仪式还是待上一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单独举行为好。

    关于宪法宣誓制度。2014年10月23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首次明确:“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2015年7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并单列第九条明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的具体组织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照本决定制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标志了我国的宪法宣誓制度正式确立。2018年3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简称“宪法修正案(五)”),将宪法宣誓制度入宪。即在宪法第二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关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产生程序。依据宪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之规定,“选出或者罢免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地方组织法也规定:“选出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第八条职权六)依法可见,检察长职务与其他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职务产生程序不同,不仅要选举,还要报批。

    笔者认为,依据宪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因此,当选检察长在没有获得上一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前,没有必要急于参加宪法宣誓。

    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人大常委会对当选检察长参加宪法宣誓仪式有规定。如《安徽省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第六条就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笔者认为,诸如像安徽省这样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新选出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依据该省一级规定,待获得上一级人大常委会批准任命后,再举行宪法宣誓仪式。若一些地方人大为了省事,将当选检察长与当选的其他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在本次人大会议上一并进行宪法宣誓,则有悖地方性法规的规定,显然不妥。

    关于颁发当选证书,现行法律没有规定,是地方性创制。一些地方人大在人大会议上投票选举出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或组成人员后,当场给予颁发当选证书。至于,当选检察长是否当场颁发,各地做法不一。那么,当选检察长能否在本次人大会议上接受颁发的当选证书?笔者认为,未尝不可。

    当选证书,顾名思义是给予某某某人参加某项选举而当选的证明文书。笔者认为,当选检察长与其他当选的国家机关领导人员一道,接受当选证书,不仅是当选检察长的荣耀,也是对投票选举结果的确认和在场人大代表投票选举权的尊重。至于,当选检察长还要报请上一级人大常委会批准任免,是检察长产生的后半截程序,是对本次选举结果的再次确认。笔者认为,上一级人大常委会批准任命下一级当选检察长后,可以颁发批准任命证书,各司其职,于法无悖。
 
 

    原文标题:滕修福:当选检察长何时安排宣誓和颁发当选证书合适?
  
    原文来源:立法网微信公众号
     
    (立法网 滕修福/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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