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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艺军:欲要法治 先要营造一个公德(规则)社会

发布时间:2013-07-15 作者:


    古来以法为刑,名为以法治国,实为以刑治国。当发现“以法治国”难以为继的时候,就提出“以德治国”。在中国只要一谈到“德”,绝大多数是本国特产的私德。这种私德无法成为法治的价值基础。故而中国社会以为“依法可治国”或“依德可治国”,已成为两大误谈……



在中国 道德似乎只在私人空间里 在谋取实惠的时候管用

    在中国,朋友敬的酒是不能不喝的,甚至比酒后驾车更为紧要,因为这是关乎到酒品酒德、朋友交情和脸面的大事。酒德当然属于私德,这种私德看重个人情谊和面子,同时也不顾忌饮者的意愿或酒驾的危险(这些都是公德)。由此联想到国人数不胜数的以德循私之劣行,道德似乎只在私人空间里、在谋取实惠的时候管用,一俟进到公共场合,道德的约束就烟消云散了。

    把传统的中国社会假设为一个“私德社会”,是本人近来的一个思考。在思考的过程中,这个假设在心中逐渐泛化,最终体认到人类的发展是从私德社会演进为公德社会,继而顺理成章地进入法治社会的。“私德-公德-法治”这种分析范式可以成为一把钥匙,也许能够找到“中国人与法治社会绝缘”的机理所在。

在中国 公与私是对立的 有时到了水火不容的地步

    在中国居住五十年的美国传教士明思溥曾有专著论述过“有私无公的中国人”,说明了中国人世俗生活的规则是局限于私人领域,不知“公为何物”。

    在中国,公与私是对立的,有时到了水火不容的地步。人们对自己的要求是“顾私不顾公”,公家的便宜不占白不占,为了自己或亲朋损公而肥私,并不是件很严重的坏事;国家则要求个人“顾公不顾私”,为了公务三过家门而不入的人,舍已为公的人,才是中国人的楷模。所以,公私各执一端,国家用强制或半强制的方式,推行“公义”,而个人却不以为然,刻意推搪。

    中国人是“公私分明”的。“私”是很难进入到公共空间的,只能在私人领域里发酵滋生,形成了私德。私与公不能相通,甚至非此即彼。“公义立而私事息”,其实是把个人被排除到公共事务之外;反过来说,个人不仅无法主动地参与到公共事务之中,而且要意识到,这种参与是危险的,甚至可以招来杀身之祸。在茶馆里张贴的那条“莫谈国是”的警语,让人打消了“入世”的念头。本人作为大学教师,眼睁睁地看着当今的学子,退到私我的圈子里,与他们那些充满济世理想的师兄师姐们不同,变得“循私而务实”。

儒学倡导之“灭私” 实质上是“灭欲” 是消灭而不是压抑欲望

    “私”的另一层意思是“私欲”。中国社会从传统到现代都曾倡导过“立公废私”的理念:“天地无私”;“多私者不义”;“去私立公而言有法度”,这些言论对于公私之取舍是十分鲜明的。

    在儒家文化中,“私”与主张个人权利、张扬个性自由的个人主义毫无关联,而是与人的“私欲”相关,被看作是一种邪恶的东西。于是就有了“任私必乱”的说法,铲锄这种邪恶成为了与国策相关的大事。

    宋儒理学则将其归纳为“存天礼,灭人欲”。虽然勉强承认人的基本欲望有合理成份,但依然把人欲的张扬看作“私”,应予灭之。孔子索性提出“三无私”,即“天无私覆,地无私载,日月无私照。” 朗朗乾坤,“私”居然没有了立锥之地。可以看到,儒学倡导之“灭私”,实质上是“灭欲”(是消灭而不是压抑欲望),这也从根本上奠定了中国社会忽略个人需求、强调集体本位的制度设计思想。

公共秩序的维护就只能靠律法来加以强行规制

    中国人强调自律自省,有两个目的,一是管好自己,二是不犯上作乱。管好自己,是为了不犯上。这里涉及到两个秩序,一个是私人领域的秩序,另一个是公共领域的秩序。

    前一个秩序是由私德加以协调的。由于中国这样的农业社会具有熟人社会的特征,一个村一个院里住着,大家无不相识,私德被用于协调内部的人际关系、维护生活秩序。既然私德不能延伸到私人领域之外,那么公共领域里如何借用道德力量呢。

    典型的公共领域指的是城邦或是城市,公德文化是在这种样态的公共空间中发展起来的。在公德社会里,道德是用来调整陌生人之间关系的。由于中国社会里的城市化发展十分缓慢,农业社会所形成的“熟人文化”,没有出现市民社会里的城邦文化和陌生人文化。于是公共秩序就表现为国家社稷的安全,公共秩序的维护,就只能靠律法来加以强行规制,调节公共领域的规范主要是法律而不是公德,所维护的秩序不再简单是公共秩序,而成了统治秩序。例如,在公共领域里发表异议,可以被认定为违法行为并给予处治。于是,就出现这样一种现象:在私人领域里私德畅行,而在公共领域里,由于没有公德作为润滑剂,对公共秩序的维护只能靠威权治理。例如,行人过马路依照的是交通规则,这是公德,这在发达国家里不是个问题。在欠发达社会里,由于没有公德来约束,行人视红灯无睹,只好靠罚款才能刹住此风。

古来以法为刑 名为以法治国 实为以刑治国

    古来以法为刑,名为以法治国,实为以刑治国,即所谓威权。当发现“以法治国”难以为继的时候,就提出“以德治国”。但需要郑重申明的是,在中国只要一谈到“德”,绝大多数是本国特产的私德,从实质上并不包括公德。这种私德无法成为法治的价值基础,实不能完成治国之壮举。故而中国社会以为“依法可治国”或“依德可治国”,已成为两大误谈,如不锻造出公德,二者皆为妄谈。

公德是一种融化到血液里的内在规则意识

    公德在我国社会之阙如已成历史,早已被贤达所认知。梁启超在《新民说》中曾有过“论公德”的阐述,他认为“我国世所最缺者,公德其一端也。公德者何?人群之所以为群,国家之所以为国,赖此德焉以成立者也。”

    公德可以被定义为:对公共领域发生的行为加以引导、进行非强制力制约的规则体系。是在保障个人的权利的同时,对侵犯他人权益和社会秩序行为的制约。公德是一种融化到血液里的内在规则意识,形象地说,就是一个人独自开车走到无人的郊外路口,平静地等待红绿灯时的那种状态。

公德的产生基于如下两大前提要件

    一商品经济的发展。西方公德社会的建立,正是缘于商品经济所创造的基本伦理价值:人性恶(所以交易才要用契约来约束双方----笔者注)、平等;公平;诚信;自由(贸易);交换;契约;规则;竞争等。可以发现,这些人类社会不可须臾脱离的要素从商品经济中脱胎之后,就形成了公德社会的基本价值体系。

    二是公民社会。民众作为选举人和纳税人可以在政治、经济两方面直接参与到社会管理活动之中,必然要求建立起与之相适应的公共道德,进而有可能将公德上升为有强制力保障的法律。

德止于私则法治无期 若寓德于公则法治有望

    诚如黎鸣先生所述,阻碍一个人进步的最大的敌人,往往是这个人自己。同样,阻碍一个文化进步的最大敌人,往往也是这个文化自身。

    欲要法治,先要营造一个公德(规则)社会。又如胡适先生所云:“少讲道德,多讲规则”。这里的道德指的是那种形而上的道德,而规则就是可以践行的公德。公德自然是在公共领域里实现的伦理。倡导公德,先要让人步出教室,来到厅堂之外去践行公德。

    故政府应鼓励成立多样化的、自发的公益性社团,批准并鼓励公共领域里的各种形式的公益性团体活动。让汶川和芦山那样大规模的志愿者行动,不止在大地震之时方可出现,而是成为全国范围内常规常习的公众行动。

    唯有在这种情势之下,中国大地才会诞生出公德生长的温房,才能在全社会形成公德(规则)的团体压力,让当下泛滥于世间的潜规则、恶俗、陋习和敌意,不再扰乱公序,不再欺凌良俗,不再正不压邪。公德畅,则法治通。公正、平等、参与、民主,方可登堂入室,忝列主座。有道是,德止于私,则法治无期;若反其道,寓德于公(指公共生活领域),则法治有望。



原文标题:德止于私则法治无期

资料来源:共识网

(立法网  陈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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