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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显明:现在的司法解释方式已变成了“二次立法”

发布时间:2013-06-21 作者:


    司法解释需要三个要素,即特殊案件的发生、下级法院向最高法院的提请、最高法院提出适用指导意见。这三者统一起来,才构成司法解释……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徐显明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上,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司法解释集中清理工作情况的报告时说,现在的司法解释方式是出台一部法律后面跟一部司法解释,而且几乎成了定式。这已变成了“二次立法”!

    徐显明委员说,“维护法制的统一,是为了法律的尊严和权威,说得再透一点,就是要消除司法权扩张,甚至侵害立法权的现象。当司法出现和立法的本意不一致的时候,法制的统一性就会受到破坏。尤其是在司法判决中,当法官把解释看得比法律更重要的时候,法律的权威实质是被削弱了。清理地方性法规、行政法规,包括清理司法解释,目的只有一个,就是为了维护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

    徐显明认为,这次清理对司法来说是一次难得的历史机会,可以借司法解释清理工作来使司法解释工作得到进一步规范。司法解释需要三个要素,即特殊案件的发生、下级法院向最高法院的提请、最高法院提出适用指导意见。这三者统一起来,才构成司法解释。现在的司法解释方式是出台一部法律后面跟一部司法解释,而且几乎成了定式。这已变成了“二次立法”!

    “我把这种方式称为‘立法式司法解释’。所以这次清理对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来说是一次难得的纠偏机会,是规范和改进司法权特别是司法解释权正确行使的一次机会。我希望具有司法解释权的两高珍惜这次机会,借机推进一些自我规范、自我约束的制度,防止司法权滥用,为提高司法公信力作出新努力。”徐显明说。



资料来源:中国人大•于浩

(立法网  小蚕/摘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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