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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千帆 :“平民愤”绝不可能成为死刑的正当理由

发布时间:2013-07-30 作者:


    虽然我们可以把人的生命当作目的这样简单的原则背得滚瓜烂熟、成天挂在嘴上,但是一旦放到实践的层面上,却根本不是这样,人的生命仍然是“维稳”、维护政府形象或“平民愤”的工具……



    张千帆在博客中说,以经济犯罪的名义剥夺一个人的生命在本质上是不正当的。

前三十年 中国走了许多弯路那就是我们不尊重人的生命和价值

    我们都说1949年以后的前三十年,中国走了许多弯路。为什么走了这么多弯路,死了这么多人?归根结底只有一条,那就是我们不尊重人的生命和价值。当然,我并不是专门想拿近60年来说事,中国古代也是有死刑的,但不能否认的是,我们近60年来最大的问题就是没有把人当作目的,而总是把人当作经济发展的手段。

    令人诧异的是,改革三十年之后,我们离这个基本伦理还很远。为什么这么说?吴英案之后,我写了一篇自己觉得很温和的文章,题目是“尊重生命,废除死刑”。这个文章在我看来无论从哪个方面来说都是“正确”的,政治上、伦理上、道德上都不可能错,但是没有想到在网上引起了大量谩骂和攻击。主要原因当然是很多网民认为中国的贪官不能免死,因为他们罪大恶极。

    在贪官层出不穷的今天,这种情绪可以理解,但是从这种思维方式能清楚看到,虽然我们可以把人的生命当作目的这样简单的原则背得滚瓜烂熟、成天挂在嘴上,但是一旦放到实践的层面上,却根本不是这样,人的生命仍然是“维稳”、维护政府形象或“平民愤”的工具。其实有哪个贪官在贪之前还去想想自己这个行为在法条上构不构成死刑的?他不这么想,你把刑法规定得再严厉,对他会有什么震慑作用呢?

“平民愤”绝不可能成为死刑的正当理由

    如果没有震慑作用,那么维持死刑的理由就只剩下“平民愤”。很多网民坚持有些人“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但是平民愤绝不可能成为死刑的正当理由。一个国家的法律能不能说,只要你死能让我(以及许多其他人)的感觉好一点,就能把你处死?这能当做治国原则吗?

死刑并不是私人的杀人犯罪 也不是私人复仇行为

    我们不要忘记,死刑并不是私人的杀人犯罪,也不是私人复仇行为——我的家人被杀了,我一怒之下把这个人干掉;死刑是一种国家行为,是公权力用国家机器剥夺人的生命,我们应该对这种行为格外谨慎,否则就变成国家在私人犯罪之后再次犯罪。如果只要能让大家的感觉都好一点,或者让大家在经济上都能够得到实惠,譬如让大家的股票都涨一点,就可以用国家机器杀人,这将是一个什么样的国家?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好好想一想这个问题。

国家要剥夺某一个人的生命 唯一的正当理由是为了拯救其他人的生命

    吴英的行为构不构成罪?主要一个是经济学问题;如果构成罪,这个罪应该怎么判、应该判多少年?这是刑法学问题。但是要不要判死刑则是基本伦理问题。

    如果我们把人当作目的,那么只有在一种情况下才能判死刑:国家要剥夺某一个人的生命,唯一的正当理由是为了拯救其他人的生命;如果不存在这个理由,那么剥夺任何人的生命都是又杀了一次人。哪怕被杀的这个人自己是一个连环杀手,已经杀了十个人,但国家处死他就又剥夺了第11个人的生命。

废除死刑必须要通过修改立法 而国家法律必须要符合多数民意

   当然,我也知道,目前在中国绝对废除死刑不现实,因为多数人似乎激烈反对。尽管我认为多数民意在这个问题上是错误的,但我还是尊重民意,因为废除死刑必须要通过修改立法,而国家法律必须要符合多数民意。如果这个国家的多数人民和立法者都认为死刑还不能废除,我同意可以保留,但是我们应该逐步走向废除死刑,尤其是对不涉及人命和贪污腐败的犯罪不能动用死刑。

废除死刑的步骤 大概可以分成这么三个层次

    我认为废除死刑的步骤大概可以分成这么三个层次。最后一个层次是涉及人命的暴力犯罪,因为中国人认为杀人偿命是天经地义,因而最后才能被废除。第二个层次是贪污腐败——假定没有暴力犯罪,贪官不是黑社会头目,没有直接或者间接导致人身伤害,因为民众目前不能接受贪官免死。第一个层次是除去贪污腐败之外的其它非暴力犯罪,今天我们至少没有任何正当理由维持这一类死刑。

一个连人的生命都不尊重的国家 怎么可能尊重老百姓的经济权利

    民间集资是否有罪是一个复杂的经济学问题,非法集资罪怎么判是一个敏感的法律问题,但能否因为集资而被判死刑,则是一个简单而基本的伦理问题。判吴英死刑的理由是维护人民财产和国家金融秩序,但是一个连人的生命都不尊重的国家怎么可能尊重老百姓的经济权利?又怎么可能把国民经济和金融秩序管好?



原文标题:吴英死刑案是一个基本伦理问题

原文来源:腾讯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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