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 攀枝花市 自贡市 绵阳市 南充市 达州市 遂宁市 广安市 巴中市 泸州市 宜宾市 内江市 资阳市 乐山市 眉山市 广元市 雅安市 德阳市 凉山州 甘孜州 阿坝州

武树臣:从古文字学看“法”字的真实内涵

发布时间:2012-11-09 作者:


    “法”字的真实内涵是:人产生纠纷后,由廌根据证据对渎神和违背习俗一方进行的处罚,将渎神与违背习俗者赶到河那边去(即流放),进行宗教上的洗涤,使神保护群体的平安……



    立法网实习记者  小蚕

    著名的法律史学家武树臣在中国人民大学的一次演讲中说,我曾经发表过一篇文章,叫做《寻找最初的法—对古法字形成过程的法文化考察》。对古“法”字的本义及产生年代,提出前所未有的看法。

在甲骨文中,没有“灋”字

    武树臣说,现代的"法"字,古文字写作"灋"。在甲骨文中,没有“灋”字,但是,构成“灋”的三个字都有。“灋”字什么时候产生的?我认为,是商末周初。在谁手上产生的?我认为,是纣王的叔叔箕子。

许慎在《说文解字》中关于“灋”字的传统说法有问题

    武树臣说,谈到“灋”字,大家一般会采用许慎“灋者,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廌从去”的传统说法。我在阅读《易经》、《尚书》、《管子》等书之后,发现这种说法有问题。许慎讲的这三句话,我只同意三分之一。

“平之如水”并非是“灋”的原意

    武树臣说,首先,平之如水,并非是“灋”的原意。在远古的甲骨文时代,哪怕是到了金文时代,还没有平等的观念。人们只有在商品的一般等价交换中,才能意识到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宗法血缘纽带的解体和个体自然人的个体意识,也是不可或缺的。甲骨文中的“水”,应该是取自其实践性含义。

“水”即大川,是部落生活空间的界限

    其一,远古人群的生活范围通常是部落,而部落常常以山谷河流为界限,它们约定俗成地被视为此部落活动的终点和彼部落活动的起点。《易经》里讲“涉大川”,“大川”就是部落生活空间的界限。“涉大川”就是流放。在远古时代,个人是无法离开其氏族而离群索居的,流放就等于死刑。

    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论述道,“凡是部落以外的,便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在没有缔结和平条约的地方,部落与部落之间便存在着战争。而且,这种战争进行得很残酷。将一个人放逐于群落之外,就等于死刑。对违背公共生活准则的人进行流放,主要目的还不在于对“犯罪者”个人进行报复或惩罚,而在于乞求神明对集体的保护。

    又如《古老非洲的再发现》这本书举例讲述道,两人在荒野中相遇,他们怒目而视,互相不断地背诵祖先的姓名。如果是同一个祖先,就握手言和,反之则互相杀戮。可见,离开群体是十分危险的。我们中国古代的象刑,也是出于同样的考虑。对犯罪之人施以象形不是侮辱犯人,而是要对犯人加以特殊标记以区别。那画外音是说:神啊,那个有特殊标记的人触犯了神灵,您要处罚就处罚他吧,我们大家是无辜的啊!

水在宗教信仰里有消毒剂之意

    其二,水在宗教信仰里有消毒剂之意,对不洁之物进行消毒。《礼记》中记录了对弑父者的处理:首先,要处死弑父者,然后毁掉他住的房屋,还要用水清洗。弑父者,在古人看来是不洁的,要借助水来消毒,不使它传播。

    现在,南方民间还有社戏活动,比如说湘西的“赶傩”。扮演“傩”的人会穿上鬼的衣服,最后,大家敲锣打鼓把“傩”赶到水里面去,将之淹死。这里,水是对魔鬼的清洁消毒。还有,我们读睡虎地云梦秦简,犯罪人是麻风病人,要把他淹死在水里。这些都反映了“水”在古人心目中,是宗教清洁剂的概念。

“廌”是东夷部落的图腾,是军事法官

    武树臣说,甲骨文中的“廌”是独角兽,它有很多传说,足以使我们相信它是存在过的。我个人认为,“廌”,就是蚩尤、咎繇、蓐收、皋陶等,即东夷部落的图腾。

    蚩尤是个什么人物,它是和黄帝同时代的东夷部落的首领,后来被黄帝打败了,被黄帝收编了。黄帝在泰山召开了一次部落联盟大会,游行队伍中牛鬼蛇神、豺狼虎豹都有。而“蚩尤居前”,排在前列,令蚩尤主兵,即司寇。司寇这个职务,确切而言是军事法官,不是民事法官。蚩尤这个部落,是东夷,地域广阔,包括渤海湾一带。其中心相当于战国时代的齐国和鲁国。

    齐鲁文化是东夷文化的后继者,无论是在原始社会,还是在封建社会,都是居于核心地位的。谭嗣同说,“二千年来之政,秦政也;二千年来之学,荀学也”。荀学就是齐国之学。中国两千年封建王朝的旗帜上写的是“孔孟之道”,但行的是荀子之学。荀子才是封建文化的鼻祖、圣人。

“廌”是“五刑”和“法”的创造者

    武树臣认为,蚩尤的贡献非常大,蚩尤作五兵,蚩尤作弓矢,蚩尤作五刑,并把它称作“灋”。这个“灋”字之所以会有“廌”,就是因为“廌”,是“五刑”和“法”的创造者,用文字的形式保存了东夷部落的图腾。 依据就在《尚书·吕刑》。

    《吕刑》载“蚩尤惟始作乱,延及于平民……杀戮无辜,爰始淫为劓刵椓黥”。杀刑,加上“劓刵椓黥”,共五刑。“蚩尤惟始作乱”的“乱”字,意为“治理”而非“作乱”,表示的是和今天相反的意思。“劓”是割鼻子,“刵”是割耳朵,“椓”是破坏生殖器,“黥”是在额头上刺字。

    以往对“杀戮无辜”的动宾结构的理解有一定问题,可能是因为过去只施行单一的刑罚“杀”刑,会戮及到无辜之人,故而发明了四种肉刑,合起来是五虐之刑。这在黄帝时期得到继承,沿用了“灋”。甲骨文中有御臣、御众、御廌。郭沫若先生认为御廌是司法官吏。古法字的产生与著名法官廌相联系,决非偶然。

“去”的古义是弓和矢,弓和矢是可靠的证据

    至于“去”字,许慎说“人相违也”。“去”的古文,由两部分组成。上面是矢,下面是弓,矢和弓之间是隔开的。我读《管子·轻重》甲篇,确信“去”,就是“弓和矢”。《管子·轻重》载“行事期年,而上無闕者,前無趨人,三月解[去勹  ],弓弩無匡移者”。这个[去 勹] 是皮革做的保护弓箭的器具,发挥隔潮的功效,防止弓箭受潮弯曲。

    我们还可以从反面来论证,"去”的古义是弓和矢。那就是“夷”字,也由矢和弓两个字组成,两字合为一体。“去”和“夷”字古义正好相反,前者是弓和矢相离,后者表示弓和矢为一套。

    原始人常常会因争夺捕获猎物归属发生纠纷,解决的办法是看捕获猎物身上的矢与人们手中的弓之间的记号是否一致。见《易经·明夷》:“明夷,夷于左股,用拯马壮,吉”,弓和矢是可靠的证据,出示证据就是“明夷”,反证了“去”的证据内涵。另外,明夷和箕子有关联,相传《尚书·洪范》是箕子向周武王陈述的“治天下之大法”,其第七策为“明用稽疑”,即明夷。《云梦秦简》有“听其有矢”,《齐语》有“纳束矢”,都是诉讼中出示证据的意思。

“法”字的真实内涵

    根据从上的分析,武树臣认为,“法”字的真实内涵是:人产生纠纷后,由廌根据证据对渎神和违背习俗一方进行的处罚,将渎神与违背习俗者赶到河那边去(即流放),进行宗教上的洗涤,使神保护群体的平安。



来源:中国法律文化网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立法网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