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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婷:“月经假”势必会让女性的就业形势更加严峻

发布时间:2018-11-23 作者:郑婷


    对女性而言,月经假会加剧女性求职难度。如果山东省最终立法成立月经假,在没有对用人单位给予资金或其他补贴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对女性就会产生更多的顾虑。为了节约成本,企业当然更愿意招聘男性,如此一来,女性的就业形势会更加严峻。
 


    明天(24日),将是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由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起草的《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征求意见稿)》为期一个月的征求意见截止日期届满之日。


 


 


    至于这个“征求意见稿”发布后收到多少“建设性”或“批评性”意见?这部规划中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是否能顺利问世?小编不好妄加评论,只是想站在女性的角度对于这个旨在“突出对女职工在劳动中的安全与健康的保护”的举措发表一点也许不合时宜看法,可以说就是“实话实说”吧。

    不同于病假、产假等假期是用人单位必须批给员工的假,月经假在我国还没有被正式写进法律。不过早在2008年3月的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美容时尚报社社长张晓梅起草了一份《女性经期是否应有法定休假》的提案,引发了网友们热议,但最终未能通过。

    据媒体报道,10月25日,突出对女职工在劳动中的安全与健康的保护,并且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8年11月24日。办法意见稿还专门提到“根据女职工经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痛经或者月经过多,申请休息的,给予其病假1至2天”,这一消息使得月经假话题再次引起关注。


 


 


    不可否认,月经假的提出,体现了山东省人民政府在当前社会迅速发展,职场压力越来越大的背景下主动减轻痛经女职工工作上压力的尝试和努力。

    小编发现,虽然月经假在各个省份还没有被强制实施,但月经假或者痛经假的概念其实由来已久。

    1993年由原卫生部、全国总工会等5部门联合颁布的《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就已指出,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

    现在,至少有包括北京、上海、四川、湖北等在内的10余个省,在地方性规定中明确了女性劳动者的这一权益。另外,重庆规定,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机构确诊后,月经期应给予2天休假,且按正常出勤对待。


 


 


    月经是每一位女性的生理特点,不可避免。根据2018《中国女性生理健康白皮书》提供的数据显示,女性记录痛经比例高达60.7%,女性记录自己痛经中度和重度的比例为36%。

    从生理上来看,女性在经期往往会出现紧张、抑郁、焦虑甚至愤怒等一些异常情绪,来月经的头两天严重的还可能伴随着腹痛,这是每个月男性无法体会到的。

    然而,如果山东省的“征求意见稿”真的获得通过,平常被讨厌的“大姨妈”是不是就此可以给职场女性带来福音呢?小编的观点是:其实不然!


 


 


    首先,对女性而言,月经假会加剧女性求职难度。如果山东省最终立法成立月经假,在没有对用人单位给予资金或其他补贴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对女性就会产生更多的顾虑――因为独自承担月经假成本,这对本身获利不高的企业来说是难以承受的――为了节约成本,企业当然更愿意招聘男性,如此一来,女性的就业形势会更加严峻。工作都难找到,还何谈劳动权益保障?

 


 


    其次,女性的隐私不能得到保护。如果单位某女子未婚先孕来不了月经,会不会被单位同事当做茶余饭后的笑料。再试问,如果单位批准某女性请的月经假,若碰上对其有非分之念的男同事,不怀好意地“算好日子”,那位女同事岂不是会引来“性骚扰”?

    其实,设定“月经假”的出发点是好,但实属多此一举!

    从女职工角度来看,要请假就要去医院开相关证明。如果女职工每个月痛经,每个月都要跑一次医院,实在是太麻烦。如果还有力气跑医院的话还不如去单位上班。


 


 


    同样,与其向男领导出示让人感到羞答答的痛经证明,还不如直接请病假,如此来看,这样的“特殊假条”大可不必。

    除此之外,相比于男性,女性在就业中已经处于弱势地位,女职工要请月经假,领导会不会认为她太过娇气和多事,从而间接地降低了自己的竞争力。这让很多女职工不敢请月经假或者自觉地选择不去休月经假,宁愿自己忍着。从这个角度来讲,立法确定月经假的意义就被打了折扣。


 



 

    事实上,女性在经期期间虽实有身体或心理上的不适,但也不是不能克服,在特殊的日子里,注意饮食,多喝热水,少拿过于重的东西,都是可以缓解生理上的痛苦。

    小编认为,若想真真切切地保障女性劳动者的权益,政府有关部门亟待考虑的问题还有很多,比如配套的保障机制是否健全?如何在保护女职工权益的同时又不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压力?女职工请月经假,在手续方面是不是可以适当简化?

    因此,在不加重单位负担的情况下,为何不退而求其次,变刚性月经假为可由员工自主调节的灵活性假期?

    如果政府只是简单地立法月经假,草草了事,那么这个月经假也只是停留于表面,形式大于内容,那么执行起来也会够呛。


 
原文标题:郑婷 讨厌的“大姨妈”,够呛的“月经假”——写在《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征求意见稿)》截止之日

原文来源:立法网微信公众号

(立法网  郑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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