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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洋 滕修福:地方组织法第六次修正:给乡镇人大工作带来新变化

发布时间:2022-03-30 作者:汪洋 滕修福

    时隔近七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简称“地方组织法”)迎来第六次修正。今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简称“地方组织法”)进行了一次较大程度的修正,自3月12日起施行。新修正的地方组织法,进一步健全了乡镇人大的组织和工作制度。下面,笔者从务实的角度,谈一谈地方组织法第六次修正给新时代乡镇人大工作带来的一些具体变化。
 


    时隔近七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简称“地方组织法”)迎来第六次修正。今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简称“地方组织法”)进行了一次较大程度的修正,自3月12日起施行。新修正的地方组织法,进一步健全了乡镇人大的组织和工作制度。下面,笔者从务实的角度,谈一谈地方组织法第六次修正给新时代乡镇人大工作带来的一些具体变化。



    (一)乡镇人大“一年两会”应形成制度化。本次地方组织法修正,在原兜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的基础上,补充特别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一般每年举行两次。”(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贯彻落实了中央18号文件精神。早在2015年6月22日,中共中央转发《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18号)就明确要求:“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一般每年举行2次”。将乡镇人大“一年两会”(亦称“半年会”)入法,也是对一些地方性法规和基层人大实践的充分肯定。至此,乡镇人大每年年初只开一次例会将成为历史;否则,就有悖法律。

    (二)“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有了明确规定。本次地方组织法修正,新增条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第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地方各级人大会议有多少比例的代表出席会议才能开会?法律没有规定,一些地方性法规或人大议事规则有规定“需要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也有的地方认为,只要有半数以上出席即可。现在,“三分之二以上”入法,如果没有达到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是不能开会的;否则,有悖法律。

    (三)依法必须作乡镇人大主席团工作报告。过往实践中,在乡镇人大会议上,乡镇人大主席作报告,有以乡镇人大名义的,也有以乡镇人大主席名义的。2015年中央18号文件出台和地方组织法第五次修正,基本实现了乡镇人大主席团的“准常设”,开始有以乡镇人大主席团名义的。本次地方组织法修正,在第十二条将“听取和审议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工作报告;”作为乡镇人大依法行使的职权之(九)。至此,在乡镇人大会议上,乡镇人大主席所作的工作报告只能是“乡镇人大主席团工作报告”;否则,有悖法律。

    (四)将审查和批准财政决算列入大会议程。过往实践中,在乡镇人大会议上,只依法“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本次地方组织法修正,在第十二条将“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补充作为乡镇人大依法行使的职权之(四)。至此,乡镇人大(年初会议)不仅要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还要(可以在下半年人大会议上)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否则,就是行使职权不到位。

    (五)依法审查和批准财政预算的调整方案。过往实践中,在乡镇财政预算执行过程中,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预算变更,如何处置和监管?法律没有明确。本次地方组织法修正,在第十二条将“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 补充作为乡镇人大依法行使的职权之(四)。至此,一旦出现乡镇财政预算需要变更,乡镇人民政府要拿出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提请乡镇人大依法予以审查和批准;否则,不能随意变更预算。

    (六)代表建议办理情况要向乡镇人大报告。依据代表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应当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报告,并印发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本次地方组织法修正,新增条款进行了调整:“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并予以公开。”(第四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至此,乡镇人大代表建议办理情况,不仅乡镇人民政府要向乡镇人大主席团进行报告,也不仅仅将报告印发乡镇人大会议了事;而且,乡镇人大主席团还要向乡镇人大进行报告,否则程序不到位。
 


    原文标题:汪洋 滕修福:地方组织法第六次修正:给乡镇人大工作带来新变化
     
    原文来源:立法网微信公众号
        
    (立法网 汪洋 滕修福/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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