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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之伟:雷洋案引举国关切之原因剖析

发布时间:2017-02-04 作者:

 

  刚刚发生的雷洋案像当年的孙志刚案一样,已引起我国社会各阶层民众和官方机构的广泛关切。就各阶层民众来说,他们为什么如此关注一个非亲非故的普通青年雷洋之死?就个人对民情的感受和把握,我不能不将其归结为各阶层民众对警察权规避法律约束、过于强势的恐惧,以及人们对自己和家人人身安全日益加深的关切。或者更确切地说,雷洋案引举国关切之最深层原因,在于人们希望通过雷洋案真相的揭示和严格依法处理,让警察权能受法律有效约束,从而增加自己和家人的人身安全保障。为说清这个道理,先从简要回顾媒体已披露的雷洋案信息说起。

   

所谓雷洋案,法律上应区分为两个性质不同的案件

   

  雷洋先生生前任职于中国循环经济协会,曾在中国人民大学读本科和硕士研究生,家住北京昌平区。2016年5月7日深夜,雷洋在当地警方的一次治安整治行动中不幸丧生,时年29岁。
 

  综合相关各方迄今为止披露的信息,雷洋涉案和丧失生命的过程大致是这样的:5月7日,雷洋亲属欲来京探望,航班预计当晚深夜到达机场。他提前两个多小时出门,似乎先在家附近的霍营街道某小区一家足疗店短暂逗留,后来被警方指称涉嫌接受了一种称为“打飞机”的手淫服务。出门后,他遭北京公安局昌平分局某派出所3名便衣人员跟上盘查,在试图逃离时被按倒抓捕塞进一辆小车,后来又转移到一辆面包车上,不久雷洋身体突然出现不良状况,送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网上资料显示:在上述过程中,雷洋曾大声呼喊,怀疑便衣人员警察身份的真实性;警方人员曾与其发生抓捕和反抓捕的激烈肢体冲突;雷洋被从小车转移到面包车上时身体即已瘫软; 雷洋从昌平警方人员控制到死亡,前后只有一个多小时,死后遗体发现多处伤痕。
 

  上过程虽然是连续的,但从法律上说,实际上形成了两个案件:一是雷洋涉嫌嫖娼案,属治安行政违法案件性质,此案到雷洋死亡时实际终结;二是昌平便衣民警治安执法致死雷洋案,属刑事案件。或许有人说,检察机关尚未立案侦查,还不能说它构成刑事案件。从法律上看,这种质疑不无道理。但从学理上说,将其看作应予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有充分根据。因为,雷洋之死与警方执法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非常明显,涉事民警有滥用职权罪、故意伤害罪等犯罪嫌疑。
 

  不少人认为,北京警方对涉雷洋两案的处理方式脱离了法律轨道,担心其示范效应今后会间接威胁每个普通公民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

   

雷洋涉嫌嫖娼案在公民人身权利保障方面提出的警示

   

  在雷洋涉嫌嫖娼案中,人们认为警察钓鱼执法嫌疑比较明显,引起民众产生被引诱违法的担心。已披露的包括时间因素在内的信息表明警方那段时间正在进行重点针对黄、赌的“2016春夏平安行动”,当地执法人员已经注意到霍营街道某小区足疗店有卖淫嫌疑。但这些民警听任其继续营业,并不进去查禁,而是一直在外面守候等待。大有男性消费者出来一个盘查、拘捕一个的态势——警方这样做不仅有钓鱼执法问题,还有以不作为方式违法的嫌疑。
 

  便衣执法民警基于有罪(过错)推定的信念任意盘查、抓捕公民,难免让民众感到恐惧。根据警方通报,当时3个便衣发现雷洋从该足疗店离开,立即跟进,“亮明身份”对其进行盘查。当雷洋试图逃走时,3人又将雷洋按倒在地。警方如此盘查和抓捕公民,其根据仅仅是他们认为雷洋走出的那个足疗店“有卖淫嫌疑”,而他“走路又非常快”。可以说,从盘查、抓捕雷洋到致雷洋死亡,都是在警方人员没有掌握雷洋任何违法事实和相应证据的情况下发生的。而后来公布的那些尚有待认定的雷洋“打飞机”证据,是警方在他死后才找出来的。
 

  已披露的信息显示,雷洋案执法民警混淆罪与非罪的界线,对雷洋使用强制措施或武力的强度,大大超越处理治安行政执法案件的必要程度,明显执法过度。警察办案涉及使用武力强制措施时,应当区分案件性质,使必要时使用强制措施的强度,与相关案件本身的性质相适应。无论如何,对待涉嫌嫖娼的治安行政违法嫌疑人,执法方式应该明显区别于杀人、抢劫之类犯罪嫌疑人。执法民警夜间便衣执法,雷洋不可能看清其证件,没有理由凭一句“我们是警察”就相信他们真的是警察,故发生误解的可能性极大。如果此时3名便衣在声称“我们是警察”的同时,仅仅采用拦阻、拉扯等动作阻止雷洋离开,那么,其行为强度与案件性质是相适应的,估计雷洋的反抗也不会那么激烈。已披露信息显示,在雷洋试图逃离时,执法便衣3人(后来增加到5人)同时将雷洋扑倒在地。此时和其后他们使用强制措施的强度与对待杀人、抢劫犯罪嫌疑人无异。如果联想到直到此时,这些民警手里还没有一丁点雷洋违法的证据,任何人设身处地地联想自己或家人面对警察执法时可能的遭遇,估计都难免不寒而栗。
 

  警方每一次这样的暴力行政执法,其行为的综合社会危害性很可能不亚于甚至大于公民一次治安违法。
 

  昌平警方对待雷洋涉事足疗店员工的做法,也有过度执法、侵犯她们人身自由等基本权利的嫌疑,甚至有控制证人以便制造伪证的嫌疑。为店中一人涉嫌行政治安违法这点事,昌平警方同时对店中5名员工采取强制措施,同时关闭了足疗店,“大门内外都被上锁”,断了全体员工生计。或许只因他们都是在社会最底层挣扎的草民,不像“人大硕士生”雷洋的命运那样引人关注,没看见有谁在网上替他们说话。

   

致死雷洋案之处置在厉行法治方面引起的忧心

   

  在一个行政违法治安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原本年轻而身强体壮的行政相对人雷洋在被办案民警武力抓捕和控制下一个多小时就死了,办案民警不可能没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或滥用职权等职务犯罪嫌疑。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和精神,此时昌平警方应该主动在第一时间向昌平区人民检察院通报,并让涉案民警暂停行使职权,保存全部原始证据,包括监控录像等,请检方接手此案。
 

  然而,昌平警方的做法是抓住这个案子不放手,试图自己主导以自己为当事方的案件的处理。这方面最明显的表现是,在雷洋死亡后,昌平警方漠视雷洋涉嫌嫖娼这一行政违法案件已经终结,以及警方人员涉嫌致死雷洋的刑事案件接近形成的实际情况,试图将警方人员涉嫌致死雷洋案办成雷洋涉嫌嫖娼案的一部分。人们有理由相信,这不是法律知识欠缺造成的缺憾,而是他们基于公安部门本位利益的考虑而形成的办案谋略。
 

  已经披露的信息表明,昌平警方在处置致死雷洋案过程中的具体做法,也有违法治原则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缺乏程序正义。致死雷洋案事实上是刑事案件,不仅应由检察机关调查或立案侦查,而且还应该保密,但昌平警方及涉案人员还多次以发通报、接受采访等形式为自己洗刷,试图推脱责任。昌平公安分局是案件的责任单位,不宜利用职权全面控制证人,搜集和以不同形式向社会公布有利于本部门涉案人员推卸责任的证据。即使是尸检,似乎也不宜由他们委托第三方进行。
 

  我国警察权过于强势是不争的事实,人们普遍希望警察权能像法律规定的那样受其它机关,包括检察机关的有效制约,但致死雷洋案处理过程中显露的检警关系的实际情况,显然背离法律制度的要求。在中国的检警关系中,虽然检方宪法地位更高,但实际上警方更强势,在办理刑事案件方面往往摆脱检方的监督制约,事实上主导案件的处理。所以,昌平警方抓住致死雷洋案不放的做法,让检方很难按照宪法法律的规定正常行使职权。既难以有效展开司法调查,更难以对相关犯罪嫌疑人立案侦查。另外,人们还注意到,北京市公安局政治部领导在案发后还专程去慰问致死雷洋案的具体责任单位,慰问“东小口派出所专项行动参战民警”。这客观上加大了检察院对涉案民警立案侦查的难度。
 

  我国警权过于强势,公民人身安全受其不法行为威胁的态势,在雷洋两案发生、发展过程中不断得到印证,这就难免在普通公民心中引起不同程度的恐慌。他们期待相关检察院加强对警方的监督制约,其实只是恐慌的一种制度性回应。
 

  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时检察院与公安机关要互相制约。《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2款规定:“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致死雷洋案的公正处理,检察机关本来应该能够更有作为一些,但实际上显得比较被动。
 

  令人略感欣慰的是,有关检察机关已开始依法履行对致死雷洋案应承担的职责,已开始进行司法调查。人们普遍期待检察院对致死雷洋案中发生的涉嫌犯罪的行为进行立案侦查。
 

  为全面实施宪法、法律,有效保障公民人身权利和自由,或许今后公安部门行使职权应该更谦抑一些,检察机关则应该更积极主动一些。

   

雷洋案引举国关注的更深层次因素

   

  雷洋案所关涉的,是不论官民、无论贫富,每一个中国公民都面对的问题。但人们何以一开始就把雷洋的身份认定为“中国人民大学硕士生”呢?
 

  其实,打大学硕士生的牌子,以及民众广泛认同这个身份,恰恰间接反映了我国法律制度建设在给公民基本权利提供保障方面还没能填平身份不同造成的差异。打大学研究生的牌子,是害怕自己现有的身份受不到足够关注,在寻求权利保障方面受到歧视。这表明,我国法律生活中公民基本权利保障的真实水平,往往因“身份”而异,远没做到宪法规定的“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雷洋已毕业多年,与人民大学只有历史联系,并非人民大学在校人员,人们帮他打这块牌子,可能实在是不得已。
 

  因为,我国的实际情况往往是,个人基本权利的维护效能,很大程度遵循的是能者为大的“丛林法则”:社会仇官仇富,官员和富人基本权利受侵害,发声不能形成群体,帮他们维护权利的人很少;待业青年、农民工等社会弱势群体无发声能力,缺乏稳定的机构依托,基本权利受损时难以得到有效维护;大学师生群体发声能力较强,相互联系紧密,一损俱损,唇亡齿寒,往往抱团取暖,故基本权利受损时比其他群体更能得到维护。君不见,即使是孙志刚案,当年不幸身亡后其家人成功伸冤,其基本依托的正是他的大学生身份。
 

  所以,打大学硕士生的牌子,以及它受广泛认同的事实,恰恰间接反映了我国法律制度建设在给公民提供基本权利保障方面还没能填平身份不同造成的差异,以及弱者对基本权利保障水平受身份之不利影响的关注。
 

    雷洋案的处置过程还表明,公安部门道德与法律不分,有利用推行道德教化扩大警权和压缩公民人身权利与自由的趋势,民众对此多有警惕。这种警惕反映在网民坚持要求警方交代雷洋怎么死的而不是怎么嫖娼的呼声中。所谓“打飞机”,法律、司法解释都没有将其看作违法,按法治原则只能将其归入不道德行为范畴。公安部将其认定为嫖娼卖淫违法行为,并无法律根据,实际上是警察部门试图将道德规范入法的表现。

    警察部门在于法无据的情况下将道德规范确认为法规范并据以对公民相关行为进行处罚,其实质无外乎自行扩充权力,借以压缩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自由。

 

  毋庸讳言,我国公共意识形态在过去大半个世纪中形成了虚伪的性洁癖,以致我国现在对涉性行为的惩罚强度之高,有时达到了疯癫的程度。我们可以比较中国同一日发生的两起案件,一起是雷洋涉嫌让足疗女为其“打飞机”,前面介绍过了;另一起是5月8日发生在苏州522路公交车厢内:女司机孙某劝阻一名男乘客在车上抽烟,该男乘客竟然暴打该女司机达5分钟之久,连续扇耳光、揪头发、掐脖子、试图拗断其手指,把女司机打得皮青脸肿、鲜血直流。
 

  比较以上两案的社会危害性和法律法规对两者不同行为的处罚力度,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现行法制及其执行结果对嫖娼行为的处罚是多么离谱。苏州乘客的暴行在其它法治国家或地区恐怕都构成犯罪,会承担不轻的刑责,但在中国,他只是被处行政拘留15日。而雷洋涉嫌让足疗女为他“打飞机”的认定即使是准确的,人们也看不到其社会危害性;即使有,其危害社会的程度能同那位苏州乘客暴打弱女的社会危害性相比么?
 

  然而,雷洋或许有过的那种行为如果被认定为嫖娼,按《治安管理处罚法》,他首先可能要被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即使被认定为情节较轻的,也要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更严重的是,按照国务院《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公安机关还可以决定对他实行收容教育,期限为6个月至2年。另外,他还几乎肯定会丢掉公职。
 

  仅以失去人身自由的时间来计算,苏州暴打弱女施暴者仅须被拘15天,而雷洋若被认定嫖娼,如果警方决定送其收容教育的话,他失去人身自由(或人身自由受严格限制)的时间,少则可能是在187天(5天加6个月或加182天),多则能达到765天(15天加两年或加750天)。即使不考虑“打飞机”的特例,即使真的是货真价实的嫖娼卖淫,当事人被收容教育6个月至2年,从其实际上被剥夺人身自由的角度看,这种治安行政违法行为受到的处罚,实际上重于很多刑事犯罪行为的量刑。
 

  两相比较,我们不难看出公安部门把道德问题上升为法律问题造成的不公正有多么严重!
 

  当然,这种严重不公正里边有宪法监督、合法律性审查和行政法规制定方面的缺憾,但公安部的有关规定违背法治原则将道德规范规章化的做法,在嫖娼卖淫行为的认定和处罚方面,极大地加剧了原有法制存在的不合宪、不合法和不合理程度。而昌平公安分局那样的执法行为,则使得原本不合宪、不合法和不合理规定的不公正程度,几乎呈几何级增加。历史上,与性道德洁癖相关联的观念是禁欲主义,它历来与专制主义对国民的压制相辅相成。我们要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立法、执法和司法都应该摒弃禁欲主义及其公权力实践。
 

  我们还要看到,凡案件涉及到卖淫嫖娼,人们就会感受到仍然存在的收容制度违反宪法原则、违反法律规定对国家法治化和公民人身自由形成的威胁。现行有效的《立法法》、《行政强制法》都规定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由法律规定。我国宪法更规定,行政法规等下位法文件不能违反宪法和法律。此外,2013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出的废止劳教制度的决定,也确立了没有法律规定、未经法院审判不得长期限制或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法治原则。所以,按照宪法、法律规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所确认的原则,国务院现行《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养办法》早就应该废止。按我国宪法原则和通行法理,《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养办法》这个行政法规即使没有被废止,也应该被认定因违反法律规定而已经失去法律效力。这不是新观点,不少学者此前已经论说过。

   

总结

   

  举国之民众或社会各阶层人员普遍关注雷洋涉嫌嫖娼案和致死雷洋案的处理,是因为他们希望压缩和严格限制过分膨胀、几乎无所不在的警察权,期盼自己和家人的人身权利和自由获得更有效保障,渴望享有免于恐惧的自由、过免于恐惧的生活。
 

  致死雷洋案客观上是刑事案件。各种媒体已公布的信息资料表明,昌平警方办案人员对雷洋之死负有重大责任,有滥用职权罪、故意伤害罪等犯罪嫌疑。因而昌平警方有义务将致死雷洋案全案整体移交检察院,由检察院独立调查或立案侦查。
 

  人民代表大会是中国根本政治制度,道德转化为法律和法律转化为道德,都应按循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的路径。公权力机关、尤其是公安机关不应以道德维护者自居,不可用维护道德风化的名义扩大警察权,压缩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自由。
 

  国务院应按严格按照宪法、法律规定和全国人大决定所确认的原则,尽快主动废止《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养办法》。如果国务院无所作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应该在适当时机启动对这部行政法规的合宪法性或合法立性审查并作出相应决定。
 

注释:

   本文是童之伟老师在2016年5月10日前后撰写的评论,当时未能顺利刊登。

   作者简介:童之伟,法学博士,华东政法大学教授。


 

文章来源:中国宪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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