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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孝清:守住不把疑案当作犯罪来处理这个底线

发布时间:2013-07-09 作者:


    根据疑罪从无原则,对疑罪作无罪处理有可能造成“漏”,但这种依法不得已的“漏”,与指导思想上防止“漏”,二者并不矛盾。因此,我们既要坚守防止冤假错案底线,又要坚持“两个基本”,防止纠缠细枝末节,宽纵犯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朱孝清撰文说,为了守住防止冤案假案(把人搞错了)这个底线,就必须坚持疑罪从无,守住不把疑案当作犯罪来处理这个底线。

公正司法包括防漏

    有的同志认为,坚守防止冤假错案底线,就要宁漏勿错。我不同意这种认识。所谓公正司法,就是受到侵害的权利一定会得到保护和救济,违法犯罪活动一定会受到制裁和惩罚。也就是说,公正司法包括防漏。

    案件质量的内涵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这就必须做到不错不漏。因为如果错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感受不到公平正义;如果漏了,案件的被害人就感受不到公平正义。当然,根据疑罪从无原则,对疑罪作无罪处理有可能造成“漏”,但这种依法不得已的“漏”,与指导思想上防止“漏”,二者并不矛盾。因此,我们既要坚守防止冤假错案底线,又要坚持“两个基本”,防止纠缠细枝末节,宽纵犯罪。

冤假错案首先是指“把人搞错了”

    冤案是客观上存在刑事案件,但被追诉人不是犯罪人;假案是客观上不一定存在刑事案件,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或被追诉人是假的。冤案和假案的共同点在于,都把没有犯罪事实的人当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来追究,通俗地说,就是“把人搞错了”。

    错案可以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错案与冤案假案相同,都是指“把人搞错了”。广义的错案还包括将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疑案作为犯罪来追究,因为这类案件不符合起诉、审判的法定条件,但当作符合条件的案件来起诉、审判,从法律规定来衡量也属于错案。

    一般所说的冤假错案,首先是指“把人搞错了”,同时,也包括把疑案当作犯罪处理。因为在疑案中,可能有真犯罪的,也可能有未犯罪的,如果把疑案作为犯罪处理,就会使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蒙冤。例如,100个疑案中,即使只有5%是冤的,如果都作为犯罪处理,就会使5个人蒙冤,这就没有守住防止冤案假案的底线。因此,为了守住防止冤案假案(把人搞错了)这个底线,就必须坚持疑罪从无,守住不把疑案当作犯罪来处理这个底线。

“不把人搞错”为什么到了司法机关就这么难

    “不把人搞错”,这在公众看来似乎很简单的事,为什么到了司法机关就这么难,需要我们去苦苦追求?

    一是因为刑事诉讼的证明是回溯性的证明,它通过收集到的证据去“回复”和“再现”以往的犯罪事实,而这种“回复”、“再现”的过程非常复杂,受很多因素的制约,真相容易被掩盖和歪曲。

    二是因为人有没有搞错,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不是真犯罪,只有他自己知道(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是真正的犯罪人,那犯罪人也知道),而司法人员并不知道。司法人员看到的只有在案的事实和证据。

    由此在诉讼证明理论上,就有了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的区别。客观事实司法人员没有看到过,司法人员只能凭在案证据所“再现”的法律事实来认定案件,而这种法律事实只有与犯罪人知道的客观事实相符,人才不会搞错;如果不相符,就会出现冤假错案。因此,在司法证明上,要以客观真实为目标,以法律真实为标准。



原文标题:对“坚守防止冤假错案底线”的几点认识

原文来源:检察日报

立法网  赵娟/摘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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