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的观念中常有“不冤枉一个好人,不放过一个坏人”的认识,但要有效防范冤假错案,做到“不冤枉一个好人”,让无辜者获得保护,那就有可能会“放过”一些坏人,这种制度风险是客观存在的……
立法网实习记者 小蚕
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在人民法院报上撰文说,法院避免冤假错案是要有代价的。
沈德咏在文章中说,古今中外,冤假错案都难完全根除。冤假错案的发生原因很多,故意陷人入罪者有之,认识错误者有之,能力不强者有之,技术落后者有之。在当今中国政治清明、能力增强、技术进步的社会条件下,因上述原因导致的冤假错案概率越来越小。纵观已发现和披露的案件,冤假错案的形成主要与司法作风不正、工作马虎、责任心不强以及追求不正确的政绩观包括破案率、批捕率、起诉率、定罪率等有很大关系。
现实的情况是,受诉法院面临一些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存在合理怀疑、内心不确信的案件,特别是对存在非法证据的案件,法院在放与不放、判与不判、轻判与重判的问题上往往面临巨大的压力。应当说,现在我们看到的一些案件,包括河南赵作海杀人案、浙江张氏叔侄强奸案,审判法院在当时是立了功的,至少可以说是功大于过的,否则人头早已落地了。面临来自各方面的干预和压力,法院对这类案件能够坚持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已属不易。
沈德咏说,同时我们也应当清醒地认识到,法院虽在防止错杀上是有功的,但客观而言在错判上又是有过的,毕竟这种留有余地的判决,不仅严重违背罪刑法定、程序公正原则,而且经不起事实与法律的检验,最终将会使法院陷入十分被动的地位。冤假错案一旦坐实,法院几乎面临千夫所指,此时任何的解释和说明都是苍白无力、无济于事的。
沈德咏副院长说,从认识规律的角度上看,百分之百杜绝冤假错案是不可能实现的。一般以为,西方国家有较为完备的司法制度,可能不会有冤假错案,而事实与人们的想象正好相反。
中国政法大学陈光中教授主持的研究团队有一个结论:美国死刑案件无辜者被错判死刑的比率为5%。他们的研究数据来源于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詹姆斯教授主持的全美死刑适用研究报告。这项研究由美国联邦司法部委托詹姆斯教授组织开展,是美国对死刑进行的最完整的一次统计研究。去年6月12日宣告无罪的澳大利亚琳蒂谋杀案(即著名的“暗夜哭声案”),琳蒂于1981年被控犯谋杀罪并被判处终身监禁,历经31年才被平反昭雪。这些案件,在当时都认为没有问题,但随着时间的推移,或者是真凶归案,或者是科技进步,冤假错案才得以纠正。
可以看到,错案不只是中国才有,古今中外都有发生,最重要的还是要研究如何能够有效预防、一旦发现能够及时纠正。我们的观念中常有“不冤枉一个好人,不放过一个坏人”的认识,但要有效防范冤假错案,做到“不冤枉一个好人”,让无辜者获得保护,那就有可能会“放过”一些坏人,这种制度风险是客观存在的。在这个问题上社会各方面都要有心理准备,这也是维护刑事司法公正、防范冤假错案必须要付出的代价。
原文标题:我们应当如何防范冤假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