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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新法:亮点频现传递温情

发布时间:2014-05-04 作者:


    5月1日起即将实施一批新法,其中修改后商标法亮点频频,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彰显国家温情——依法救助突然陷入危机家庭……



    5月1日起即将实施一批新法,其中修改后商标法亮点频频,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彰显国家温情——依法救助突然陷入危机家庭。

修改后商标法防侵权有新招 声音也是商标 

    “灯!等灯等灯”。 

    ——这熟悉的旋律让人想起的不是马路红绿灯,而是英特尔公司的音乐广告。自修改后商标法5月1日正式实施后,这个经典的“灯”声音也可以成为注册商标,不能被抢注和滥用。

    2013年8月30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表决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与此前相比变化较大,亮点较多。

    强调诚实信用原则,保护在先使用的商标。修改后商标法第7条规定,“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将民事活动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明确写入该法,同时规定对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进行保护。

    提高侵权赔偿额,增加侵权人举证责任。对于恶意侵犯商标权的,新法不仅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将法定赔偿额上限从50万元提高到300万元,同时,还增加侵权人举证责任,减轻权利人责任。新法规定,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相关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证据判定侵权赔偿数额。这将有利于解决商标侵权案件中的索赔依据不充分的问题。

    此外,新法为厘清驰名商标保护制度,增加了禁止在商品、商标包装或容器上使用“驰名商标”字样的规定:为规范商标代理,增加了对商标代理组织的诸多规定:在规范程序性问题上,增加了关于商标注册审查和案件审理时限等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也于5月1日起实施,明确13类商标案件法院应当受理。

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 骗保将受严惩 

    “天有不测之风云”,突然变故陷入困境的家庭,今后可以依法向国家申请救助。由国务院颁布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下称《办法》)自5月1日起正式实施。《办法》作为我国第一部统筹各项社会救助制度的行政法规,首次将救急难、疾病应急救助、临时救助等方针政策纳入法制安排。一系列新规定,旨在兜住民生底线。

    构建社会救助制度体系。《办法》明确将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8项制度和社会力量参与作为社会救助基本内容。构建了一个分工负责、相互衔接、协调实施,政府救助和社会力量参与相结合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

    《办法》赋予民政部统筹全国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职责,并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最大幅度减轻困难群众生存危机的风险,特别是在专项救助中又考虑了低保对象之外的其他低收入群体,覆盖范围更广。

    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办法》明确,国家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可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健全违法违纪责任追究机制。《办法》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和截留、挤占、挪用、私分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等违法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同时规定,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办法还在统筹城乡社会救助发展、提供经济状况核对机制的法定依据、规范申请办理途径等方面作了规定。

    今后,开着宝马吃低保这类“人情保”、“骗保”等现象,情节严重或涉嫌诈骗罪,将受到严惩。依据是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的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纺织品纤维含量有了“国标” 消费者省去烦心事

    纺织品纤维含量标识,犹如纺织品的成分记录,是消费者对其认知的一个说明书,纺织品纤维含量标识与实际不符,消费者一般会因权威检测成本过高等而放弃维权。5月1日起,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的新版《纺织品纤维含量的标识》标准(GB/T29862-2013)正式实施,省去消费者的烦恼。

    该国家标准规定了纺织品纤维含量的标注要求、标注原则、表示方法、允许偏差及标识符合性判定等方面的要求。所有在国内销售的纺织品,其纤维含量的标注都必须符合该标准的相关要求。

    新的国家标准实施后,现行的纺织行业标准FZ/T01053-2007《纺织品纤维含量的标识》同时废止。

    5月起还将实施的其他部分新规: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链接:

    4月发布的立法解释、规范性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的解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三款的解释》等七个立法解释。



原文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

(立法网  何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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