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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练军:从日本“浦和充子事件”看司法民主化

发布时间:2013-06-24 作者:


    有人主张司法民主化,呼吁我国人大进一步加大而不是克减对司法的监督。承载民主的人大监督司法,尤其是民主因素直接介入司法审判,真的合适正当吗?邻邦日本司法独立史上的著名事件——浦和充子事件,或许能为我们化解此等争议指点迷津……



    在东京一家小吃店工作的充子,因丈夫不务正业、嗜赌成性,而深感生活无望,于是决定带着三个孩子一死了之。1948年(日昭和二十三年)4月6日晚,充子让三个女儿(分别为8岁、4岁和2岁)喝下掺有杀鼠剂的煮鱼,随后将昏迷的三个女儿卡脖绞杀致死。事毕,充子本人亦喝下一碗鱼汤以自杀,但因杀鼠剂并非致命毒药而未遂。

    随后,充子到当地警察局投案自首。当地检察机关以杀人罪起诉充子,东京浦和地方法院受理此案,牛山毅等法官负责审理此起公诉案件。三个月后的7月2日,浦和地方法院对以杀人罪被提起公诉的充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执行三年。对此判决结果,当地检察机关并未提出抗诉,充子杀人案一审判决结案。

    然而,日本国会参议院法务委员会认为,浦和地方法院对充子杀人罪判处三年监禁,并缓期三年执行量刑过轻、实属不当,遂直接传唤包括主审法官牛山毅等在内的本案相关人士,对检察与审判运作过程展开调查。日本宪政史上影响深远的“浦和充子事件”由此而来。

    参议院法务委员会对浦和法院判决的充子案件展开调查,其所依据的是日本宪法赋予它的国政调查权。日本战后《宪法》第62条规定:“两议院得各自调查国政,并得为此要求证人出席作证或提出证言及记录。”对于《宪法》第62条规定的国政调查权的性质,日本法学界主要有两种对立的观点,即“独立权能说”和“辅助权能说”。

    独立权能说认为,此权限系与国会立法权等宪法赋予议院的权限有别的,为总揽国家权力所设立的独立权能。而辅助权能说则认为,此国政调查权只是为了使议院有效行使宪法所赋予的立法等权能,而加以认可的辅助性权能。参院法委会对充子案件展开调查前,这两种学说一直比肩并存,彼此之间尚未开展论战与争论。但浦和充子事件的爆发,为此两种有关国政调查权性质的对立学说创造了彼此检讨、论争之契机。

    1949年3月,参议院法务委员会关于充子案件的调查报告正式发表。报告认为:“法官和检察官都犯了事实认定的错误。判决把本案犯罪动机理解为生活之苦,但案发之时充子的生活,难以想象已困苦到不自杀就无法生活的境地。另外,有关充子是否决意要死的事实认定也有疑问。所以,量刑也过轻。原本是基于父母爱情的犯罪行为,即使充子没有再犯的可能性,鉴于本案犯罪的残忍性和计划性,以及对于同等犯罪量刑的一般标准,缓期执行的量刑未免过轻。之所以出现这样的事实认定和量刑两方面的错误,和担任审判的法官、检察官的封建思想作祟、基本人权意识的欠缺不无关系”。

    参院法委会对充子案件启动调查本身,就引起了日本最高法院最强烈的异议,而其在调查报告中批评浦和地方法院在事实认定和量刑方面存在“错误”,更是招致法院抗议与社会舆论的一片声讨。最高法院下定决心捍卫司法裁判权,绝不允许司法独立就这样被国会蹂躏。

    时任最高法院院长的三渊忠彦警告说:“参院法委会以打倒封建思想为招牌,凌驾于法院之上,对事实认定和量刑都要干涉,简直是践踏宪法!”不但最高法院,日本法学界、实务界及社会舆论亦猛烈抨击参院法委会对本案的调查。针对国会就本案所进行的兴师动众的调查,法律界人士愤愤不满地说:“这已经是参议院法务委员会的审判,和真正的审判所不同的是,牛山审判长也给拽到被告席上去了。”

    而媒体舆论的批评更是锋芒尖锐,《朝日新闻》在1949年3月29日的社论中认为,法务委员会的举动有给国会独裁开道的可能性,《每日新闻》亦敲警钟地指出像这次浦和充子事件的做法,比起最高法院,参院法务委员会实质上给人一种终身法官的印象。

    由于有学术界与社会舆论的支持,更由于最高法院坚决捍卫宪法赋予它的独立的司法裁判权,战后日本第一次卓越地击退了政治权力对司法裁判权的干涉,从斗争中赢得的司法独立从此更加深入人心、无人能撼。在浦和充子事件斗争中,关于国会国政调查权的辅助权能说,亦赢得了广泛多数支持从而变成学界通说。

    浦和充子事件是战后日本宪政史上的著名事件。经过此事件,司法裁判权不受包括国会国政调查权在内的任何外部干涉,成为日本社会的普遍认知与信仰,“所有法官依良心独立行使职权,只受宪法及法律的拘束”(《宪法》第76条),得到了立法机关和行政部门的严格遵守,独立的司法、公正的司法,由此在日本生根发芽、开花结果。

    战后日本能在短期内建立起法治宪政秩序,个中原因固然纷繁复杂,但与其司法经历浦和充子事件之后迅速实现完全独立,且司法独立观念从此深入全体国民之人心关系甚重。司法有了独立,才能真正中立,有了中立,其裁判才有权威,而法律的尊严不正是借助司法裁判之权威而慢慢生成的么?

    日本司法方面的经验教训告诉我们,正处于法治秩序建构中的我国,首要的问题并非司法的民主化或强化司法监督,而是法院的审判权如何赢得真正的独立。司法独立,不仅是司法的要义,更是法治的精髓。包括民主在内的任何司法监督都应慎而又慎,否则,极有可能以监督的名义干涉司法,影响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原文标题:日本战后司法史上的浦和充子事件

原文来源:新浪网

(立法网  小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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