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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峰:四川五部地方性法规即将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发布时间:2018-03-07 作者:翟峰


    2月27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将《资阳市立法条例》《绵阳市水污染防治条例》《德阳市城市管理条例》《遂宁市城市管理条例》《北川羌族自治县立法条例》五部地方性法规提请拟于3月28日召开的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议审议。届时,四川省21个设区的市(州)即可全部实现地方性法规“全覆盖”……



    2018年是四川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任期的第一年。

 

    2月27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将《资阳市立法条例》《绵阳市水污染防治条例》《德阳市城市管理条例》《遂宁市城市管理条例》《北川羌族自治县立法条例》五部地方性法规提请拟于3月28日召开的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议审议。

 

    届时,四川省21个设区的市(州)即可全部实现地方性法规“全覆盖”。据统计,自2015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修订并施行以来,经省人大常委会审批通过的市(州)地方性法规达到53部。

 

 

 

 

依法治水的《绵阳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绵阳市域范畴内的水系较为发达,除境内主要河流涪江及其支流外,还有大小河流及溪沟3000余条。其中,绵阳市域内仅流域面积在100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流就有8条,流域面积在50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流也有15条。

 

    随着近年来绵阳市社会经济的不断快速发展,人民群众在日益丰富的物质生活得到满足之时,愈来愈对市域内的清新空气、清澈水质、清洁环境等生态产品表达出了强烈需求之愿景。

 

    绵阳市人大常委会在首批获得地方立法权之后,一方面为尽快满足全市广大人民群众对良好生态环境之愿,另一方面又为进一步细化国家水污染防治法律之规定和弥补“上位法”宏观性强但微观性和操作性不足等缺陷,为更好地将国家、省、市相关文件确定的可纳入法制轨道的各项相关的制度和措施更加规范化、法制化,以期能够更好地解决本市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存在的诸多问题。

 

 

 

 

    2016年11月,在通过公开向全市征集2017年立法选题、与绵阳市人民政府协商、由市人民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制定《绵阳市水污染防治条例》建议的基础上,按法定程序在2017年1月召开的市七届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上通过了《绵阳市人大常委会2017年立法计划》。

 

    此后的一年中,该《条例》草案经历了如下“必经程序”,认真完成地方性立法中的“规定动作”:


    (1)广泛征求民意。


    2016年11月,市人大常委会向全市公民公开征集2017年立法议题后,形成了自下而上广泛要求制定本市水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规的民意。市政府研究后,依照相关法定程序,正式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制定《绵阳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的建议。

 

    (2)纳入立法计划。


    绵阳市人大常委会在2017年1月4日召开的市七届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第三次会上讨论通过了包括制定《绵阳市水污染防治条例》在内的拟提交绵阳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市人大常委会2017年立法计划》。

 

    (3)深入基层调研。


    按绵阳市人大常委会地方立法工作的安排,由绵阳市环保局具体牵头承办了《绵阳市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的前期起草工作。绵阳市环保、水务、农业、住建等部门和起草小组在深入进行广泛调研,征求各方意见、专题研讨、听证、专家论证、立法协商等环节的基础上,形成了“条例(草案)”的相关素材。

 

    (4)精心拟定初稿。


    按照立法计划,绵阳市人民政府将“条例(草案)”的起草工作纳入了2017年工作计划,成立了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的“条例(草案)”的起草工作领导小组,结合绵阳实际,在深入调研的前提下收集到了全市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在此基础上拟定了“条例(草案)”初稿。

 

    (5)依照程序审议。


    由市人大常委会城环资工委、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相继组织召开有关部分立法咨询专家、高校法学教授参加的立法座谈会和推进会,在派出调研组分别前往扬州、泰州等地考察其水环境保护立法的工作经验和深入本市涪城区、游仙区、江油市、盐亭县等地广泛征求“条例(草案)”意见建议的基础上,集思广益地对“条例(草案)”进行修改,然后正式提交到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经过三次审议。


   (6)反复修改完善。


    绵阳市第七届人大常委会在三次审议过程中,广泛听取绵阳市人大代表暨西科大、绵阳师院、律师等法学专家的建议,并先后两次以正式文件征求各县、市、区政府和园区管委会暨市级有关部门的书面意见,先后两次组织专家论证会和听证会,及时采纳了各位专家的相关建议和意见,并结合先后两次常委会例会的依法审议,对《条例》作了进一步完善。

 

    (7)依法表决通过。


    “条例(草案)”在绵阳市七届人大常委第八次会议进行三审中,鉴于该草案所体现出的将“河长制”的落实纳入了相关考核问责办法、强化了饮用水水源地的安全保护工作、强调了以提高城镇污水收集率和处理率为前提的基础设施建设、突出了基层各级组织在水污染防治中的作用、及时提标建立了重点水污染动态的监测机制、确立了水生态损害赔偿和跨县(市区)河流交界断面水质超标扣缴制度、增加了对规模以下畜禽养殖和农业面源污染等监管内容等七大亮点,获得了常委会表决中全票通过。

 

(8)提请批准施行。


    在完成上述法定程序的各项工作后,市人大常委会将该“条例(草案)”正式依法报送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

 

 

 

 

德阳、遂宁两市的《城市管理条例》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即将审批的还有德阳市和遂宁市分别提交的具有一定地方特色的“适用之法”——《德阳市城市管理条例》和《遂宁市城市管理条例》。

 

    概览两个城市管理条例草案,具有如下两个主要特点:

 

    其一,旨在理顺城管执法体制,解决热点、难点问题

 

    随着城市化发展的加快推进,城市规模不断扩大,城市管理中涌现出诸多问题也在不断凸显,亟待通过立法来调整。故两个城市管理法规不仅从立法上明确了市县两级政府、城管行政主管部门、城管相关部门、街道及乡镇政府等在城市管理工作中的职能职责,而且其具体规定还立足于了构建由政府统一领导,部门联动,权责统一的城市管理体制,以及能对城市乱象进行约束,能让城市管理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法可依,以期避免“借法执法”的尴尬处境。

 

    《德阳市城市管理条例》不仅对城市摊贩管理、居民小区管理、城市垃圾管理、重点范围事项进行了具体规范,明确了城管执法体制,规定了执法案件移送制度等,而且还对包括违法建(构)筑物管理、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管理、城市市容市貌管理、户外广告管理、犬只管理、集贸市场管理等在内的各类管理的规范问题,以及对与城市管理规范相对应的法律责任等,皆予以了明规和细化。

 

    《遂宁市城市管理条例》作为该市的首部地方实体法规,不仅具体规定了“管什么”“怎么管”“谁来管”的问题,而且在立足着力构建“管理、执法、服务”三位一体的大城市管理格局的基础上,特别对城管中的市政、环境、应急和城市规划实施中的主要职能,以及对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执法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和环保、工商、水务、食药监督领域执法中的部分行政处罚权等,予以了具体明规。

 

    其二,旨在为城市管理提供更加规范的法治遵循

 

    《德阳市城市管理条例》的制定,按中共中央和国务院的该“指导意见”,不仅要明确城市管理的执法范围,还要通过加强统筹而切实形成城管条例立法工作的强大合力,要完善执法制度、改进执法方式、提高执法素养,要把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要求落实到城管执法的全过程,要完善配套城管法规及其规章等。

 

 


 

    《遂宁市城市管理条例》的制定,同样是按中共中央和国务院的该“指导意见”,不仅对该市社会各界反映的城市管理工作中的最集中、问题最突出、治理最棘手的问题作了专门规定,而且在该市城市管理法规制定的过程中,还通过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协商会暨网络意见征求途径等多种渠道,广泛听取各方意见,有效保障了该市公民的立法参与权、诉求表达权,切实让该市广大群众通过参与城管法规的制度设计,充分享受到了地方立法带来的制度、法治红利。

 


 

原文标题:绵阳如何治水?城市如何管理?四川五部地方性法规即将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原文来源:立法网微信公众号

 

(立法网  翟峰/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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