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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力:潜规则的普遍存在说明成文的社会规范已被虚置

发布时间:2012-11-30 作者:


     不顾及规范执行者利益的规范,是无法在现实生活中坚持的。这种规范将是清高的,容易被束之高阁。这时,"潜规则"容易替代过于高高在上的"显规范"。也就是说,如果规范制定者、执行者只是维护理想主义的规范,忽视社会现实和不能容忍人性弱点,则不仅会徒然耗损宝贵的规范资源,甚至还会减损规范的尊严……



    立法网实习记者  小蚕

    南京大学社会学系教授朱力博士在《江海学刊》上撰文说,“潜规则”是现实生活中在部分人中流行着的、隐蔽的、不成文的、不合法的一种心理默契与行为规则。“潜规则”的普遍存在,说明成文的社会规范已经被虚置起来。

    历史学者吴思说:“中国社会在正式的规定之外,在种种明文规定的背后,实际存在着一种不成文的又获得广泛认可的规矩,一种可以称为内部章程的东西,而不是冠冕堂皇的规定,支配着现实生活的运行。”它“不好明说,说起来也不合法,但双方都知道这是规矩,是双方认可的行为规则,是彼此心照不宣的期待”。

“潜规则”的价值取向是个人利益或小团体利益  

  朱力博士在文章中说,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着大量的违背社会规范的要求但又行得通的失范行为与现象,我们将其称为“规范逃避”。这种“规范逃避”是第一种规范与第二种规范矛盾冲突的反映。

    所谓第一种规范,是指公开的、成文的、合法的社会规范;所谓第二种规范,是指现实生活中在部分人中流行着的、隐蔽的、不成文的、不合法的一种心理默契与行为规则,也有称作潜规则、隐规则、亚规则或副规则的。

    第二种规范与第一种规范的本质区别,不在于是否显露在表面,而在于规范本身内含的价值理念不同。第一种规范即正式的规范,是集体理性的产物,价值取向是社会利益、公共利益。第二种规范即现实中的规范,是个人理性的产物,其价值取向是个人利益或小团体利益。正是由于这一本质性的差异,导致了第一种规范与第二种规范的不相融性。

“潜规则”的普遍存在说明成文的社会规范已经被虚置起来

  从社会秩序的要求来看,公开的、成文的社会规范应该与实际运作的规范相吻合,这两种规范重合的程度越接近,说明社会规范越具有生命力。一般来说要两者完全重合是不可能的;但是,两者距离拉大了,就会产生社会规范的虚伪性和软弱性。规范再合理、再正确,如果只停留在纸面上而在实际生活中不能付诸实施,就不是有效用的优质规范。

    在一个社会中,当有许多人遵循第二种规范行事时,说明第一种规范已经被虚置起来。形式的规范对现实生活已经起不到规范的作用,而被隐性的、实际的规范所替代。这种隐性的第二种规范在一部分人的生活中起着支配的作用,影响到人际互动关系甚至社会秩序。

  第二种规范在社会生活中普遍存在,并支配着人们的行为。例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章执业规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如有违背,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显然,第一种规范明文规定医生收受财物是违法的。但在医疗界外科医生收“红包”,内科医生拿“回扣”是一种公开的“秘密”,并上升为行业中心照不宣的一种准规范。尽管政府相关部门三令五申,但屡禁不止。

潜规则的产生源于市场中盛行的隐蔽性交换

    朱力博士在文章中说,第二种规范的产生源于市场中盛行的隐蔽性交换。《刑法》规定,犯行贿罪情节特别严重的要处以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犯受贿罪最高可处以死刑。另外,行贿罪、受贿罪一般要处以没收财产、罚金等附加罪。如果这一法规能够不折不扣地执行,会使行贿者破产。但实际是法律规定不敌第二种规范。

    据南开大学法学院调查,商业贿赂在医疗、电讯、建筑、金融等许多行业都存在,贿赂形式越来越隐蔽,多数以技术服务费、咨询费、顾问费、外出考察、赞助研讨会等看似合法的形式出现。贿赂的东西由最初的人民币、美元,发展为美色、古玩、书画、房产等。被调查的一半以上公司表示,为开拓市场,给回扣已经成为公司的法宝。

“潜规则”已经在各个领域各个行业泛滥成灾

  朱力博士在文章中说,商业活动中行贿受贿的第二种规范,已经在各个领域、各个行业泛滥成灾:政治界有跑官要官的第二种规范、建筑行业有假招标的第二种规范、银行业有贷款回扣的第二种规范、旅游业有导游回扣的第二种规范、新闻界有车马费的第二种规范、公安部门有捞人的第二种规范……这些形形色色的第二种规范,替代了第一种规范并在日常生活中发挥着功能,而这种第二种规范与第一种规范的价值理念、行为准则是相对立的,实质上是“失范的规范”。

问题的严重性在于规范的维护者成为建构“潜规则”的推手

    朱力博士说, 问题的严重性在于,一些党政部门、行业的管理者,本应是规范的执行者和维护者,应该坚定地执行与维护第一种规范。现在却为了私利,在办事交往中,表面上循规蹈矩,私下里却是依据第二规范行事。依据自身对第一种规范的熟悉与权力操作的便利,钻第一种规范的漏洞,进行着解构第一种规范的工作,成为建构第二种规范的推手。第二种规范普遍地存在于各行各业,只是危害程度不同而已。

“潜规则”是摆不上台面的“密室”里的交易规则

  朱力博士说,第二种规范的特点在于:从性质上说,是一种非法竞争下产生的黑市交换规则与互动规则,其规则的性质与社会规范相对立。从内容上看,主要是调节某一特定领域、行业中失范者的某类利益交换的游戏规则。它是一种为达到特定目标形成的心理的默契与互动模式。从形式上看,主要产生于非正式的场合。其主体身份、交换信息、交换手法、交换结果均是隐蔽的,是摆不上台面的“密室”里的交易规则。从主体上看,以牟取私利的个体或小团体为主。从载体上看,往往借助非正式的社会网络,奉行圈子主义,形成交易者同盟。这些规则有场功能效应,仅对互动的双方(交易参与者或企图参与交易的人)有效。从发生上看,是行动者自发形成的,并不是政府或正式组织规定的。

    第二种规范并没有文字形式的文本,得不到主流文化价值观念的认同,得不到公共传播媒介的支持,在社会的正式组织中和公共生活中没有正式的地位。但是,它又确实存在着,默认者众多,发挥着作用,成为众多失范行为的一种生长机制。

显规则太大的自由裁量空间为潜规则的出现留下了余地

    朱力博士说,第一种规范只能提供一种人们行动的基本的框架,在许多领域、许多场合,它不能约束人的所有行为。社会生活中,有许多规范遗漏的空间或界定不清晰的模糊空间,在正式规范的边界或规范之间,存在着一片行动的弹性区域。而且,规范是需要通过管理者来操作的,管理者本身的道德风险,也可能使规范实施产生扭曲。

    “显规则留下太大的自由裁量的空间同时又缺乏监督,为潜规则的出现留下了余地。”第一种规范涉及不到的空间,则是第二种规范可以自由生长的地方。某种意义上可以说,第二种规范的产生也是第一种规范供给不足的产物。

遵从规范成本太高,人们自发地简化正式规范的行事规则

  朱力博士说,遵从第一种规范的成本太高,人们自发地简化正式规范的行事规则。只有在规范的正当性与规范的有效性一致的情况下,规范才是有生命力的。

    第一种规范建立在理想的价值理念上,是高于现实的。第一种规范有价值正当性,但并不始终具有行动有效性。规范对人的行动是一种束缚,如果规范的要求太高,人们按照规范的要求去行动而又难以达到规范要求时,会产生紧张的心理压力。

    不顾及规范执行者利益的规范,是无法在现实生活中坚持的,这种规范将是清高的,容易被束之高阁。这时,第二种规范容易替代过于高高在上的第一种规范。也就是说,如果规范制定者、执行者只是维护理想主义的规范,忽视社会现实和不能容忍人性弱点,则不仅会徒然耗损宝贵的规范资源,甚至还会减损规范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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