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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伟:关于制定《宪法宣誓法》的建议

发布时间:2021-06-02 作者:高伟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国家工作人员必须树立宪法意识,恪守宪法原则,弘扬宪法精神,履行宪法使命。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国家工作人员必须树立宪法意识,恪守宪法原则,弘扬宪法精神,履行宪法使命。为彰显宪法权威,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加强宪法实施,2014年10月23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


        
    习近平总书记在对上述全会决定所作的说明中是这样解释的:全会决定提出建立宪法宣誓制度,这是世界上大多数有成文宪法的国家所采取的一种制度。在142个有成文宪法的国家中,规定有关国家公职人员必须宣誓拥护或效忠宪法的有97个。关于宪法宣誓的主体、内容、程序,各国做法不仅相同,一般都在开始履行职务之前或就职时举行宣誓。全会决定规定,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这样做,有利于彰显宪法权威,增加公职人员宪法观念,激励公职人员忠于和维护宪法,也有利于在全社会增强宪法意识、树立宪法权威。
        
    为贯彻党中央的决策部署,2015年7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以下称宣誓制度决定),对宪法宣誓的主体、内容和程序等作了规定。根据党的十九大精神,2018年2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又对该决定进行了修订。从而将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了国家意志。
        
    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进一步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从而为宪法宣誓制度提供了宪法依据。
        
    小编认为,宣誓制度决定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律,虽然是按照立法程序制定的,应当属于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原因很简单,因为它不是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公布的。
        
    由于宪法宣誓制度刚刚建立,缺乏经验,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进行规范,不过这个决定只有十条规定,比较笼统,需要在不断总结经验,不断实践的基础上加以完善。小编建议如果条件成熟时,应该制定一部宪法宣誓法,正式以法律的形式将在实践中一些好的做法和经验加以提炼固定下来。
        
    关于宪法宣誓的主体,宣誓制度决定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国务院及其各部门、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进行宪法宣誓作了详细的规定。对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的主体和组织,只是规定宣誓的具体组织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照本决定制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小编认为,关于宪法宣誓的主体尽量由法律规定,哪怕是重申相关法律规定也好。那么那些地方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公开进行宪法宣誓呢?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监察委员会主任,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组织。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任命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个别副主任委员、部分委员,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负责人,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决定任命个别的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和本级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科长,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
         
    至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组织。另外,在省、自治区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宪法宣誓仪式由高级人民法院组织,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的宪法宣誓仪式由该中级人民法院组织。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的宪法宣誓仪式由人民检察院组织,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宪法宣誓仪式由该人民检察院分院组织。
        
    此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任命机关组织。
        
    另外,各国家机关招录的公务员就职时也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负责招录的国家机关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十五条规定中央军事委员会职权时其中第七项规定:“依照法律、军事法规的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武装力量成员”。建议中央军事委员会任命的武装力量成员在就职时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中央军事委员会组织或者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授权的单位组织。
        
    宣誓仪式以单独宣誓为主,必要时可以采取集体宣誓的形式。 宣誓人诵读誓词完毕后,分别报告自当选或者被任命的职务全称和姓名。
        
    为将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加强宪法实施的观念根植于每一个国家工作人员的内心深处,时刻牢记自己的使命任务,所以国家工作人员除了在就职时公开进行宪法宣誓外,还应当在每年的国庆节前夕和国家宪法日各国家机关组织本机关所有工作人员以各种方式面对国旗和国徽重温宪法誓词。
 
 
 
    原文标题:高伟:关于制定《宪法宣誓法》的建议
 
    原文来源:立法网微信公众号
 
    (立法网 高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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